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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

作者:樊启荣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1-01

ISBN:9787301252321

定价:¥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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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南湖法学文库: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共计30个专题,约45万字,其主要内容和观点可总结如下:在修改之指导思想上,予以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补;在保险合同缔结及成立问题上,引入国外“临时保险制度”;在保险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体系上,引入并建构“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之解释规则;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规范目的解释论上,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在实际损失量度规则体系上,明确定值保险合法性之边界,完备估算保险价值之工具性制度体系;就保险代位制度而言,完善“妨碍代位”之制度设计;就复保险制度而言,增补“保险竞合”之处理规则;在人寿保险道德危险之管控法律机制的设计上,重新审视我国相关规定之妥当性;在保险商品制度创新上,增补团体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之规定;在不可抗辩条款规范适用上,将其规范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合同,并对其适用条件或前提作限缩性解释;在再保险合同立法构造上,从其“商人性”、“国际性”之特质出发,予以立法是重构。
作者简介
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系主任。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目录
专题一 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 /
一、 引言:中国保险法之未来,是大修抑或小改,这是个首要问题 /
二、 保险法之立法体系: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是“合”还是“分”,如何调整 /
三、 保险合同之立法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是坚守还是扬弃,如何选择 /
四、 保险合同法之权义结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厘清 /
五、 陆上保险合同法与海上保险合同法之关系:
中国保险合同法制定是否统一,应否统一,如何
抉择 /
六、 结论与建议 /

专题二 保险合同成立疑难争议问题刍议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保险当事人合意之内容: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前半段)与第18条之关系,如何解释适用 /
三、 保险单(证)之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式主义抑或不要式主义,如何选择 /
四、 保险费交付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要物主义抑或不要物主义,如何选择 /
五、 “预收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关系:保险人核保权之尊重与投保人主观合理期待之满足,如何权衡 /
六、 结论与建议 /

专题三 论保险人核保行为之正当性及其立法规制/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核保行为正当性之经济学分析 /
三、 核保行为正当性之法学分析 /
四、 授予权利抑或赋予义务:核保行为法律规制之选择 /
五、 代结语: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对核保行为分别规制 /

专题四 论“临时保险”对保单“空窗期”之矫正
——美国保险判例法之经验、影响及其启示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美国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实践 /
三、 美国法院对临时人寿保险合同的判决 /
四、 对美国法院判决的评述 /
五、 美国保险判例法之基本结论及其对立法之影响 /
六、 结论与建议 /

专题五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之解释与适用
——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前半段”为中心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2009年修法时增订“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之进步意义 /
三、 “通常理解”是保险格式条款“使用对象‘群’”之一般理解 /
四、 从格式条款之性质论“通常理解”解释规则之正当性 /
五、 “通常理解”排除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之适用 /
六、 结论 /

专题六 保险格式条款“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与适用
——以我国《保险法》第30条“后半段”为中心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法理基础及其目的 /
三、 保险合同疑义解释规则之适用位阶 /
四、 保险条款是否有“疑义”之判断标准 /
五、 被保险人是否为“弱者”之判断标准 /
六、 保险主管机关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
七、 结论与建议 /

专题七 “满足被保险合理期待”之法理探微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法益思潮:对古典思想的现代阐释 /
三、 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合同解释规则:对传统合同法的超越与
背离 /
四、 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契约附合性之规制模式:对传统保险法理的
扩展 /
五、 作为一种新兴的实体性保险法规范:对期待“合理”与否之判定标准的建构 /
六、 代结语:评价、展望与借鉴 /

专题八 疑义利益解释与合理期待解释关系之辨析
——以美国保险法学说及判例评析为中心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形成之前的司法背景: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之滥用 /
三、 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在美国兴起之司法上的初衷:作为克服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滥用之工具 /
四、 两种解释规则所表达的共同诉求:附合合同背景下被保险人权益之保护 /
五、 两种解释规则在司法适用上之“并立”关系:以文本主义与语境主义为理论视角 /
六、 代结语:美国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之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

专题九 论合理期待司法适用规则之构造
——以我国保险司法裁判之需为面向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应满足哪类被保险人之期待:有无区分是否属于“‘老练’被保险人”之必要 /
三、 应满足被保险人何种性质之期待:主观的抑或客观的,法院如何
认定 /
四、 被保险人之客观期待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的”:法院判断“合理性”时所应考量之因素 /
五、 代结语:合理期待解释规则与其他解释规则如何衔接 /

专题十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范畴、功能及其运作
——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保险法上“损失补偿”之范畴分析:与民法上相似概念的比较 /
三、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之功能阐释:“禁止得利”与“完全补偿”之
辨正 /
四、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运作机理之法学分析:通过立法与约款对保险人给付责任的限制 /
五、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定性分析:补偿性保险合同抑或财产保险合同 /
六、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例外规则评析:“量的例外”与“质的例外”及其适法性 /
七、 代结语:从损失补偿看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局限及其
重构 /

专题十一 论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从传统到现代之修正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推定全损对损失型态的扩充:保险委付之滥觞 /
三、 从期内损失向期前损失的回溯:追溯保险之推行 /
四、 以事前约定对事后定损的变通:定值保险之采行 /
五、 从扣除折旧向补偿折旧之递嬗:重置成本保险之盛行 /
六、 代结语: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二次勃兴” /

专题十二 保险价值之法本质及功能解释
——兼论与实际现金价值及重置成本之关系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在规范范围上,保险价值仅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中的特有
范畴 /
三、 在法之本质上,保险价值是对保险利益之货币评价 /
四、 在法之功能上,保险价值为保险人给付责任之法定最高限额 /
五、 在契约内容上,保险价值原则上并非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必备
事项 /
六、 在量度技术上,保险价值之测定以“实际现金价值”或“重置
成本”为“用” /
七、 结论与建议 /

专题十三 论定值保险之合法性及其界限
——以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1、2款为中心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定值保险之外观与内核:认定标准之辨正 /
三、 定值保险之合法性:补偿原则对效率原则之适度的技术性
退让 /
四、 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一:险种、风险与损失型态之限制 /
五、 定值保险合法性的界限之二:“显著超额定值”之效力规制 /
六、 结论与建议 /

专题十四 重置成本保险合法性之辨正
——“高保低赔”现象热议后的冷思考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重置成本保险之范畴解析 /
三、 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其因由 /
四、 重置成本保险对损失估定之技术变革 /
五、 重置成本保险对传统保险法理之坚守与发展 /
六、 重置成本保险道德风险之防免及其制度设计 /
七、 结论与建议 /

专题十五 论代位背景下被保险人之“限额优先受偿权”
——以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为中心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大陆法系语境下保险代位权与赔偿请求权之优先行使顺位问题
之生成 /
三、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形成 /
四、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理论之正当性 /
五、 被保险人限额优先权规范之性质 /
六、 代结语:“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观念之“祛魅” /

专题十六 论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重构
——兼论我国《保险法》第61条之缺失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保险合同订立前之预先免除:以“告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
补充 /
三、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之事先免除:以“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为漏洞补充 /
四、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之放弃或和解:从“免除给付义务”向“依妨碍程度减轻给付”之转向 /
五、 保险理赔后之放弃或和解:“禁止侵害”与“协助代位”之联结 /
六、 代结语:“区分说”之坚守与发展 /

专题十七 “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之商榷
——我国《保险法》第46条之妥当性评析 /
一、 解释论上的论理缺陷:“人身无价观”笼罩下的“理论迷思”及其
破解 /
二、 立法论上的逻辑漏洞: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之妥当性
评析 /
三、 “体系定位”上之技术困境:“财产—人身保险”二元论之规范
局限 /
四、 未来立法政策之改进方向:以保险法与民法的结合及对应为中心的阐释 /
五、 结论与建议 /

专题十八 论复保险之规范范围及其构成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4款之漏洞及其补充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复保险规范范围“体系定位”之反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二元区隔之不当及其重构 /
三、 损失补偿保险适用复保险规范之前提之一:是否有以“超额”为构成要件之必要 /
四、 损失补偿保险适用复保险规范之前提之二:是否以“保险价值之有无”为要件 /
五、 结语 /

专题十九 论复保险中损失分摊原则之现代整合
——兼评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之缺失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复保险立法规制之理论基础:从单一理论与复数理论之分野走向
统合 /
三、 损失分摊之外部效力:从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分野走向
统合 /
四、 损失分摊之内部效力:从最大责任制与独立责任制之分野走向
统合 /
五、 代结语:我国《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之重构 /

专题二十 论保险事故之偶发性原则及其适用边界
——以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关系为中心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保险事故之本质的立法界定及其学理解释 /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调整模式 /
四、 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法律调整模式 /
五、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免责规则适用之限制与例外 /
六、 代结语: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之因果关系类型与法律调整
模式 /

专题二十一 论死亡给付保险被保险人之同意权及其行使
——我国《保险法》第34条之疏漏及其补充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被保险人同意权之规范范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一语之诠释 /
三、 被保险人同意权之立法意旨:结合保险法与民法之法理的综合
考量 /
四、 “同意主义”与“利益主义”:单一标准抑或双重标准 /
五、 “同意”之性质:事前允许,还是事后承认,抑或统括二者 /
六、 限制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之同意权之行使:对我国《保险法》
第34条第3款之妥当性质疑 /
七、 被保险人对其同意之撤销权: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过程中
一项“夭折”的权利 /
八、 代结语:展望与建议 /

专题二十二 “自杀”:保险人免责之正当性及其维度
——兼评我国《保险法》第44条之妥当性 /
一、 引言 /
二、 人寿保险法制史上“自杀之可保性”的学说演进:以自杀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创新为重点 /
三、 保险法域上“自杀”构成要件之解构:以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为解释对象 /
四、 自杀免责期间之规范目的及其实现机理:以“目的—功能论”为视角之解释 /
五、 复效条款与自杀条款关系之厘清:复效时自杀免责期间应否重新起算 /
六、 结语与展望 /

专题二十三 “故意犯罪”:保险人免责之正当性及其维度
——我国《保险法》第45条之反思与重构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遭遇质疑的“保险法公共政策”:被保险人不能从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后果中得到保险补偿 /
三、 现代保险法理之转向:“优先保护受被保险人抚(扶)养之遗属”理论的阐发及其影响 /
四、 传统保险法理之超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可保性”的论理解释 /
五、 未来保险立法政策之切换:优先保护受益人之私益、兼顾善良风俗之公益 /
六、 结论与建议:介于私益与公益之间 /

专题二十四 “故意谋害”:保险人免责事由之正当性及其维度
——我国《保险法》第43条妥当性质疑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从立法沿革看我国《保险法》第43条修改之进步与局限 /
三、 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得否免责 /
四、 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得否免责 /
五、 在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之归属 /
六、 代结语:我国《保险法》第43条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

专题二十五 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之立法构造
——以我国保险实务运作之需为面向 /
一、 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
二、 团体人身保险之观念基础及制度目的:以“员工福利保障”思想为视角 /
三、 适格团体投保条件之限制:基于“逆选择”之法律规制 /
四、 团体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以我国《保险法》第31条与第34条之解释与适用为中心 /
五、 团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对我国保险实务中做法之透视 /
六、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之形式:以“保险证”之性质及效力为中心 /
七、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特殊规则:以被保险员工权益保护为重点 /
八、 结语与展望 /

专题二十六 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现代转型
——从原因之意外走向结果之意外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意外伤害保险之起源与发展 /
三、 近代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特质:原因之意外 /
四、 现代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特质:结果之意外 /
五、 我国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现状及发展方向 /
六、 结论 /

专题二十七 论责任保险保险事故“触发时点”之立法重构
——兼析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3款之缺失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保险事故“触发时点”之确定:责任保险法制中的一个特殊问题 /
三、 责任保险保险事故之“触发时点”的理论图景及其现代趋向 /
四、 “受请求说”理论主导下责任保险法制之变革及其正当性 /
五、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3款规定之不足:“多元化的无序
性” /
六、 代结语:从责任保险之目的、功能及其结构出发,重构保险事故“触发时点”之标准 /

专题二十八 不可抗辩条款规范适用之辨正
——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之目的及限缩解释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从保险之分类而言,并非所有保险均一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
三、 从规范旨意而论,并非只要人寿保险合同届满两年就禁止
抗辩 /
四、 从保险抗辩类型而论,并不禁止保险人针对“保险范围”之
抗辩 /
五、 从复效制度之特性而论,并不禁止人寿保单复效后的“新抗
辩” /
六、 从防免道德危险之要求而论,并未禁止对“赌博性保单”、“替代体检”以及“蓄意谋杀”等情形的抗辩 /
七、 从立法目的而论,可抗辩期间经过后,保险人不得再主张“欺诈使合同无效”予以抗辩 /
八、 代结语:“不可抗辩期间”之多长为宜,性质为何 /

专题二十九 论再保险合同之法理构造
——兼析我国《保险法》第28、29条之缺失 /
一、 问题之提出及其背景 /
二、 再保险合同之界定:以晚近以来国际再保险理论之发展为
视角 /
三、 再保险合同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最大诚信原则之彰显与“同一命运原则”之奉行 /
四、 再保险合同外部关系的法理构造之一:原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及其正当性 /
五、 再保险合同外部关系的法理构造之二:再保险人对第三人之代位请求权及其实现 /
六、 代结语:从再保险之特质看我国未来再保险立法构造及其监管
走向 /

专题三十 论保险理赔程序及其时限之立法重构
——兼评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之缺失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保险理赔立法规制之目的与结构 /
三、 损失调查勘估在理赔程序上之正当性 /
四、 损失调查勘估期间之起算 /
五、 损失调查勘估期间之限制 /
六、 保险金给付期限之限制 /
七、 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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