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9-01
ISBN:9787509364994
定价:¥36.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内容简介:法律纠纷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就是寻找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过程。然而,在汗牛充栋的法律文件中,如何寻找法律、读懂法律,又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就绝不是法律的生搬硬套所能解决的。有鉴于此,为了,帮助读者不仅能找到法律,还能有效运用法律,我们编辑出版了“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丛书。关于本套丛书,读者需要了解的是,与主体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案例1: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2:用人单位和个人发生保险争议的处理
第五条(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条(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覆盖范围)
案例3: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案例4:职工从事业单位离职后可另行参加养老保险
案例5: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无效行为
案例6:自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
务的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案例7:对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案例8: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构成)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十七条(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案例9: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10:补缴视同连续缴费至规定期限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案例11:因交通违章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案例12: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四十三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
案例1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四十八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1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第五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案例15:用人单位未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赔偿失业人员损失
第五十一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案例16: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五十六条(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案例1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第七十四条(获取社会保险数据、建档、权益记录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行政部门监督)
案例18:相关行政部门有义务对欠缴社保费进行监督
第七十八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督)
第八十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案例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途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案例20: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五条(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
第九十条(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十四条(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
……
配套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案例1: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2:用人单位和个人发生保险争议的处理
第五条(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条(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覆盖范围)
案例3: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案例4:职工从事业单位离职后可另行参加养老保险
案例5: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无效行为
案例6:自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
务的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案例7:对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案例8: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构成)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十七条(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案例9: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10:补缴视同连续缴费至规定期限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案例11:因交通违章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案例12: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四十三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
案例13: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四十八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1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第五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案例15:用人单位未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赔偿失业人员损失
第五十一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案例16: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五十六条(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案例1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第七十四条(获取社会保险数据、建档、权益记录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行政部门监督)
案例18:相关行政部门有义务对欠缴社保费进行监督
第七十八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督)
第八十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案例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途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案例20: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五条(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
第九十条(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十四条(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
……
配套法规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