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集粹(2014)
作者:李仁玉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0-01
ISBN:9787562050575
定价:¥39.00
内容简介
李仁玉编著的《民法考点集粹》是特别针对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部分,通过对相关知识点的总结和提炼,依据考试大纲和司法考试考查规律,突出重点、难点,对民法所涉考点进行分类总结,帮助考生在全面复习基础上,提高民法部分的得分率。民法作为所占分数比较大的科目,获得较高的分数,对于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很有帮助。《(201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点集粹》是特别针对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部分,通过对相关知识点的总结和提炼,依据考试大纲和司法考试考查规律,突出重点、难点,对民法所涉考点进行分类总结,帮助考生在全面复习基础上,提高民法部分的得分率。民法作为所占分数比较大的科目,获得较高的分数,对于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很有帮助。【作者简介】李仁玉,厚大独家签约作者。1961年10月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原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北京市民商法学会副会长、司法部律师与公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法学教育思想是:法学教育应坚持特色教育,每个学校的法学教育应与自身所处的城市、行业和学校的办学定位相结合;法学教育应坚持实践教学,以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为宗旨,在实践手段上,应坚持“仿真模拟实践与全真社会实践”相结合;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坚持“以法条为中心、以案例为素材”的教学理念;在教学方法上,应改变传统的概念法学教学模式,引入问题法学教学模式,以与学生从感性到理性的思维模式相一致,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作者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主要学术贡献:其一,率先提出契约观念与现代法治的命题,提出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秩序必将由行政秩序向法治秩序迈进,现代法治精神应以契约观念为内核;其二,在国内率先提出容忍的表见代理概念,丰富了表见代理的内容;其三,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在国内率先提出了基础性行为和辅助性行为,有利于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进一步理解。
作者简介
李仁玉,厚大独家签约作者。1961年10月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原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北京市民商法学会副会长、司法部律师与公证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法学教育思想是:法学教育应坚持特色教育,每个学校的法学教育应与自身所处的城市、行业和学校的办学定位相结合;法学教育应坚持实践教学,以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为宗旨,在实践手段上,应坚持“仿真模拟实践与全真社会实践”相结合;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坚持“以法条为中心、以案例为素材”的教学理念;在教学方法上,应改变传统的概念法学教学模式,引入问题法学教学模式,以与学生从感性到理性的思维模式相一致,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率。作者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主要学术贡献:其一,率先提出契约观念与现代法治的命题,提出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中国的社会秩序必将由行政秩序向法治秩序迈进,现代法治精神应以契约观念为内核;其二,在国内率先提出容忍的表见代理概念,丰富了表见代理的内容;其三,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在国内率先提出了基础性行为和辅助性行为,有利于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进一步理解。 TOP 其它信息 页数:287版次: 第1版 开本:16
目录
民法通则
重点法条1民法的调整对象
重点法条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重点法条3自然人的住所
重点法条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重点法5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重点法条6监护人的职责
重点法条7宣告失踪
重点法条8宣告死亡
重点法条9宣告死亡的撤销
重点法条10法人
重点法条11法定代表人
重点法条12法人的民事责任
重点法条13法人变更
重点法条14法人清算
重点法条1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重点法条1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重点法条17无效的民事行为
重点法条18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点法条19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重点法条20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法条21代理的概念和范围
重点法条22代理的种类
重点法条23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的行使
重点法条24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25复代理
重点法条26不当得利
重点法条27无因管理
重点法条28诉讼时效一般
重点法条29诉讼时效起算
重点法条30诉讼时效中止
重点法条31诉讼时效中断
重点法条32诉讼时效延长和期间的顺延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婚姻法
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
重点法条1民法的调整对象
重点法条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重点法条3自然人的住所
重点法条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重点法5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重点法条6监护人的职责
重点法条7宣告失踪
重点法条8宣告死亡
重点法条9宣告死亡的撤销
重点法条10法人
重点法条11法定代表人
重点法条12法人的民事责任
重点法条13法人变更
重点法条14法人清算
重点法条1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重点法条1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重点法条17无效的民事行为
重点法条18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点法条19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重点法条20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法条21代理的概念和范围
重点法条22代理的种类
重点法条23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的行使
重点法条24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25复代理
重点法条26不当得利
重点法条27无因管理
重点法条28诉讼时效一般
重点法条29诉讼时效起算
重点法条30诉讼时效中止
重点法条31诉讼时效中断
重点法条32诉讼时效延长和期间的顺延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婚姻法
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