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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普遍义务论
作者:胡中华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10-01
ISBN:9787511870063
定价:¥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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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人类正面临严峻的环境危机。人们已经意识到,唯有保护环境人类方能克服环境危机。但是,保护环境作为一种负担、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必须由每一社会成员承担之吗?环境保护的现状提醒我们,保护环境的负担并没有在人类社会成员间被公平地分配。这是环境保护制度失灵的肇因。克服环境危机的唯一出路就是把环境保护义务作为一种“普遍义务”、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地分配。因为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本身需要人们保护环境,而社会正义原则则要求人类必须将环境保护义务在社会成员间公平地分配,使之成为一种“普遍义务,:况且,环境的自然特性牢牢地制约了人类安排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普遍、公正地分配与履行环境义务是正途。
作者简介
暂缺《环境保护普遍义务论》作者简介
目录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五、“普遍义务”概念分析
(一)“普遍义务”含义
(二)“普遍义务”与价值认同
(三)“普遍义务”与环境认知
(四)环境保护作为“普遍义务”的法律意涵
第一章环境保护普遍义务之证立(Ⅰ):
满足人的基本需要
一、研究的起点:人的基本需要
(一)为什么要把“人的基本需要”作为研究的起点
(二)“生存与健康”作为人的基本需要的意义
二、“人的基本需要”的法律意蕴
(一)人的基本需要与建立政府的假设
(二)“人的基本需要”的法律意蕴
三、良好环境是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前提条件
四、环境保护普遍义务是保护良好环境的途径
第二章环境保护普遍义务之证立(Ⅱ):
契合社会正义
一、论证的思路
二、社会正义为何重要?
三、何种社会正义?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二)罗尔斯的正义观
(三)诺奇克的正义观
(四)最低限度的共识
四、环境问题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联
(一)社会正义的主客观条件
(二)环境问题与社会正义原则的契合
五、社会正义原则与环境负担分配的不公平
(一)环境负担在种际间的不正义
(二)环境利益与负担在一国内部各成员之间分配的不正义
(三)环境利益与负担在国家间分配的不正义
六、“保护环境作为普遍义务”彰显社会正义
(一)“保护环境作为普遍义务”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环境利益
(二)“保护环境作为普遍义务”体现了“伤害原则”
(三)“保护环境作为普遍义务”有利于实现自由与平等的价值
(四)社会正义原则决定了环境保护必须作为普遍义务
第三章环境保护普遍义务之证立(Ⅲ):
被决定的法理
一、环境的整体性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一)环境整体性的表现
(二)环境整体性的法律意蕴
二、环境承载力的有限性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一)环境承载力有限性的表现
(二)环境承载力有限性的法律意蕴
三、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一)环境污染严重性的表现
(二)污染严重性及其全球性扩散的法律意蕴
四、环境的公共性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一)环境公共性的表现
(二)环境的公共性与保护环境的制度安排——环境权利制度的局限
(三)环境的公共性与保护环境的制度安排——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第四章环境保护普遍义务之证立(Ⅳ):
被发现的法理
一、环境保护普遍义务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体现
(一)承认与遵循自然规律
(二)各国环境保护义务的对世性
(三)国际司法中的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四)国际环境法律中对“个体”保护环境义务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普遍义务在内国环境法中的体现
(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五、“普遍义务”概念分析
(一)“普遍义务”含义
(二)“普遍义务”与价值认同
(三)“普遍义务”与环境认知
(四)环境保护作为“普遍义务”的法律意涵
第一章环境保护普遍义务之证立(Ⅰ):
满足人的基本需要
一、研究的起点:人的基本需要
(一)为什么要把“人的基本需要”作为研究的起点
(二)“生存与健康”作为人的基本需要的意义
二、“人的基本需要”的法律意蕴
(一)人的基本需要与建立政府的假设
(二)“人的基本需要”的法律意蕴
三、良好环境是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前提条件
四、环境保护普遍义务是保护良好环境的途径
第二章环境保护普遍义务之证立(Ⅱ):
契合社会正义
一、论证的思路
二、社会正义为何重要?
三、何种社会正义?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观
(二)罗尔斯的正义观
(三)诺奇克的正义观
(四)最低限度的共识
四、环境问题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联
(一)社会正义的主客观条件
(二)环境问题与社会正义原则的契合
五、社会正义原则与环境负担分配的不公平
(一)环境负担在种际间的不正义
(二)环境利益与负担在一国内部各成员之间分配的不正义
(三)环境利益与负担在国家间分配的不正义
六、“保护环境作为普遍义务”彰显社会正义
(一)“保护环境作为普遍义务”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环境利益
(二)“保护环境作为普遍义务”体现了“伤害原则”
(三)“保护环境作为普遍义务”有利于实现自由与平等的价值
(四)社会正义原则决定了环境保护必须作为普遍义务
第三章环境保护普遍义务之证立(Ⅲ):
被决定的法理
一、环境的整体性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一)环境整体性的表现
(二)环境整体性的法律意蕴
二、环境承载力的有限性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一)环境承载力有限性的表现
(二)环境承载力有限性的法律意蕴
三、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一)环境污染严重性的表现
(二)污染严重性及其全球性扩散的法律意蕴
四、环境的公共性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一)环境公共性的表现
(二)环境的公共性与保护环境的制度安排——环境权利制度的局限
(三)环境的公共性与保护环境的制度安排——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第四章环境保护普遍义务之证立(Ⅳ):
被发现的法理
一、环境保护普遍义务在国际环境法中的体现
(一)承认与遵循自然规律
(二)各国环境保护义务的对世性
(三)国际司法中的环境保护普遍义务
(四)国际环境法律中对“个体”保护环境义务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普遍义务在内国环境法中的体现
(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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