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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

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

作者:吕春娟 著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8-01

ISBN:9787514149906

定价:¥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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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探讨无效婚姻制度,运用了法学、社会学、伦理学、优生学、人权理论等多学科的交叉研究方法,辅之以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文献分析的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研究与深刻剖析。《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突破了以往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家的研究格局,不仅从实体法,而且从程序法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是一本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全面研究、深入分析、成果丰厚的学术力作。
作者简介
吕春娟,女,1972年生,甘肃陇西人,法学博士。现为兰州商学院副教授。近年来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兰州学刊》、《河北法学》、《科学经济社会》、《兰州交通大学学报》、《西部法学评论》、《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甘肃省教育厅“婚姻家庭与继承课程教学方法与模式改革探索”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1博士创新课题“伦理和市场经济规则的冲突一一婚姻法新解引发的思考”。参加“第三期北京市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项目、国家社科项目“中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体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法案例教程》编写项目。参编教材有《商法学》、《民法学》、《经济法概论》、《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问答》等。曾获得兰州商学院“十佳”优秀教学奖、兰州商学院教学成果一等奖、甘肃省教学成果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长安公证奖学金三等奖。
目录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三、选题意义
四、研究思路及结论
五、研究方法
六、本书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无效婚姻之内涵与制度价值取向
一、无效婚姻之内涵以及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意义
二、无效婚姻制度之价值取向
第二节 婚姻法律行为概说
一、法律行为概念对婚姻行为概念的投射
二、婚姻行为的成立
三、婚姻有效的法律基础
第三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理基础
一、无效法律行为概说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内涵及其价值
三、无效法律行为与近似概念的差异
四、婚姻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与一般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之区别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考察
第一节 无效婚姻制度立法嬗变
一、国外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简要回顾
二、我国无效婚姻立法的历史追溯
三、无效婚姻制度缺位及规范化简评
第二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立法模式及差异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立法模式简述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以及婚姻不成立之差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
第一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
一、国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
二、国内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
第二节 国内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比较评介
一、国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比较评介
二、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比较评介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域外婚姻无效与撤销之法律效力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溯及力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三、婚姻无效与撤销对子女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国内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比较
一、国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比较
二、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比较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审判程序
第一节 域外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诉权主体规定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诉权主体之法理基础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诉权主体范围及简评
第二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审判程序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讼时效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审判程序
三、婚姻无效与撤销审判程序国内外立法比较评介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反思
第一节 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反思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法定范围欠缺科学性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相同的法律后果无视亲属身份之特殊性
三、事实婚姻游离的现状及效力规定脱离中国国情
四、无效婚姻制度缺乏针对善意方的损害赔偿机制
五、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婚姻不应归入无效婚姻
第二节 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受理机关及程序的反思
一、婚姻无效之诉的诉权主体及行使期限不尽合理
二、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受理机关及程序不统一
三、民事与行政两种程序分而处理婚姻效力之诉的不当分析
四、婚姻效力与相关争议分别裁判与统一裁判原则不符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充实完善无效婚姻制度实体法的规定
一、丰实撤销婚姻法定范围,减少无效婚姻法定范围
二、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法律效力的重新设计
三、事实婚姻的处理需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四、建立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损害赔偿制度
五、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建议措施
第二节 无效婚姻制度程序性立法的建议
一、法律规范的有效调控呼唤程序性立法
二、适当拓宽诉权主体范围及明确诉讼期限
三、设立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
四、尽快建立家事诉讼程序(家事诉讼规则)
本章小结

结论
附录一 修改建议条文
附录二 域外与国内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定范围比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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