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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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陈金钊,谢晖在我国,法律方法论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始终把法律方法论作狭义的理解,对其角色的工具性、实用性定位,在观念上的单一陈旧,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对法律方法论理论体系的建构。法律方法论要从困境中走出来,必须进行检讨与重构。 \n本书为连续出版物,本书为第25卷。 \n书中以论文的形式就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各种法律方法论进行了探讨,具体分为“域外法律方法”“法律方法理论”“司法方法论”“部门法方法论”四个部分,就中外学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学方法论进行了探讨、评析。本书已成为法学界探讨法律方法理论的重要阵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
清代律例汇编通考暂缺作者清代的法律主要由7个部分构成:(1)律:顺治律459条(明律460条)、雍正律436条(雍正三年),此后为清代律的定本。(2)例:附于律后的例,系指刑例,亦称律例。明代“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繁而弊愈无穷矣”。(3)则例:上迄宫廷,下迄百司庶事,莫不赅备,现在可以查到有612种。(4)事例:事例是经过皇帝核准后可以通行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起到法律的效用,更是官吏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注意的。(5)省例:因地制宜,所以佐部例之所不及,省例仅通行一省,而部例则通行全国,如本省在特殊情况下不能遵行者,可以变通,但必须详明两院,或咨部核准,方许颁行全省。(6)章程:是律例之外的“通行”,补律例之所未尽,其特点是详于案而略于例。(7)成案:是刑部奏准定案,例无专条可以援引比附,加减定拟,具有法律效力。 -
上海法制史王立民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上海在解放后接管时期之前各时期法制建设的情况,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学教育等一些方面。 -
美洲公证法汇编刘志云长期以来,靠前对公证领域的研究较少,尤其是缺乏一部比较全面并且采用很新原文文本的域外公证法律汇编,供理论研究者与实务人员参考。《美洲公证法汇编》对美洲各主要国家的公证法律原文和中文译文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包括公证制度的研究与业务操作,适应了中国走出去战略,迎合了公证业靠前交往的需要。 -
从保护到关怀孔海燕《从保护到关怀:少年罪错预防研究/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丛书》围绕关怀理念进行少年罪错预防研究,研究内容沿着“基本假设-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改革设计”的基本思路展开。首先对内尔·诺丁斯的关怀教育的概念和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然后对关怀视域下的少年罪错预防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接着通过调查、观察、实验等方式验证关怀理念对少年罪错预防的影响,最后创新性地提出关怀理念下预防少年罪错的策略。 -
司法文件选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精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精选(2014—2015)/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丛书》精选2014-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16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发布会,全书采用发布会实况、现场答问、背景链接三大版块,全面展现新闻发布会实况,具有重大的资料价值。 -
招标活动法律保障工作实务指南暂缺作者《招标活动法律保障工作实务指南(2018年版)》紧密结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和操作实践,对招标开标定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招标活动全程各个不节具有代表性的300个法律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依法提出处理和解方实,《招标活动法律保障工作实务指南(2018年版)》还精选了招标实我工作中的75个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法释案,具有较强的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招标活动法律保障工作实务指南(2018年版)》主要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招投标工作管理人员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作为习把标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企理念、确保把标活动合法合规性的操作指或辅导教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汇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汇编(1979—2018)/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丛书》为《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丛书》之一,主要内容为从1979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期间向人大会、政协做的工作报告,主要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一年或者前四年在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成绩。 -
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孙永军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即在诉讼程序中处理诉讼事件适用职权探知主义、职权进行主义、书面主义、不公开主义、裁量主义等非讼法理,以达到裁判简速、合目的和展望性之宗旨所为之活动。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有通过立法适用、法官职权裁量适用和当事人选择适用三种具体方式。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建立在对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区分(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区分)、程序法理的二元分离适用论省思和检讨的基础上,是程序法理交错适用的表现。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是适应民事案件类型多样化的需要,是案件简易快速解决的需要,是达成合目的展望性裁判的需要。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的标准或依据是多样化的,需要区分不同的案件类型选择适用。非讼法理的适用有不同的组合,存在程度的强弱。这意味着承认当事人程序保障的个别化和多样化。为了防止程序保障的个别化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性侵蚀,就应设定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限度。这个限度就是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我国将非讼法理适用于诉讼程序十分必要,在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也有在诉讼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的情况。但总体而言,存在着虚化程序、内容单一、缺乏当事人参与等问题。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在我国的展开就应以规范法官的权力为切人点,具体的举措包括相关立法的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法官释明权的妥当行使、法官心证公开的进行、法官素质的提升等。非讼法理的具体展开要按照不同诉讼程序进行,根据普通诉讼程序、家事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司诉讼程序、公益诉讼程序的不同特点,分别适用相应的非讼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