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第三版)
作者:刘莹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1-01
ISBN:9787511887115
定价:¥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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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系列新司法解释(如关于盗窃、渎职等的司法解释)的发布和旧司法解释的废止,刑事司法体系有了很大的变化。本次修订即以此为契机,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大幅更新,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全新实用的实务参考。本书共分为刑法概述和各罪详解两大部分,从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重点讲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每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阐述每一种犯罪的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三是梳理总结每一种犯罪的量刑标准。四是列出每一种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本书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可供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执业律师、法学院校师生学习和参考。
作者简介
刘莹,1961年生,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资深律师,著名作家。曾出版多部社科类专著及文学作品。近年来,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特别是对《刑法》、《民法》独有建树,是新时期最活跃的跨学科领域的复合型专家学者之一。
目录
第一部分刑 法 概 述1 犯罪2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3 罪名4 量刑5 情节6 刑罚7 时效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二部分各 罪 详 解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 叛逃罪(第109条)10 间谍罪(第110条)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 资敌罪(第112条)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 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 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 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7 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8 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9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10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11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3 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16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17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18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19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20 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1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22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23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24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25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26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27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28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29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0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33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35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36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37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38 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9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0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2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43 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44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45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46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47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48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4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0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1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52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2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3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8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9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走私罪1 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2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3 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4 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5 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6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7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 8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第1款)9 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1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4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5 妨害清算罪(第162条)6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7 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9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10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1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1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1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1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15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16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17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 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4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5 变造货币罪(第173条)6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7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8 高利转贷罪(第175条)9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1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1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1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14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15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 16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1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19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20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 2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2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23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24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25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26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27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28 骗购外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5条)29 逃汇罪(第190条)30 洗钱罪(第191条)(五)金融诈骗罪 1 集资诈骗罪(第192条)2 贷款诈骗罪(第193条)3 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4 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5 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6 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7 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8 保险诈骗罪(第198条)(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 逃税罪(第201条)2 抗税罪(第202条)3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4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6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7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8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9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 款) 10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 条第1款)1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 1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第3款)13 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14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七)侵犯知识产权罪1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4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5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6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7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八)扰乱市场秩序罪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2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3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4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6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7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8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 9 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10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1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 1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13 逃避商检罪(第230条)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2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3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5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6 强奸罪(第236条第1款、第2款)7、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 8 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9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10 绑架罪(第239条)11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1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13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14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1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第1款) 1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7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18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19 侮辱罪(第246条)20 诽谤罪(第246条)21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22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23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2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25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26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27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28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29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30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31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1款、第2款、第4款) 32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33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34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3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36 重婚罪(第258条)37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38 虐待罪(第260条)39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40 遗弃罪(第261条)41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42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43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五、侵犯财产罪1 抢劫罪(第263条)2 盗窃罪(第264条)3 诈骗罪(第266条)4 抢夺罪(第267条第1款)5 聚众哄抢罪(第268条第1款)6 侵占罪(第270条)7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8 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10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11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12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1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 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2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3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5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6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7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第280条第3款)8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第280条之一) 9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10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11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12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13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14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15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3款)16 代替考试罪(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4款)17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1款、第4款)18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第4款)19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第4款)20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2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22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2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24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25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26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27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第290条第3款)28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第290条第4款) 29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30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第1款)3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第1款) 3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之一第2 款)33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1款)34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35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 36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第4款)37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 38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39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40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41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42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4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 44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45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 46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 47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48 赌博罪(第303条第1款) 49 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 50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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