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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难案例精析
作者:罗堂庆 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2-01
ISBN:9787510210921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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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职能,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及时准确办理案件是其应有之义和基本前提。此次,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遵循案例指导制度的精神,将汉江检察机关多年来办理的典型刑事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编写《刑事疑难案例精析》,是检察官们对办案过程的详细记载、思想交锋的辩思再现、工作经验的善自珍存,也是对法治进程的珍贵撷取,充分反映了汉江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的积极成果,展示了汉江检察干警勤于思考、乐于研究的良好精神风貌,也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作者简介
暂缺《刑事疑难案例精析》作者简介
目录
序
一、刑法总则部分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抢劫气枪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具体罪名,我国《刑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该意见对本文中的类似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性。
2.张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在社会生活中,正当防卫从表面上看具有加害性,但实质并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在突遭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人往往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地采取措施,加入到事件中。其可能被动地防御,也可能主动地反击,但不管以何种方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行为往往表现出防卫性和一定的节制性。
3.对部分共犯的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犯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在学理上被称为转化型准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转化犯的认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正确理解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理论,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
4.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如何认定
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而出现的一类犯罪形态,它与共同犯罪有着紧密的关联,是正确认定共同犯罪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实行过限,理论界通常认为实行过限属于共犯的不成立问题因而探讨不多。但实行过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较为常见,司法实务要求立法提供明确标准予以规范的呼声也十分强烈,因此研究实行过限的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5.转化型抢劫中的共犯认定
行为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其中部分人当场使用暴力,是否全案转化要看是否在共同故意范围内。如果没有共谋,一部分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另一部分人虽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但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同伙的暴力行为没有予以阻止,其行为是否也按转化型抢劫论处,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6.非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公安民警伪造检举立功材料的行为如何认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渎职犯罪呈现出新的规律和特点,司法工作人员伙同非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渎职犯罪的共犯存在较大争议,本案是一起公安民警伙同非司法工作人员伪造检举立功材料的案件,本文将从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入手,对非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展开详尽的分析。
二、刑法分则部分
(一)侵财犯罪类
7.使用暴力控制他人并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一、刑法总则部分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抢劫气枪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具体罪名,我国《刑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该意见对本文中的类似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性。
2.张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在社会生活中,正当防卫从表面上看具有加害性,但实质并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在突遭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人往往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地采取措施,加入到事件中。其可能被动地防御,也可能主动地反击,但不管以何种方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行为往往表现出防卫性和一定的节制性。
3.对部分共犯的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犯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在学理上被称为转化型准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转化犯的认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正确理解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理论,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
4.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如何认定
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而出现的一类犯罪形态,它与共同犯罪有着紧密的关联,是正确认定共同犯罪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实行过限,理论界通常认为实行过限属于共犯的不成立问题因而探讨不多。但实行过限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却较为常见,司法实务要求立法提供明确标准予以规范的呼声也十分强烈,因此研究实行过限的问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5.转化型抢劫中的共犯认定
行为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其中部分人当场使用暴力,是否全案转化要看是否在共同故意范围内。如果没有共谋,一部分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另一部分人虽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但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同伙的暴力行为没有予以阻止,其行为是否也按转化型抢劫论处,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6.非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公安民警伪造检举立功材料的行为如何认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渎职犯罪呈现出新的规律和特点,司法工作人员伙同非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渎职犯罪的共犯存在较大争议,本案是一起公安民警伙同非司法工作人员伪造检举立功材料的案件,本文将从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入手,对非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展开详尽的分析。
二、刑法分则部分
(一)侵财犯罪类
7.使用暴力控制他人并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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