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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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美国)乔尔·赛里格曼,(Louis Loss)路易斯·罗思 著;张路 译《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开创了联邦证券法的新时代,再次强调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的责任、法定披露制度的完整性、欺诈责任,以及对审计师和研究公析师的更大关注。《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第五版纳入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带来的各种法定变动,该法正式编纂名称为《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公司责任法》,包括设立新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还包括与证券分析师和研究报告有关的新第15D条。《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还对联邦证券法规和条例带来了各种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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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美)沈杰·安南 著;曾嵘 译《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精要》作者沈杰·安南,是一位世界一流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合规方面的专家。他所独创的写作风格和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以及所提供的方便的信息检索形式,受到了那些一向以要求苛刻著称的专业人士们的赞赏和推崇。这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精要》,以到位的专业知识,为每一位开始学习该法案的读者提供了便利的武器,便于你武装公司各级员工的头脑,协助你进行合规预算,并帮助你的公司实现合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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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报道的法律限制简海燕随着媒体无孔不入地介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及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媒体报道权与司法权、公正受审权、人格权之间的紧张与冲突日益彰显,对媒体报道进行法律规制有其迫切性。本书试图在权利与权力(媒体报道权与司法权)、权利与权利(媒体报道权与公正受审权、人格权)的冲突与平衡的理论框架内,以美国20世纪联邦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与公民其他基本人权的保障与限制为历史发展脉络,探讨美国对媒体报道司法活动进行法律限制的合法性依据、限制的原则与标准以及具体的限制措施,并总结美国媒体报道司法活动法律限制的启示与经验。 全书分为五章:第一章:宪政视野下的司法报道。本章主要从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及应对媒体报道司法活动进行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将言论自由权、知情权、权力约束与制衡理论作为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合法性的理由,将对司法权威、公正受审权、人格权的保障作为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应受限制的根据,为进一步研究搭建理论框架。 媒体报道通过采集与传播司法资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与自治的进程,应受到高度的保护;但同时,媒体报道可能损害司法的权威,并造成对公正受审权、人格权的侵害。所以,在保障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同时,也要对媒体报道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所以保障与限制是相辅相成的,犹如硬币之两面。 第二章:司法信息采集的法律限制。司法活动是实现社会公正、提供司法救济的重要活动。媒体报道司法活动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而采集有价值的司法信息是媒体报道的前提。本章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为分析对象,以历史发展为脉络,对媒体在采集司法信息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进行剖析,具体考察了媒体获得的秘密消息来源可否得到法律保护、媒体可否享有拒绝在大陪审团前作证的义务、电子设备(如录像机)可否进入法庭采集信息等。 第三章:司法报道侵权。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与新闻自由而衍生出来的媒体报道权,会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嫌疑人有快速、公正受审权之间存在冲突。美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陪审团制,媒体报道可能影响到未经专门法律训练的陪审团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到嫌疑人的公正受审权。因此对媒体发表的可能使嫌疑人公正受审权受到侵害的言论要进行限制,包括限制法官、律师、检察官、证人等对于案情的公开。 报道真实的新闻,是媒体最重要的权利与使命,然而这可能会引发直接或间接地侵害被报道者人格权利的行为。媒体的真实报道权利与被报道者的人格权保护,有些时候会处于高度的紧张状态。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人格权造成伤害,对案件当事人(包括性侵害案件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的保护,都设定了一些制度性的限制措施。 第四章:司法报道审查制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审查原则有“明显现实危险”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恶劣倾向”原则、“绝对保障”原则等。本书介绍了审查的前两个原则,并对其弊端进行了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处理涉及媒体报道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相冲突的案件,在无先例可依循时,要视媒体报道侵害的基本权利类型来选择审查标准。基本标准包括:“合理关联性”审查标准、“中度审查”标准以及“严格审查”标准。最高法院将对言论的限制分为“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与“针对中立内容的限制”,从而提供不同的限制审查标准。 第五章:宽容与合作——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重塑。对媒体报道司法活动中各种冲突的平衡,除了法律的严格限制外,还需要媒体的自律。美国自由主义言论理论在20世纪中期受到重创,随之开创了媒体社会责任理论,媒体的自律规范增多,媒体与司法共同走向一定程度的合作。 余论:主要对美国媒体报道司法活动之法律限制及其历史演进的规律进行了归纳,并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可供借鉴的具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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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法(美国)理查德·D.卡达希,約瑟夫·P.托梅因 著;万少廷 译《美国能源法》是美国法学院的权威辅助教材。书中系统介绍了美国一百多年来能源政策的演变,能源立法和执法过程。虽然中美两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然而两国均为能源利用大国,在能源结构演变和面临的问题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两国都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和燃煤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两国石油储量均有限,对外依赖日益增大,引起严峻的能源安全问题。在政策层面上,美国经历过政府对油气产品的配给和限价;通过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监管改革以加强电力行业的竞争;开放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市场,广泛鼓励开发和利用;最近还将节能和能效作为能源战略的核心部分等。通过阅读《美国能源法》,可以了解美国能源政策的成因,实现能源政策的法律框架与对策以及政策力度不足或矫枉过正等问题。目前,我国正在起草《能源法》。阅读《美国能源法》,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能源法专家和公众了解和研究美国能源法律的知识、过程与经验,均具有积极和有效的参考作用。另外,建议国内能源,法律院校不妨也作为教材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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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政治(美)凯瑞斯 编,信春鹰 译《法律中的政治:一个进步性批评》第三版在维持前一版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十五章,实际增加的页码均为更新的和修改的内容。现在《法律中的政治》全篇包括了私法和公法这样一个广泛范围,也包括了法学院第一年级所讲授的通常科目。新增加的章节涵盖了健康、福利、知识产权、同性恋者权利、对少数人的补偿行动、财产、民事程序、获得正义的途径、权力分立、政府对财产的征收、法律和文学。《法律中的政治》仍然分为三个部分:传统法理学和法律教育,法律领域选择的一些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进步主义态度。这些问题和领域又分成了十个广一些的范畴:诉讼和法律程序、生命、自由、财产、平等、犯罪和正义、人身伤害、商业、劳动和社会福利以及政府的角色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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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刘星本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文章短小、精彩,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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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提要周枏《罗马法提要》系由作者1981年以来在西南政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律系和华东政法学院等院校讲授罗马法时所用的讲义而成,初版之后一直未再版。此次重装再版,一方面是由于罗马法作为万法之源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意义,再版此书可为当前罗马法或民法的研习者,提供简明扼要但又不失完整的理论指导和介绍。另一方面是由于作者周枏先生在罗马法研究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使然。2008年为周枏先生诞辰一百周年,同时也是《罗马法提要》首次出版二十周年,再版此书既是纪念先生在此领域的伟大成就和贡献,同时也为国内罗马法思想的传承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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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汪建荣、沈洁、何昌龄健康是人类共同的愿望,而公共卫生是各国政府为保障人民健康应全力履行的职责,公共卫生法律则是实现健康公平与正义的根本保障。进入21世纪,新发和再发传染病流行、非传染性疾病负担加重、人为和自然灾难发生、社会发展不平衡、人口结构改变、国际化加剧等因素相互交织,使原有的全球公共卫生问题更加复杂和严重。《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倾注了来自全国人大、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以及美国天普大学等机构法律工作者的心血。在研究第一手资料和汲取综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美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入手,系统介绍了美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精心呈现美国历史上近十个司法案例,引入示范法律的研究形式,追踪美国公共卫生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最后,思考对中国公共卫生法制化进程的启示。 《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具有很好的理论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填补了我国对国际公共卫生法律研究的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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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法律概略郭义贵《西欧中世纪法律概略》的探讨将围绕何谓西方和西方法律传统;在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基督教会起到了一种什么样的作用;伯尔曼所谓的教皇革命对于中世纪的西欧乃至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究竟具有什么意义;教会尤其是其创制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是如何生成和运行的;在中世纪这样一种所谓法律多元(并存、竞争与共生)的格局下,各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当时的法律在今天看来,至少可以被划分为教会法与世俗法两大体系。而世俗法又可以分为王室法、庄园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等)又是如何生存和共处的;研究基督教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对于业已进入21世纪的我们又有哪些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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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所能(美)费斯 著;师帅 译《美国法律文库:如法所能》收录的是欧文·费斯关于法院裁判的作品。他的文章在20世纪影响深远,并代表了学界对于美国法律伟大源头的不懈追寻。通过重新解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以及该案所确立的原则,费斯提出了法官象征公众理性和法院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塑造社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