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规范申报目录》要素释义及应用指南
作者: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大连分中心 编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5-01
ISBN:9787517500261
定价:¥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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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规范申报目录〉要素释义及应用指南》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大连分中心共同编写。本书共分为综述、《规范申报目录》要素释义及应用示例、附录等三篇。第一篇“综述”包括规范申报工作概况、《规范申报目录》和“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解读等内容。第二篇对应《规范申报目录》第一至第九十七章,对归类要素、价格要素、审单及其他要素中的各项要素逐一进行深入解读,并为每组申报要素列举填报范例,供进出口企业参照填报。附录包括相关公告等。本书有助于规范申报的顺利、高效实施,加快企业通关速度,便捷监管和通关。
作者简介
暂缺《《规范申报目录》要素释义及应用指南》作者简介
目录
《规范申报目录》要素释义及应用示例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 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 品
第三十一章 肥 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 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五十章 蚕 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 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二章 钢 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
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 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 品
第三十一章 肥 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 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五十章 蚕 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 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二章 钢 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六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
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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