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案例注释版(第三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1-01
ISBN:9787509368268
定价:¥15.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3版)》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案例注释版(第三版)》作者简介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案例1 订立婚约后未登记结婚而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返还彩礼
案例2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非法的
案例3 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期间为对方购买的物品,应当按照赠与对待
案例4 婚约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时需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5 既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返还彩礼
案例6 因订立婚约而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无需返还
案例7 劳动力不能成为订立婚约时赠送的彩礼内容
案例8 婚约解除后,不能因对方有过错而拒绝返还彩礼
案例9 订立婚约后同居期间怀孕又流产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宜将彩礼全部返还
案例10 与订婚约相关的吃饭、见面礼及其他小额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不得要求返还
案例11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应返还婚约彩礼
案例12 解除同居关系时,婚约彩礼应酌情返还
案例13 男方因订立婚约而为女方装修房屋,婚约解除后女方应返还装修费用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案例14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
案例15 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起诉或利害关系人中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其婚姻无效
第七条 【禁止结婚】
案例16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无效
第八条 【结婚登记】
案例17 因未领取结婚证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后经补办结婚登记避免了家庭破裂
案例18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准用法定婚姻的有关规定
案例19 聘娶婚等习俗虽为某些地方所认可,但并没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案例20 精神病婚后痊愈则婚姻应有效
案例21 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案例22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案例23 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案例24 受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25 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1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案例1 订立婚约后未登记结婚而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返还彩礼
案例2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非法的
案例3 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婚约解除时应当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期间为对方购买的物品,应当按照赠与对待
案例4 婚约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时需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5 既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返还彩礼
案例6 因订立婚约而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无需返还
案例7 劳动力不能成为订立婚约时赠送的彩礼内容
案例8 婚约解除后,不能因对方有过错而拒绝返还彩礼
案例9 订立婚约后同居期间怀孕又流产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宜将彩礼全部返还
案例10 与订婚约相关的吃饭、见面礼及其他小额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不得要求返还
案例11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应返还婚约彩礼
案例12 解除同居关系时,婚约彩礼应酌情返还
案例13 男方因订立婚约而为女方装修房屋,婚约解除后女方应返还装修费用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案例14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
案例15 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起诉或利害关系人中请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未消失的,其婚姻无效
第七条 【禁止结婚】
案例16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婚姻无效
第八条 【结婚登记】
案例17 因未领取结婚证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后经补办结婚登记避免了家庭破裂
案例18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准用法定婚姻的有关规定
案例19 聘娶婚等习俗虽为某些地方所认可,但并没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案例20 精神病婚后痊愈则婚姻应有效
案例21 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案例22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案例23 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案例24 受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25 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1
附录2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