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物权登记错误救济论
作者:申惠文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8-01
ISBN:9787511882448
定价:¥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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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物权登记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物权登记错误救济法理复杂,横跨私法与公法两大领域,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牵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关系静态安全与交易安全的选择。作者认为,物权登记错误救济包括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包括物权请求权的救济和债权请求权的救济。登记物权的善意取得要求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撤销错误的登记行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从物权登记到民商事登记,从物权登记错误救济到民商事登记错误救济,需要一系列顶层的制度设计。作者进一步认为,未来立法应当强化民事救济的功能,限制行政救济的适用范围。设立隶属于国务院的民商事登记局,设置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民商事登记官制度,是远期改革的重要目标。
作者简介
申惠文,男,1981年9月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曾发表《中国物权概念的反思与批判》《论国家治理视角下的民商事登记局》《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土地经营权探析》《不动产善意取得与登记公信力之比较》《论物权登记错误的诉讼救济模式》《论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三元财产法结构》等多篇学术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户作为集体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困境及出路研究》和中国法学会项目《非公共利益利用集体土地机制研究》等。
目录
引言
第一章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含义
一、物权的含义
二、物权登记的含义
三、物权登记错误的含义
四、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含义
第二节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性质
一、物权登记的性质:私法行为还是公法行为
二、物权登记的审查模式: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三、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性质: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
第二章物权登记错误的更正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的基本理论
一、更正登记的含义
二、更正登记的适用
第二节依申请的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请求权的含义
二、更正登记请求权的性质
三、更正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第三节依职权的更正登记
一、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价值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事由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程序
第三章物权登记错误的异议登记
第一节异议登记的价值
一、更正登记的辅助机制
二、查封登记不能替代异议登记
第二节异议登记的程序
一、依申请异议登记的程序
二、依职权异议登记的程序
第三节异议登记的效力
一、登记名义人处分物权的效力
二、异议登记与正在办理中的本登记、查封登记的效力冲突
三、异议登记效力的存续期间
第四章物权登记错误的善意保护
第一节物权登记错误善意保护的基本理论
一、物权登记错误善意保护的价值衡量
二、物权登记错误善意保护的不同模式
第二节我国采纳动产与不动产一体化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我国《物权法》颁布前的争鸣
二、我国《物权法》颁布后的解释
第三节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不等于登记公信力
二、不动产登记推定力不等于登记公信力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不等于登记公信力
四、登记公信力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
第四节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行政信赖保护
一、不动产登记的双重属性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的不同构架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的相互影响
第五节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善意保护
一、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二、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类型
第五章物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物权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一、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的论争
二、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的变革
第二节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的认定
二、损害的计算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
第三节物权登记机构与虚假材料提供人混合侵权的责任
一、物权登记机构承担独立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二、物权登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第六章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诉讼模式
第一节行政诉讼救济的局限
一、理论上的争鸣
二、解释论的观点
三、合法性审查的局限
第二节民事诉讼救济的优势
一、民事诉讼救济与行政行为公定力
二、民事诉讼救济与更正登记请求权
三、民事诉讼救济与国际经验
第三节行政民事混合诉讼救济的缺陷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缺陷
二、民事、行政“二审合一”诉讼的缺陷
三、物权登记错误救济诉讼模式的应然选择
第七章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未来展望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选择的争议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其他民商事登记机构
第二节民商事登记局的设置
一、民商事登记局的实践需求
二、民商事登记局的理论基础
三、民商事登记局的域外经验
四、民商事登记局的制度障碍
五、民商事登记局的具体设置
第三节民商事登记错误的统一救济
一、民商事登记的立法完善
二、民商事登记错误救济的立法完善
结论
一、命题选择的困惑
二、基本理论的反思
三、具体的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第一章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含义
一、物权的含义
二、物权登记的含义
三、物权登记错误的含义
四、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含义
第二节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性质
一、物权登记的性质:私法行为还是公法行为
二、物权登记的审查模式: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三、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性质: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
第二章物权登记错误的更正登记
第一节更正登记的基本理论
一、更正登记的含义
二、更正登记的适用
第二节依申请的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请求权的含义
二、更正登记请求权的性质
三、更正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第三节依职权的更正登记
一、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价值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事由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程序
第三章物权登记错误的异议登记
第一节异议登记的价值
一、更正登记的辅助机制
二、查封登记不能替代异议登记
第二节异议登记的程序
一、依申请异议登记的程序
二、依职权异议登记的程序
第三节异议登记的效力
一、登记名义人处分物权的效力
二、异议登记与正在办理中的本登记、查封登记的效力冲突
三、异议登记效力的存续期间
第四章物权登记错误的善意保护
第一节物权登记错误善意保护的基本理论
一、物权登记错误善意保护的价值衡量
二、物权登记错误善意保护的不同模式
第二节我国采纳动产与不动产一体化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我国《物权法》颁布前的争鸣
二、我国《物权法》颁布后的解释
第三节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不等于登记公信力
二、不动产登记推定力不等于登记公信力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不等于登记公信力
四、登记公信力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
第四节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行政信赖保护
一、不动产登记的双重属性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的不同构架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与行政信赖保护的相互影响
第五节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善意保护
一、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二、我国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类型
第五章物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第一节物权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一、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的论争
二、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的变革
第二节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的认定
二、损害的计算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
第三节物权登记机构与虚假材料提供人混合侵权的责任
一、物权登记机构承担独立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二、物权登记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第六章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诉讼模式
第一节行政诉讼救济的局限
一、理论上的争鸣
二、解释论的观点
三、合法性审查的局限
第二节民事诉讼救济的优势
一、民事诉讼救济与行政行为公定力
二、民事诉讼救济与更正登记请求权
三、民事诉讼救济与国际经验
第三节行政民事混合诉讼救济的缺陷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缺陷
二、民事、行政“二审合一”诉讼的缺陷
三、物权登记错误救济诉讼模式的应然选择
第七章物权登记错误救济的未来展望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选择的争议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其他民商事登记机构
第二节民商事登记局的设置
一、民商事登记局的实践需求
二、民商事登记局的理论基础
三、民商事登记局的域外经验
四、民商事登记局的制度障碍
五、民商事登记局的具体设置
第三节民商事登记错误的统一救济
一、民商事登记的立法完善
二、民商事登记错误救济的立法完善
结论
一、命题选择的困惑
二、基本理论的反思
三、具体的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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