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学通论
作者:熊元翰,何勤华 编(日)冈田朝太郎 述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2-01
ISBN:9787208118393
定价:¥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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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学通论》为法学概述性总论,分为法令篇和权利义务论两编。法令篇主要论述法学的地位,法的来源、意义和种类,国家、团体和政体的概念,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强行法与任意法等的区别,解析了法的成立、变更与消灭的过程,法的效力、适用,法的解释与援引以及法律制裁等。权利义务论主要论述了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分类,主体与客体的范围,权利的得与失以及法的行为的内涵与分类。
作者简介
暂缺《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学通论》作者简介
目录
总序(何勤华)
点校者序(何勤华)
凡例
例言
第一编 法令篇
第一章 科学之种类及法学之位置
第二章 法之意义与其由来及种类
一、法之意义
二、法之由来(本质)
三、法之种类
第三章 法学之种类与法学通论之范围及其效用
一、法学之种类
二、法学通论之范围及其效用
第四章 国家、国体、政体及国家之种类
一、国家
二、国体
三、政体
第五章 法之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公法与私法
三、普通法与特别法
四、强行法与任意法
五、主法与助法
六、固有法与继受法
第六章 法之成立及变更与其消灭
一、成文法之成立及法律命令之区别
二、成文法之变更及消灭
三、惯习法之成立及变更与消灭
第七章 法之效力
第一节 法之关于时之效力
一、施行期
二、施行期以前及废灭以后之关系
第二节 法之关于人与地之效力
一、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及折衷主义
二、折衷主义之要旨及其制限
第八章 法之适用
第九章 法之解释与其比附援引
一、立法解释
二、学理解释
三、比附援引
第十章 法之制裁
一、行政上之制裁
二、服务上之制裁(惩戒处分)
三、民事上之制裁
四、刑事上之制裁
第二编 权利义务论
第一章 权利之概念
第二章 权利之分类
第一节 公权与私权
一、公权
二、私权
第二节 积极权与消极权
第三节 绝对权与相对权
第四节 主质权与助质权
第五节 得以移转之权利与不得移转之权利
第六节 国际法权与国内法权
第三章 义务之概念
第四章 义务之分类
一、公义务与私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三、对立义务与孤立义务
四、主质义务与助质义务
五、可以移转之义务与不可移转之义务
六、国际法上之义务与国内法上之义务
第五章 权利义务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公法法人
二、私法法人
第六章 权利义务之客体
第一节 权利之客体
一、公权之客体
二、私权之客体
三、国际法权之客体
第二节 义务之客体
第七章 权利义务之取得、丧失、变更及其原因
一、权利之取得
二、权利之丧失
三、权利义务之变更
四、权利(义务)得失及变更之原因
第八章 法的行为之分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适法的行为与不法的行为
三、豫期之法的行为与非豫期之法的行为
四、一方之法的行为与双方之法的行为
五、要式之法的行为与不要式之法的行为
六、有偿之法的行为与无偿之法的行为
七、主法的行为与从法的行为
八、生前之法的行为与死后之法的行为
第九章 法的行为之附款
一、附条件之法的行为
二、附期限之法的行为
第十章 时效
点校者序(何勤华)
凡例
例言
第一编 法令篇
第一章 科学之种类及法学之位置
第二章 法之意义与其由来及种类
一、法之意义
二、法之由来(本质)
三、法之种类
第三章 法学之种类与法学通论之范围及其效用
一、法学之种类
二、法学通论之范围及其效用
第四章 国家、国体、政体及国家之种类
一、国家
二、国体
三、政体
第五章 法之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公法与私法
三、普通法与特别法
四、强行法与任意法
五、主法与助法
六、固有法与继受法
第六章 法之成立及变更与其消灭
一、成文法之成立及法律命令之区别
二、成文法之变更及消灭
三、惯习法之成立及变更与消灭
第七章 法之效力
第一节 法之关于时之效力
一、施行期
二、施行期以前及废灭以后之关系
第二节 法之关于人与地之效力
一、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及折衷主义
二、折衷主义之要旨及其制限
第八章 法之适用
第九章 法之解释与其比附援引
一、立法解释
二、学理解释
三、比附援引
第十章 法之制裁
一、行政上之制裁
二、服务上之制裁(惩戒处分)
三、民事上之制裁
四、刑事上之制裁
第二编 权利义务论
第一章 权利之概念
第二章 权利之分类
第一节 公权与私权
一、公权
二、私权
第二节 积极权与消极权
第三节 绝对权与相对权
第四节 主质权与助质权
第五节 得以移转之权利与不得移转之权利
第六节 国际法权与国内法权
第三章 义务之概念
第四章 义务之分类
一、公义务与私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三、对立义务与孤立义务
四、主质义务与助质义务
五、可以移转之义务与不可移转之义务
六、国际法上之义务与国内法上之义务
第五章 权利义务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公法法人
二、私法法人
第六章 权利义务之客体
第一节 权利之客体
一、公权之客体
二、私权之客体
三、国际法权之客体
第二节 义务之客体
第七章 权利义务之取得、丧失、变更及其原因
一、权利之取得
二、权利之丧失
三、权利义务之变更
四、权利(义务)得失及变更之原因
第八章 法的行为之分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适法的行为与不法的行为
三、豫期之法的行为与非豫期之法的行为
四、一方之法的行为与双方之法的行为
五、要式之法的行为与不要式之法的行为
六、有偿之法的行为与无偿之法的行为
七、主法的行为与从法的行为
八、生前之法的行为与死后之法的行为
第九章 法的行为之附款
一、附条件之法的行为
二、附期限之法的行为
第十章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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