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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视野下民事责任之变迁
作者:邱雪梅 著
出版社:暨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9-01
ISBN:9787566816214
定价:¥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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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传统社会中,民法的责任领域奉行“勿害他人”的原则,立法者将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赋予两者不同的构成要件及不同的法律效果,期望两者泾渭分明,各司其职。一旦发生民事损害之事实,分别以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或为合同责任,或为侵权责任。自20世纪进入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以来,因商品经济日趋发达,交易关系呈多元化和复杂化,同时人们面临着很多因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危险,为了防范危险因素的增加对人的侵害,两大法系的判例与学说开始在民法的责任领域倡导“保护他人”的理念,创设了各种旨在维护人身和财产完整性的新类型责任。我国正经历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范型社会结构转换的社会转型,继受于传统社会的民事责任也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责任可以建构起独立的第三类型责任。
作者简介
邱雪梅,福建龙岩人,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现为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获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赴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访学。先后在《民商法论丛》、《环球法律评论》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近年来主要从事民事责任理论与实践研究。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社会转型和我国民事立法之进程
第一节 社会转型基本理论
一、社会转型的概念
二、影响社会转型的因素分析
三、社会转型与民事立法的关系
第二节 传统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一、清末至民国时期的社会形态
二、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一、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形态
二、民事立法的缺失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二、改革开放中期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三、改革开放深化期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第二章 传统社会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之形成
第一节 古代社会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一、罗马法的民事责任
二、罗马法的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第二节 近代社会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一、近代民法的民事责任
二、近代大陆法系的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三、近代英美法系的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第三节 我国民法对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继受
一、我国民法对民事责任概念的继受
二、我国民法对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继受
三、我国民法继受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正当化基础
第四节 传统社会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漏洞
一、缔约上过失理论的提出
二、积极侵害契约理论的提出
第三章 现代社会第三类型民事责任之兴起
第一节 现代社会德国法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一、德国合同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二、德国侵权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第二节 现代社会法国法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一、法国合同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二、法国侵权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第三节 现代社会英美法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一、英美合同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二、英美侵权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第四节 现代社会我国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一、我国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二、我国合同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三、我国侵权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四、我国法上第三类型民事责任的实践困境
第四章 诚实信用原则与民事责任之发展
第一节 现代社会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的缘起与界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法上民事义务的扩张
第二节 保护义务概述
一、“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概述
二、“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引发的思考
三、保护义务的基本理论
四、保护义务与保护责任
第三节 保护责任与二元民事责任结构之变革
一、保护责任概述
二、保护责任与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关系
三、“契约-侵权-保护”三元民事责任结构
第四节 保护责任与我国民事责任之发展
一、特定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二、纯粹经济损失
结论
参考文献
第一章 社会转型和我国民事立法之进程
第一节 社会转型基本理论
一、社会转型的概念
二、影响社会转型的因素分析
三、社会转型与民事立法的关系
第二节 传统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一、清末至民国时期的社会形态
二、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一、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形态
二、民事立法的缺失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二、改革开放中期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三、改革开放深化期的社会形态和民事立法
第二章 传统社会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之形成
第一节 古代社会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一、罗马法的民事责任
二、罗马法的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第二节 近代社会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一、近代民法的民事责任
二、近代大陆法系的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三、近代英美法系的二元民事责任结构
第三节 我国民法对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继受
一、我国民法对民事责任概念的继受
二、我国民法对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继受
三、我国民法继受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正当化基础
第四节 传统社会民事责任和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漏洞
一、缔约上过失理论的提出
二、积极侵害契约理论的提出
第三章 现代社会第三类型民事责任之兴起
第一节 现代社会德国法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一、德国合同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二、德国侵权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第二节 现代社会法国法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一、法国合同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二、法国侵权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第三节 现代社会英美法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一、英美合同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二、英美侵权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第四节 现代社会我国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一、我国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二、我国合同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三、我国侵权法上的第三类型民事责任
四、我国法上第三类型民事责任的实践困境
第四章 诚实信用原则与民事责任之发展
第一节 现代社会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念的缘起与界定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法上民事义务的扩张
第二节 保护义务概述
一、“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概述
二、“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引发的思考
三、保护义务的基本理论
四、保护义务与保护责任
第三节 保护责任与二元民事责任结构之变革
一、保护责任概述
二、保护责任与二元民事责任结构的关系
三、“契约-侵权-保护”三元民事责任结构
第四节 保护责任与我国民事责任之发展
一、特定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二、纯粹经济损失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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