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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本通(第五版)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1-01
ISBN:9787509369937
定价:¥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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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11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两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2.丛书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教学工作和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
暂缺《合同法一本通(第五版)》作者简介
目录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合同的定义】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第五条【公平原则】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十条【合同的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第十五条【要约邀请】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第二十八条【新要约】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第一百条【约定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第一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留】★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第一百八十一条【抢修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定义】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第二百零三条【借款用途的限制】第二百零四条【利率】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定义】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的交付义务】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第二百五十四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验收】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定义】★第二百八十九条【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二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第二节客 运 合 同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第二百九十九条【迟延运输的责任】第三百条【变更运输工具】第三百零一条【救助义务】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货 运 合 同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灭失下运费的处理】第三百一十五条【货物留置权】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定义】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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