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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法总则实务
作者:林培仁 著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9-01
ISBN:9787510216268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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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台湾刑法总则实务》以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的总则内容为主线,通过对每一条文的“条理析释”,详细阐述了条文的具体含义及理论基础,帮助读者在法理基础上好地理解条文规定的内容;继而通过“实务判解”结合一些常见和典型的案例从实务方面深入讲述条文在实践中的运用,借此使读者加深对条文的理解和掌握;然后“法律座谈”则针对实务中一些争议问题展开争论,通过各方观点的碰撞,激发读者独立思考并形成独到见解的能力。
作者简介
林培仁,现职: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监教官。学历: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正科毕业,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刑事干部班结业,警政署犯罪侦查与现场重建研习班结业,美国司法部缉毒局金融犯罪侦查研习班结业,台湾“国防部”外语学校结业,政治大学法律班结业,台湾“中央警察大学”警政研究所毕业。经历: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决巡官、派出所所长,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员、侦查科组长,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长,警政署法制室科长代理主任,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兼任讲师,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学教官,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科主任、法规、课程等委员,警政署警光杂志社总编辑,台湾“法务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组”委员。
目录
序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条 从旧从轻原则
第三条 属地主义(略)
第四条 隔地犯(略)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略)
第七条 (略)
第八条 (略)
第九条 (略)
第十条 计数、公务员、公文书、重伤、性交及电磁纪录之定义
第十一条 “刑法”总则对于其他刑罚法规之适用
第二章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
第十三条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十四条 无认识之过失与有认识之过失
第十五条 不作为犯
第十六条 法律之不知与减刑
第十七条 加重结果犯
第十八条 责任能力——年龄
第十九条 责任能力——精神状态
第二十条 责任能力——身理状态
第二十一条 依法令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上正当行为
第二十三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难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条 普通未遂
第二十六条 不能未遂
第二十七条 中止未遂与准中止未遂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第二十八条 共同正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
第三十条 帮助犯及其处罚
第三十一条 正犯或共犯与身分之关系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条 刑之种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之种类及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刑之种类
第三十五条 主刑之轻重标准
第三十六条 褫夺公权之内容
第三十七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
第三十八条 没收物
第三十九条 专科没收
第四十条 没收之宣告
第四十条之一 追征、追缴或抵偿之宣告
第四十一条 易科罚金
第四十二条 易服劳役
第四十二条之一 罚金易服社会劳动
第四十三条 易以训诫
第四十四条 易刑处分之效力
第四十五条 刑期之计算
第四十六条 羁押日数之折抵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条 累犯之定义及其效力
第四十八条 裁判确定后发觉累犯之更定其刑
第四十九条 累犯适用之除外
第七章 数罪并罚
第五十条 数罪并罚之要件
第五十一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
第五十二条 裁判确定后余罪之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定应执行之刑
第五十四条 各罪中有受赦免时余罪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想象竞合犯
第五十六条 (连续犯——删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五十七条 刑罚之酌量
第五十八条 罚金之酌量
第五十九条 酌量减轻之一
第六十条 酌量减轻之二
第六十一条 裁判免除其刑
第六十二条 自首得减轻其刑
第六十三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
第六十四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
第六十五条 无期徒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
第六十六条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之减轻方法
第六十七条 有期徒刑、罚金之加减例
第六十八条 拘役之加减例
第六十九条 二种主刑以上并加减例
第七十条 递加递减例
第七十一条 主刑加减之顺序
第七十二条 加减后不满一日或一元之零数不算
第七十三条 酌量减轻之准用
第九章 缓刑
第七十四条 缓刑之要件及附加处分
第七十五条 缓刑宣告之应撤销
第七十五条之一 缓刑宣告之得撤销
第七十六条 缓刑之效力
第十章 假释
第七十七条 假释之要件及不得假释之情形
第七十八条 假释之撤销
第七十九条 假释之效力
第七十九条之一 徒刑并执行者之假释
第十一章 时效
第八十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
第八十一条 (追诉权时效之计算标准——删除)
第八十二条 本刑应加减时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
第八十三条 追诉权时效之停止
第八十四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
第八十五条 行刑权时效之停止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第八十六条 感化教育处分
第八十七条 监护处分
第八十八条 施用毒品成瘾之禁戒处分
第八十九条 酗酒犯罪成瘾之禁戒处分
第九十条 强制工作处分
第九十一条 传染病之强制治疗处分
第九十一条之一 性罪犯之强制治疗处分
第九十二条 代替保安处分之保护管束
第九十三条 缓刑与假释之保护管束
第九十四条 (保护管束之处所——删除)
第九十五条 (略)
第九十六条 保安处分之宣告
第九十七条 (保安处分之免除与延长——删除)
第九十八条 保安处分执行之免除
第九十九条 保安处分之执行时效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条 从旧从轻原则
第三条 属地主义(略)
第四条 隔地犯(略)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略)
第七条 (略)
第八条 (略)
第九条 (略)
第十条 计数、公务员、公文书、重伤、性交及电磁纪录之定义
第十一条 “刑法”总则对于其他刑罚法规之适用
第二章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
第十三条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十四条 无认识之过失与有认识之过失
第十五条 不作为犯
第十六条 法律之不知与减刑
第十七条 加重结果犯
第十八条 责任能力——年龄
第十九条 责任能力——精神状态
第二十条 责任能力——身理状态
第二十一条 依法令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上正当行为
第二十三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难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条 普通未遂
第二十六条 不能未遂
第二十七条 中止未遂与准中止未遂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第二十八条 共同正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
第三十条 帮助犯及其处罚
第三十一条 正犯或共犯与身分之关系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条 刑之种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之种类及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刑之种类
第三十五条 主刑之轻重标准
第三十六条 褫夺公权之内容
第三十七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
第三十八条 没收物
第三十九条 专科没收
第四十条 没收之宣告
第四十条之一 追征、追缴或抵偿之宣告
第四十一条 易科罚金
第四十二条 易服劳役
第四十二条之一 罚金易服社会劳动
第四十三条 易以训诫
第四十四条 易刑处分之效力
第四十五条 刑期之计算
第四十六条 羁押日数之折抵
第六章 累犯
第四十七条 累犯之定义及其效力
第四十八条 裁判确定后发觉累犯之更定其刑
第四十九条 累犯适用之除外
第七章 数罪并罚
第五十条 数罪并罚之要件
第五十一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
第五十二条 裁判确定后余罪之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定应执行之刑
第五十四条 各罪中有受赦免时余罪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想象竞合犯
第五十六条 (连续犯——删除)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五十七条 刑罚之酌量
第五十八条 罚金之酌量
第五十九条 酌量减轻之一
第六十条 酌量减轻之二
第六十一条 裁判免除其刑
第六十二条 自首得减轻其刑
第六十三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
第六十四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
第六十五条 无期徒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
第六十六条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之减轻方法
第六十七条 有期徒刑、罚金之加减例
第六十八条 拘役之加减例
第六十九条 二种主刑以上并加减例
第七十条 递加递减例
第七十一条 主刑加减之顺序
第七十二条 加减后不满一日或一元之零数不算
第七十三条 酌量减轻之准用
第九章 缓刑
第七十四条 缓刑之要件及附加处分
第七十五条 缓刑宣告之应撤销
第七十五条之一 缓刑宣告之得撤销
第七十六条 缓刑之效力
第十章 假释
第七十七条 假释之要件及不得假释之情形
第七十八条 假释之撤销
第七十九条 假释之效力
第七十九条之一 徒刑并执行者之假释
第十一章 时效
第八十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
第八十一条 (追诉权时效之计算标准——删除)
第八十二条 本刑应加减时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
第八十三条 追诉权时效之停止
第八十四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
第八十五条 行刑权时效之停止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第八十六条 感化教育处分
第八十七条 监护处分
第八十八条 施用毒品成瘾之禁戒处分
第八十九条 酗酒犯罪成瘾之禁戒处分
第九十条 强制工作处分
第九十一条 传染病之强制治疗处分
第九十一条之一 性罪犯之强制治疗处分
第九十二条 代替保安处分之保护管束
第九十三条 缓刑与假释之保护管束
第九十四条 (保护管束之处所——删除)
第九十五条 (略)
第九十六条 保安处分之宣告
第九十七条 (保安处分之免除与延长——删除)
第九十八条 保安处分执行之免除
第九十九条 保安处分之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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