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2015年修订版)
作者:武汉仲裁委员会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11-01
ISBN:9787511886293
定价:¥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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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5年4月22日修改后,经第三届武汉仲裁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于2015年5月1日施行。本书旨在为了使当事人、仲裁员及社会各界对此次修改的内容有准确、全面的了解,更好地适用新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编写而成。
作者简介
武汉仲裁委,于1997年依法组建。武汉仲裁委员会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华中地区极具影响力的具有涉外仲裁能力的仲裁机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的制定
第二条 武汉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第四条 放弃异议权
第五条 受案范围
第六条 保密
第七条 一裁终局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八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第九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十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
第十一条 管辖权异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受理
第十四条 答辩
第十五条 反请求
第十六条 仲裁请求、反请求的放弃、变更
第十七条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第十八条 仲裁保全
第十九条 代理人
第二十条 提交仲裁文件和有关材料的份数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中立性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组庭通知
第二十五条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二十八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九条 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 举证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举证期限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交换
第三十四条 证据核对
第三十五条 质证
第三十六条 专家咨询和鉴定
第三十七条 认定证据
第三十八条 证据补充
第六章 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四十条 开庭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第四十二条 开庭通知
第四十三条 核对身份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
第四十五条 释明
第四十六条 庭审调查
第四十七条 庭审辩论
第四十八条 最后陈述
第四十九条 陈述要求
第五十条 庭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 合并审理
第五十二条 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
第五十三条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第五十四条 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
第五十五条 和解
第五十六条 调解
第五十七条 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
第七章 决定和裁决
第五十八条 决定
第五十九条 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 确认裁决
第六十一条 部分裁决
第六十二条 费用承担
第六十三条 裁决书
第六十四条 裁决书的补正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裁决书的补充
第六十六条 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履行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六十九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七十条 审理方式
第七十一条 程序变更
第七十二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适用范围
第七十四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第七十五条 仲裁地
第七十六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七十八条 临时措施
第七十九条 开庭通知
第八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 法律适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语言
第八十三条 送达
第八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第八十五条 规则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规则的正式文本
第八十七条 规则的施行
附录
第一条 规则的制定
第二条 武汉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第四条 放弃异议权
第五条 受案范围
第六条 保密
第七条 一裁终局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八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第九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十条 仲裁协议的效力延伸
第十一条 管辖权异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受理
第十四条 答辩
第十五条 反请求
第十六条 仲裁请求、反请求的放弃、变更
第十七条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第十八条 仲裁保全
第十九条 代理人
第二十条 提交仲裁文件和有关材料的份数
第四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中立性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四条 组庭通知
第二十五条 披露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二十八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九条 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 举证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举证期限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证据交换
第三十四条 证据核对
第三十五条 质证
第三十六条 专家咨询和鉴定
第三十七条 认定证据
第三十八条 证据补充
第六章 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四十条 开庭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第四十二条 开庭通知
第四十三条 核对身份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
第四十五条 释明
第四十六条 庭审调查
第四十七条 庭审辩论
第四十八条 最后陈述
第四十九条 陈述要求
第五十条 庭审记录
第五十一条 合并审理
第五十二条 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
第五十三条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第五十四条 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
第五十五条 和解
第五十六条 调解
第五十七条 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
第七章 决定和裁决
第五十八条 决定
第五十九条 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 确认裁决
第六十一条 部分裁决
第六十二条 费用承担
第六十三条 裁决书
第六十四条 裁决书的补正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裁决书的补充
第六十六条 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履行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六十九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七十条 审理方式
第七十一条 程序变更
第七十二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适用范围
第七十四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第七十五条 仲裁地
第七十六条 答辩和反请求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七十八条 临时措施
第七十九条 开庭通知
第八十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 法律适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仲裁语言
第八十三条 送达
第八十四条 期间的计算
第八十五条 规则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规则的正式文本
第八十七条 规则的施行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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