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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
作者:胡爱国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7-01
ISBN:9787562054252
定价:¥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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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法原理与实务/警官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广泛借鉴和吸收民法核心教学内容,结合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需要而修订,以民法为核心内容,通过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三个方面详细讲解了民法在制定到执行到后期维权等方面的细节问题,详细讲解了民法中包含的各种权利,以及权利实施中所要注意的问题,以“必须”、“够用”为原则,着重体现“工学结合”辅以实际案例,以便学生学习和理解。
作者简介
胡爱国,男,1963年生,安徽桐城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司法部全国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2006年10月随司法部赴德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团参训。先后主编、参编《民法》、《合同法学》、《民法原理与实务》等公开出版教材8部,公开发表《试论合同法基本原则》、《试论贷款合同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皋陶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等学术研究论文近20篇。承担并主持2005年度安徽省社科联立项资助课题“皋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承担并主持2007年度安徽省教育厅省级重点教学研究课题“文科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五节 民事权利
第六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模块二 民事主体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制度
第四节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模块三 民摹行为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代理权的消灭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七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
模块四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五节 民事权利
第六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模块二 民事主体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制度
第四节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模块三 民摹行为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四节 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代理权的消灭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七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
模块四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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