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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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宪政史(英)梅特兰 著,李红海 译《英格兰宪政史》显示了梅特兰不仅是一位思想精深的法律大家,而且还能极其高明地令知识大众化:这些讲义包含了一些梅特兰在其后来的作品中没有机会表述但却不能为我们所舍弃的、新的、原创性观点。与戴雪的《英宪精义》相比,《英格兰宪政史》是一本极好的宪法入门书。说它好,主要是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历史背景性的知识(比如它将今天英国政府的许多高级职位追溯到了过去王室的某些官员那里,议会两院、枢密院、内阁、首相也都各有所归),这为我们全面、深刻地把握英国宪法、宪政的特点提供了可能是《英宪精义》所没有提供的东西。换言之,如果说《英宪精义》为我们解释了英国宪政当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状况是什么的话,那么本书则为我们提供了这些原则、这些状况是如何发展而来的。两者结合,对英国宪政的理解自然会更加准确、深刻!本书不止是一本宪法、法律史方面的教科书,在一定意义上它还是一本关于英国法的教科书。其篇幅宏大,内容丰富,涉及宪法、不动产法、封建主义、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教会、财政税收,等等。相信对上述内容感兴趣的读者都会在其中有所收获。英国法律和社会发展史上的很多东西竟然和我们有着惊人的相似!比如我们曾宣称对过去、对传统的尊重也同样为英国人所分享和实践;此外,对法律之外规则的尊重也是两个社会的一个共同点,阅读本书,相信你会惊叹于英国宪法和宪政的很大部分竞然是靠我们所津津乐道的“德”、“良心”、“自觉”、“惯例”等来维持的! -
日本犯罪者处遇研究张志泉 著在犯罪者处遇方面。日本坚持教育改善与社会复归思想。并建立起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完整的、全社会参与的处遇体系。本书对日本犯罪者处遇的基本理论和各项制度进行了细致、严谨的分析和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者处遇的基本理论、犯罪者司法处遇,犯罪者矫正处遇、犯罪者保护处遇,特殊类型犯罪者处遇等。以期对我国犯罪者处遇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所启示和借鉴。 -
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研究李庆明 著《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根源于1789年《司法法》第9条,经过几次修订后,目前编纂在《美国法典》第1350条,规定:“对外国人仅基于所实施的违反万国法或者美国缔结的条约提起的任何侵权民事诉讼,联邦地方法院具有初始管辖权。”该条款制定出来后基本上处于沉寂状态,直到1980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Filartiga v.Pena-Irala案中的判决让《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走上了复兴之路,同时也在学术界掀起了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目的的争论。目前,一般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通过,直接原因是回应Maibois事件等外交危机,避免因“拒绝司法”而陷联邦政府于不利地位。最终,在宪政体制上,联邦主义占据主导,联邦法院成了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的主要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实践中,面对各界的争议以及社会不断变迁的现实,《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也在变迁,势力范围不断扩张。《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20世纪80年代的复兴,与美国国内的民权运动的高涨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爆炸密不可分。要理解《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内涵,必须把握住什么是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以及诉讼主体资格。关于什么是违反万国法的侵权,美国联邦法院一般认定只有那些国际强制规范才为受害人提供了诉因。至于违反美国缔结的条约的侵权,美国联邦法院是不大愿意以被告违反美国的条约为由而让被告承担责任的,而是经常将美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明,从而将条约作为被告违反万国法的证据。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要求原告必须是外国人,即不具有美国国籍;至于被告的身份,起初都是针对外国政府及其官员,后来针对美国政府及其官员以及跨国公司、个人的诉讼案件在增加。随着原告开始针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是否应适用于公司的实践产生了争议。为了让受害人得到救济,避免公司逃避人权责任,针对公司的诉讼将会增加。在弄清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内涵后,联邦法院要行使管辖权,必须满足对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的要求。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对人管辖权的基础是被告在法院出庭或者同意法院的管辖权,或者被告与法院地具有某种持续的联系,至少要满足“最低限度的联系”的要求,并且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限制,不会有违传统的公平审判和实质正义。《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中的管辖权并不是普遍民事管辖权,而是根据美国国内法律来行使的,而且案件实际上是与美国相关的。通过行使管辖权,《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让行为人承担责任、有助于威慑潜在的行为人、救济受害人,并且为人权法的发展作出贡献。因此,没有必要修改或限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 在裁决涉及《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诉讼时必然要面对法律选择问题,然而,《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本身又没有规定法律选择规则以及可适用的法律。对于法律选择问题,虽然各个巡回法院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不过总体上仍然是受《裁判规则法》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指引。对于所诉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一般适用国际法和侵权行为地法,而对于赔偿金额和诉讼时效问题则适用美国国内法,包括联邦普通法。 原告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起民事诉讼后,被告可以提出不方便法院、用尽当地救济、国家豁免、国家行为理论、国际礼让、政治行为理论等抗辩,许多案件都因此被撤销了。 与美国类似,其他国家也曾经遇到违反国际法的侵权诉讼案件。从英国的Al-Adsani案、Jones案、加拿大的Bouzari案、意大利的Ferrini案和希腊的Voiotia案可以看出,以违反国际法为由追究被告的侵权民事责任,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请求诉讼的繁荣,根源于美国独特的法律制度,难以为其他国家所移植、复制和借鉴。 -
韩国民事执行法(韩)姜大成 著,朴宗根 译众所周知,民事执行作为维护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担负着重要任务,是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不能保证这最后一道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阶段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最终使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失去生命力。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性非同一般。 -
论外国法的查明肖芳 著《论外国法的查明:中国法视角下的比较法研究》从对外国法查明基本理沦的阐明出发,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述了外国法查明责任的承担、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围法的无法查明等问题,最后将比较法中理想的外国法查明制度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结合,对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合理的外国法查明制度进行了设计,以期为我国的国际私法、民事坼讼法学者以及从事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实务界人士和人民法院等部门提供参考。 -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郑友德 主编,范长军 著德国法律,基于严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博大精深的历史沉淀,为各国法律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其成熟健全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则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社会生活。”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许有助于增加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虽然其条文数量极少,但是却关照并维系着行为主体的丰富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也经常以该法为依据提起诉讼,法官依据该法所作出的判决也异常庞大,以至于对该法简单的二十余条进行逐条解释的“评注”,动辄多达三四千页。 -
美国法概论(美)海 著,许庆坤 译《美国法概论(第3版)》乃享誉欧美的法学家彼得·海教授积三十余年之功的最新力作。《美国法概论(第3版)》从大陆法系读者的视角全面介绍了美国法律制度,结构宏阔而内容精当,由宏观到微观,由传统到未来,比较分析与历史分析穿插其中,钩玄探微而收放自如,非常适合继受大陆法传统的中国读者了解美国法律的脉络与精巧。《美国法概论(第3版)》的一大特色是注释详尽新颖,读者借此不仅可深究制度之本源,亦可洞见学界各家之妙论。《美国法概论(第3版)》原著为在德国贝克出版社出版的英文第三版,其实为作者概论之作的第五版。相对于旧版本,《美国法概论(第3版)》不仅内容更加详尽,而且资料更加新颖,最新的判例法和著述更新至2010年年初。《美国法概论(第3版)》不仅涵盖美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且介绍了美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判例法分析方法;不仅全面剖析了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制度,而且深入到美国法律发展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学界的争议,实为欲了解美国法的学者、律师、法官、学生以及其他人士的必备参考书。 -
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何勤华,冷霞 主编《拉丁美洲法律发达史》以时间为经,以部门法为纬,就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发展进行介绍,认为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发展经历了印第安人时期、殖民地时期以及独立发展时期三个历史阶段。相似的历史背景、地理环境以及文化传统使得拉美各国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一些共有的特征,具有类似的法律价值观。 -
美国宪制特色之法理评析青维富 著《美国宪制特色之法理评析:纵横向相结合之分权制衡》结合美国制宪会议文献并综合其他多种文献,从法理的角度系统地研究了美国立宪政府的构建历程,厘清其最初构建意图与其精神实质,主要的观点、内容和视角都颇具新意乃至创新性,从一定意义而言,是系统研究美国立宪政府构建历程的拓荒之作,从而既拓展了我国宪政理论研究的视野,又难免会有某些不成熟之处。但可以肯定和期待的是,该书的出版,对于我们如何深入、系统地研究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政理论和宪政史,以便通过比较、取舍和借鉴来促进我国宪政建设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启迪作用。对于早期美国宪政理论之研究,尤其是对宪法与政府关系之研究对中国构建法治政府、推进宪政建设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中亚地区跨界环境污染法律问题研究秦鹏,王芳 著秦鹏,1959年出生,山西人。l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任新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主持国家社科西部项目《构建中亚地区环境法律保护的区域合作机制研究》。主持研究课题《欧盟一体化:中国西北地区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予项目“地区、环境、能源政策研究”。发表论文《新疆与中亚国家贸易的现状、问题与法律对策》、《政治、经济、法律——析中亚国家投资环境》、《?国际法纂本准则规范中国与中驻各国的关系》、《国际反恐法律合作模式探析》、《跨界环境污染的形成与危害性》、《中国新疆与中亚地区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构建》、《晚近国际司法制度的新发展》及《中亚区域合作——环境保护的理智选择》等多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