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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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义务论李昊 著《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法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基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引入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契机,深入探讨了这一义务在德国法中的渊源即交易安全义务制度的形成与展开,特别是它在德国侵权法内在结构(三阶层)与外在结构的变迁中所发挥的重要功能,并以此反观我国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对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未来侵权法体系中所可能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 -
物质鉴别和命名指南魏传忠《物质鉴别和命名指南》是《欧盟REACH法规实施指南丛书》(中文编译本)的第三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法规中心与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共同完成。本卷详细阐明了如何根据REACH法规对物质进行鉴别和命名。实际上,对物质准确地鉴别和命名是正确履行REACH法规下物质注册义务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如何确定相同物质,它是数据共享的先决条件。相同物质的鉴别对于分阶段物质的预注册、与非分阶段物质相关的查询以及数据共享和注册数据的联合提交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卷通过对11类物质鉴别和命名的实例,使读者充分理解和掌握REACH法规关于物质鉴别和命名的原则,从而籍以判断自身在REACH法规下的责任和义务。它对我国向欧盟出口化学品或在配制品和物品中使用化学品的企业辨别自己生产或使用的化学物质,并准备物质注册卷宗、按REACH法规的要求经欧盟境内“唯一代表”完成相关物质的注册、保持相关产品贸易的连续性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
英国竞争法研究李国海英国竞争法最早可追溯到普通法的一些规则,17世纪就已经有简单成文法问世。现代的英国竞争法是从1948年开端的,这一年英国颁布了《垄断与限制性行为法》。此后,英国频繁出台竞争法文件。但是直到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也即随着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的出台,英国竞争法才基本成形。这说明,英国竞争法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超过了其他国家或地区。英国是一个在世界上很有影响且与我国有着紧密经贸关系的大国。对英国竞争法的发展史和其最新发展作系统研究,这对我国竞争立法和司法实践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除了复杂的发展史,英国竞争法的立法技术和制度框架也很有特色。在立法模式上,英国竞争法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立法,也不同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分散立法;在法律渊源上,英国竞争法是以成文法为主体,这与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形成鲜明对照;在规制对象上,英国竞争法是以行为主义为主体,但同时包含结构主义的内容;此外,在执法机构、制裁手段、实施程序等方面也都具有显著特色。英国竞争法的立法技术和制度框架如此富有特色,李国海教授的《英国竞争法研究》一书无疑给我国竞争法领域的学者带来了很多新的信息,可以启发我们在竞争立法中思考一些新的立法模式。 -
国际经济行政法朱淑娣 主编《国际经济行政法》是一本交叉性、边缘性学科著作,综合了国际法学(包含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运用了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梳理和整合了涉外经济行政领域的法律规范和经济领域的大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可以满足国际法学、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专业的学生、教师、研究者和爱好者等不同群体的求知需求。 -
澳美宪法权利比较研究朱应平 著本书是国内惟一一部对澳美宪法权利进行比较研究的专著。除了对两国宪法权利作总体比较分析外,还具体研究了两国陪审团审判权利、宗教自由权利、禁止歧视外州公民(即各州公民享有不受歧视的平等权)、财产权、言论自由、选举权、迁徙自由、平等权、正当程序、默示性司法裁判请求权等十种权利。研究表明,虽然两国宪法规定和宪法适用存在不同,但是在运用宪法保护人权问题上是相互借鉴的,特别是澳大利亚对美国的借鉴。认清这种必然性,有助于各国相互取长补短,促进宪法权利保护工作迈向新的阶段。 -
预注册与数据共享指南魏传忠欧盟REACH法规建立了对化学物质进行管理的全新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通过强制性的数据共享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制造商和进口商通过试验获取关于物质数据信息的成本,同时也达到了REACH法规限制脊椎动物试验的目的。本卷详细描述了在REACH法规下,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数据共享的机制。提供了在“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内信息的沟通方式及费用分担的指南。本卷还讨论了在REACH法规体制下如何保护商业机密信息和开展公平竞争的问题。本卷在其附录中通过大量图示和示例,直观地描述了在REACH法规下物质预注册和注册的流程;列举了十种不同类型的费用分摊方式;给出了数据信息交流的详细表格,对我国企业通过在欧盟的“唯一代表”进入“物质信息交流论坛”、交流物质信息、尽早完成预注册并降低为注册之目的的试验成本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
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续俊旗,(德)豪茨纳格(Holxnagel,B.) 著《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选取了中国电信法起草中的四个关键问题:监管体制、网络融合、市场准入、普遍服务,并就这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述结构也基本一致:首先,分别描述中国和欧盟相关成员国在相关专题上的现状;其次,分析中国与欧盟在上述专题上的差异及差距,并分析其基础性原因。最后,提出中国在有关专题领域的立法建议。在监管机构部分,提出如下观点:中国电信监管机构应当尽可能淡化政府机构性质,以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应积极推进广电和电信监管机构的融合,建立融合的监管体制;并加强与竞争管理机构以及内容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应当借助于电信监管体制的深化,探索经费渠道的多元化,特别是研究监管收费和电信资源收费及其专款专用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电信监管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并配置相应的监管手段;要通过电信立法,增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应加快改进争议解决程序,实现定分止争的快速解决。在网络融合部分,认为:为推进网络融合,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抓紧出台《电信法》及其他适应融合性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中国网络融合进程;其次,要改革中国、ICT领域的监管体制,择机成立融合性的网络监管机构;再次,要以市场为先导,培育多元利益主体,提升竞争活力;最后,要选择适宜道路,降低市场风险。《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认为,中国市场迈向融合的道路并非一条,政府部门应当扮演引领者、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让各类企业在网络融合中发挥主力作用。在市场准入部分,总体结论是,应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逐步放松市场准人,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政策建议是:在电信业务分类上,修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加融合性业务;在电信业务许可制度上,简化许可条件,改革许可制度;逐步向国内非公资本和外资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规定基础运营商开放网络,提供接人的义务等。在普遍服务部分,认为,首先,通过立法尤其是电信法的起草,明确普遍服务的目标、原则、义务范围、普遍服务义务承担者的产生方式、融资和补偿机制等;其次,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应该惠及更多的弱势人群,包括城市的弱势人群以及残疾人,并且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推广和普及宽带业务;再次,要确立以成本为基础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选择适当时机出台普遍服务基金,并考虑将公共基金作为普遍服务融资的方式;然后,普遍服务义务分配机制应进一步市场化,在普遍服务的提供上加快引入竞争机制;最后,要定期对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对普遍服务的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 -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南洋公学译书院 初译;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补译校订;洪佳期 点校《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一部全面汉译日本法律规范的外国法规类图书,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各部门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体系的规范蓝本之一,其翻译为汉语的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大多被留用至今,成为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学术史的珍贵来源。而且该书在翻译、编辑、校雠、印制等方面也注重创立规范,出版严谨,装帧精良,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出版于清末预备立宪、创建中国近代国家机构的时期,它的刊行为普及西方法治理念,推进法律改革,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该书内容还反映了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宗教等领域的情况,可为我们研究日本史、社会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
英国2006年公司法葛伟军 译从教材所能引用的最早判例(1612年)至今,英国公司法已经发展了三百多年。从第一部成文法即1844年股份公司法,到这一轮公司法改革之前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1985年公司法》,这其间历经数次大的改革或修订。《2006年公司法》被誉为英国议会迄今为止通过的最宏大的单项立法。这本译著对其详尽的翻译是一个巨大的成就。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奠基者,也是英联邦国家的领导者。这部《2006年公司法》不仅对英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而且对英联邦成员国的公司法改革起到不可估量的引导作用。希望通过本书能帮助读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英国公司法的现行规定,并且期望为我国立法者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立法素材。 -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下)》是关于西方法律哲学代表性人物以及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性翻译作品。书中具体收录了:《罗伯特·诺齐克的、我的和你的未竞事业》、《论宪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等文章。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下)》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