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卷上下)
作者:江必新 何东宁等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4-01
ISBN:9787509353882
定价:¥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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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何东宁,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目录
总目录
第一章 民事纠纷的可诉性
规则1: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
第二章 形成之诉
规则2:解除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 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请的,人民法院不能径行裁判
第三章 诉讼标的
规则3: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向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不涉及合并审理
第四章 诉的合并
规则4:多个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债务人均相同,债权债务性质亦相同,且均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仅债务担保人不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章 诉讼请求
规则5: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不得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否则构成对对方当事人抗辩权利的剥夺
规则6:原告提出两项诉求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
第六章 案由
规则7: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只有与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事实上直接关联的法律关系才是案由
第一章 民事纠纷的可诉性
规则1: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
第二章 形成之诉
规则2:解除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 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请的,人民法院不能径行裁判
第三章 诉讼标的
规则3: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向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不涉及合并审理
第四章 诉的合并
规则4:多个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债务人均相同,债权债务性质亦相同,且均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仅债务担保人不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章 诉讼请求
规则5: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不得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否则构成对对方当事人抗辩权利的剥夺
规则6:原告提出两项诉求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
第六章 案由
规则7: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只有与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事实上直接关联的法律关系才是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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