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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的失窃案:肉体的法制史

手的失窃案:肉体的法制史

作者:(法)让-皮埃尔·博 著; 周英 译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7-01

ISBN:9787567520097

定价:¥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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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生命科学的发展使作为身体一部分的血液、脏器等继续再生成为可能,这极大地动摇了产生于罗马法、且被现在西方所继承的视人类为非物质东西的看法。离开了身体的那部分东西究竟算什么?而且它又属于谁?本书在对争夺他人身上切除的手臂这一虚拟故事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不仅对该看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并对围绕肉体的法学理论展开了全新的探究。本书的论题属于法学和医学的跨学科领域,观点新颖,叙述有趣,是本学术畅销书,已译成意大利语(2003年)、日语(2004年)。
作者简介
  让-皮埃尔?博(Jean-Pierre Baud),1943年9月1日出生于靠近瑞士的法国萨瓦省的小城市。他就读于里尔大学法律系,获法史学和私法学学位(DES)后任亚眠大学法律系的助教,开始走上研究、教育之路。1969转至巴黎第十大学,1971在皮埃尔·勒让德尔教授的指导下获法学博士学位。次年又获得了“经济的社会事实及其制度的历史”部门的法学高校教师资格(Agrégation),任斯特拉斯堡大学的讲师。1975起任该大学教授,1999年任巴黎第十大学教授至今。除本书以外,他还著有《炼金术审判》(Le Procès de l’Alchimie, Strasbourg, Cerdic Publications, 1983)和《生与死的法——生命伦理的考古学》(Le droit de vie et de mort. Archéologie de la bioéthique, Paris, Aubier, 2001)。前者从法史学家的立场通过对炼金术进行考察,试图揭示中世纪的学问秩序;后者则通过追溯那些规范生死的神话,试图重新思考欧洲文明的根基。
目录
第一章  判例-虚构
   一、第一种解决方式:认定切除有罪
   二、第二种解决方式:认定偷盗有罪
   三、第三种解决方式:无罪释放
第二章  肉体,这麻烦的东西
   一、法律的道成肉身
   二、要求法学家表明态度
   三、一个陪衬角色:肉体是金钱
   四、在试图证明肉体非“物”时却论证了肉体即“物”的法国主流学说
   五、民法的历史演变
第三章  结尾……预告
   一、作为女儿嫁资的死尸
   二、用于治疗的死尸
   三、死尸,有害物的原型
   四、民法学家拒绝认可死尸
   五、因两重性而被隐匿的死尸
   六、从死尸到活人
第四章  罗马式礼仪追求法律的非肉身化
   一、法律拥有的肉体
   二、反对道成肉身的礼仪
第五章  人格,来自其导演(罗马式礼仪)的创造物
   一、“头格”与“人格”:头及其面具
   二、善于创造的法学家
   三、法学家,人格的生命操纵者
   四、严禁制造怪物
第六章  肉体,是有体物—— 一个难以证明的确凿事实
   一、人类都是“人”
   二、人类的肉体都是“物”
   三、自由人的肉体是无法定价的“物”
第七章  有关疯狂和怪诞的逸闻
第八章  日尔曼人是否长着犄角
   一、日耳曼人的犄角与手
   二、置身于习惯堡垒中的法律的肉身化
   三、拿破仑在编纂法典时对于肉体的回避
第九章  教会法对肉体的定义----权利的对象
   一、灵魂对肉体的“现实”的揭露
   二、基督教徒对于他人肉体的权利
   三、宗教上的罪孽处在无可避免的十字路口——血液和精液造成的污秽
   四、教会法对污秽的主张
   五、基督教徒对于自身肉体的权利
第十章  教会法对肉体的定义——治疗的对象
    一、法律必须要等到人吃完饭再议吗?
    二、通过法律实施治疗
第十一章  追朔公共卫生的起源
    一、治疗的权利
    二、健康的场所
    三、生物学资本
    四、血液循环标志着一个连接点
第十二章  新的法律事实——劳动者的身体
    一、卫生学的权势及衰落
    二、卫生学废墟中的法学家
    三、处于工业化环境中的劳动者的身体
第十三章  暴力对礼仪的威胁
    一、人在法律上生来就自由且平等,但在力量与美貌上则生来就不平等
    二、事故发生在工厂之外时
第十四章  有一天,血液……
    一、提供者-拯救者的时代
    二、血液,一个不被承认的“物”
第十五章  血液产生的诸问题
    一、体面的赚钱法
    二、关于买卖的肉体上的地形学
    三、血液的价值
第十六章  是人的肉体,也是另一种“物”
    一、对回归神圣性的超越
    二、重读奥雷尔?达维德
    三、“人”和“物”之间存在什么?
    四、民法典能为肉体的“现实”打好牢固的基础
    五、自由惧怕存在空白
    六、从人的尊严来讲,承认肉体为“物”是理所当然的
    七、而且,就另一种“物”而言的话又会怎样?
人名索引
地名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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