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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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暂缺作者《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9年 春季卷 总第51卷)》为法学论文集,为南京大学法学院组织学术中坚和新锐,围绕法的原理、原则、价值、范畴和规律等法学理论领域的前沿、热点、争鸣问题组织探讨,进行学术交流的成果集,共有18篇文章,分为法律史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事法学,宪法学,国际法学几大部分。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9年 春季卷 总第51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
刑法分则体系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余高能分则是刑法的原型,刑法分则体系的完善,不仅事关刑法学科体系的完整性、立法技术的科学化、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以及刑法学习的便利性,更体现立法对公众的价值导引。我国刑法分则正面临观念、内容和技术等多方面的重建。《刑法分则体系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从刑法分则的特点入手,首先通过对各种犯罪分类标准的利弊分析,论证法益标准的相对合理性,然后以法益的主要类型、范围及归属为重点,系统深入地探讨犯罪分类及排序标准问题,提出构建刑法分则体系的原理、原则及规则,接着比较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分则体系,发现各自特色与共同规律;最后对中国现行刑法分则体系进行系统审视和全面梳理,找出问题,更新观念,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与具体方案。《刑法分则体系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全面系统研究,避免零敲碎打,顾此失彼;二是立法比较与多学科分析结合,拓宽视野、丰富内容、增强理论深度。 -
罗马法黄风 著本书作者力图遵循盖尤斯的上述教科书体系,同样以人、物和诉讼为中心再现罗马私法的特有框架。同时作者认为,新的罗马法教科书还需兼顾现代民商法学的体系,特别是现代民法典的一般体系,使读者便于在罗马法和现代民法之间进行对比。出于这样的考虑,本书将体例结构划分为六大部分:民事诉讼程序、人法、家庭和婚姻法、物法、债法和继承法。其中,人法与家庭和婚姻法讨论的是关于人的议题;物法、债法和继承法讨论的是关于物的议题;关于诉讼的议题则不仅包含在民事诉讼程序部分,而且还穿插在各项与实体权利相关联的诉权评述当中,例如关于占有的诉权,与特有产制度有关的诉权等。 -
美国版权法张大伟 编美国与版权有关的法律条文记载于《美国法典》第17编的第1章至第8章、第10章至第12章。1976年10月19日颁布的1976年《版权法》为现行版权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内容富有实践意义,具有较好的研究和参考价值。 -
新民说·法律是什么刘星 著法律到底是什么?本书在介绍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各种理论的同时,带领读者进行批判阅读,从理由层面上对各理论进行追寻与辩驳,进行深层次地“交往与对话”,让不同的学理根据呈现、交流,让读者的批判阅读在这一层面上展开、深入。本书走入英美法理学的语境,引用大量法理学理论及案例,分别探讨了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行动中的法律、解释性质的法律、意识形态中的法律等主题,令读者真正明白“法律是什么”。 -
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研究郑涛本研究集中探讨了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的问题。对于此问题,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但系统性、全方位探讨的文献相对较少。尤其是将禁止重复起诉问题偏于诉讼系属阶段或者判决确定阶段之一隅的研究较为普遍、成熟,而将二阶段整合进同一研究框架,进行一般性探讨的研究较为稀少、薄弱。本文正是在这一整体性研究思路指引下的一种初步尝试。本研究从基本理论的再梳理做起,对包括诉讼标的、诉讼系属、既判力等各种理论学说重新进行认知,通过“经验——理论——应用”的归纳、演绎方法,最终在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导向下构筑起相对自洽的理论体系和操作规则。 -
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专题研究赵宇《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专题研究》力图就我国执法安全合作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做出探索。全书以专题研究形式对我国国际执法安全合作进行系统研究和介绍,分为中国国际执法安全合作基础理论、国际侦查合作、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境外追逃、国际刑警组织、国际警务联络、维和警务等七个专题。 -
法制改革与法治发展陈甦(芬兰)尤拉·柳库恩近年来,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制改革成绩显著,法治建设不断发展,改革与法治相得益彰。中国在法治政府建设、环境保护、网络治理、民法典编纂等方面不断进步。芬兰经济发达、法治完善,加强中芬两国法律法学交流意义重大。本书收录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芬兰赫尔辛大学法学院等共同举办的第八届、第九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的研究成果。内容涉及法制改革,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治,互联网、人工智能与法律应对,民法典编纂与完善等当前两国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相信本书出版将促进中芬法治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为推进中芬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和智识支持。 -
不动产被征收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渠滢本书对被征收人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 第*,本书对不动产被征收人的概念进行了重构,对不动产征收中的权利主体进行了全面覆盖。对被征收人的概念界定直接影响征收补偿范围的确定,但是,理论界对这一概念仍缺乏统一认识。本书在对被征收人与被拆迁人进行区分的基础之上,在中国语境下对这一概念进行重构,将不动产被征收人定义为财产权益由于政府的征收行为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不仅指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包括与被征收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从而极大拓宽了在不动产征收领域受法律保护的群体范围。 第二,本书对不动产被征收人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将不同类型被征收人在不动产征收中的权利均予以明确。传统的不动产征收补偿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均着眼于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损失补偿。事实上,不动产征收在消灭所有权的同时,还会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不动产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不动产抵押权人等在内的各类型不动产权利人带来财产权益的损害。本书通过类型化的研究方式,在对比中找出不同类型被征收人权利的特殊性之所在,对其特有的权利种类进行提炼和定型,并为每一种不同类型的被征收人构建符合其权利属性和特质的权利保障机制,便于各类被征收人在面对政府的征收行为所造成的侵害时能够对号入座,并尽快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 第三,本书不仅关注于被征收人实体权利,也对被征收人的程序权利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对于被征收人的程序权利,无论是政府还是被征收人均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事实上,由于不动产征收所具有的对私权利的不可抗拒的侵害性,在征收过程中应更加强调私权对公权力的程序性控制,以防止征收权的滥用。本书对被征收人应有的各项程序权利体系进行了构建,其中就知情权、参与权和抵抗权的内涵和实现机制进行了重点论述。 -
公司上市、证券市场法律约束与公司治理研究孙光焰暂缺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