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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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责任编辑:陈燕华《人民法院案例选》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的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资料性、学术性和指导性图书。它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司法水平,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审判业务,促进理论研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不断扩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英国法导论(英)威廉·格尔达特 著,张笑牧 译《英国法导论(原书第11版)》正文包含了八章内容。前三章相当于总论,概括性地介绍了与英国法相关的法律渊源,同时使读者对这个法律体系、机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后五章则是按不同的法律部门对其进行了系统、简练、全面、准确的阐述。 -
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系列丛书编委会 编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企业涉外法律业务大幅增加。掌握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和东道国法律、防范境外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内一批大企业积极实施海外发展战略,在全球资源配置和参与国际竞争中取得明显成效。这些企业高度重视国际化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对东道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不断强化合规管理,并系统总结了运用法律规则开展境外业务、解决复杂问题的经验和做法。 《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俄罗斯》总结了这些企业在俄罗斯开展投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业务的成功做法、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内容简明适用、资料鲜活生动,是我国企业深入开展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有益的工具书和辅导材料。 -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袁钢 著,张保生 ,张彤 编《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的研究属于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范畴,而重点是对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一般可以从两个角度或层面实施:一是通过国家,即“以权力规范和监督权力”,如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就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二是通过人民群众,即“以权利规范和监督权力”,如人民信访和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却是直接代表或反映民意的权利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无数的历史事实还证明,单纯以权力或单纯以权利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都有欠缺:以包括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在内的其他国家权力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及时处理和纠正权力行使中的违法行为很有效,但是对这种制约权力的权力也还需要制约,因此可能形成无穷无尽的权力制约链条。以包括人民信访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其他人民群众的权利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享有权利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原本处于制约地位的权利,反而常常被权力所制约。同时,由于权利制约缺乏国家强制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这就很容易造成这样的情形:明知权力的行使违反法律,享有权利的一方也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将“以权力规范和监督权力”与“以权利规范和监督权力”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权力运行可能产生的腐败和专横。《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所研究的监察专员制度正是这两者的基础和结合。 -
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美)琳达·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著 何帆 译普利策奖得主、专事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达30年之久的琳达·格林豪斯,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向读者介绍了该院事实上是如何运作的:在美国,官司是如何打到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如何判决?首席大法官的地位有何特别?法官助理如何发挥作用?通过描述大法官们面对深刻的宪法问题和难解的法律涵义时的处理方式,作者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解答。贯穿全书始终,作者检视了许多具体个案来阐明所讨论的要点,并且将美国最高法院与他国法院进行了有益的对比。 -
誓言(美)杰弗里·图宾 著一个法律与政治的故事,一场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对峙2008年1月20日,在奥巴马的总统就职典礼上,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搞砸了宣誓仪式,这可谓是最高法院与白宫之间紧张关系的一个象征。但更富戏剧性的一幕是,2012年,罗伯茨在医保案中改变立场,转而投票支持奥巴马的计划。作者图宾深谙联邦最高法院的内部运作和法律幽微,又对大法官及其助理们进行了第一手的访谈,通过对重要判决的描绘,写出罗伯茨法院扣人心弦的故事。他对最高法院的解剖技艺娴熟、发人深思。此外,他还凭借丰富的细节,着力展现了罗伯茨、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卡根、阿利托、布雷耶、托马斯、肯尼迪和斯卡利亚这九位现任大法官的个性和司法哲学。《誓言:奥巴马与最高法院》是读者们无比期待的一本书。 -
欧洲公司法理论与实务张学哲 著,张保生 ,张彤 编《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欧洲公司法理论与实务》主要内容包括:欧洲法院与基本自由、欧洲法院关于Rheinmuellen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Gebhard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Keck-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公司开业自由的系列裁决分析、欧洲法院关于DailyMail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Centros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Ueberseering一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InspireArt-案的裁决、欧洲法院关于SEVIC-案的裁决等。 -
澳门博彩法律制度王长斌 著《澳门博彩法律制度》是澳门理工学院博彩与娱乐管理专业社会科学学士学位课程必修课“博彩法律与法规”的基本教材。第一章概述博彩法律的概念、澳门博彩法律的渊源以及澳门博彩法律的立法和司法环境。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是关于娱乐场幸运博彩法律制度。从幸运博彩的批给制度开始,先后讨论博彩公司法规范、博彩企业及人员的牌照管理制度、博彩中介人法律制度、幸运博彩的一般经营制度、博彩信贷法律制度、博彩公司的税收、财务、审计等法律制度、博彩公司竞争法律制度以及进入赌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第十二章至第十五章是关于澳门的赛马博彩、赛狗博彩、体育博彩以及即发彩票和中式彩票法律制度。第十六章是关于澳门赌场及其他博彩场所的犯罪问题,以及政府对于利用赌场洗钱的预防措施。 -
加拿大食品标签法规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 编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编译的《加拿大食品标签法规》以食品标签为着眼点,介绍了加拿大制定的食品标签的有关标准和标注指南。本书先介绍了加拿大食品标签管理概况,然后摘译了加拿大食品药品法、食品药品条例、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以及有机产品条例(2009)中的相关条文。《加拿大食品标签法规》读者对象为从事对加拿大食品出口贸易有关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食品包装设计行业、行业协会等工作人员,进出口食品监管人员,也可供国内食品标签研究和管理人员作为参考。 -
传统权利的现代解读张福刚 著《传统权利的现代解读:请愿权理论和规范研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愿权是指人民就国家的政治措施或对个人的权利、利益之维护,向国家有关机构表达意愿,请求国家有关机构受理并做出答复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应该区别一般意义上的请愿与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愿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界定请愿权,既要照顾到请愿权所具有的表达权、请求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属性,又要使请愿权概念本身具有周延性,使得请愿权概念与公民行使请愿权的宪政实际相符。在请愿权的构成方面,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作为请愿权的客体的国家给付义务,这与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愿权所具有的给付义务请求权是相对应的。请愿权除了给付义务请求权的基本属性以外,还有自由权属性、参政权属性、权利救济权属性以及和平抵抗权属性等。请愿权多元化的权利属性与其内容的开放性与广泛性有关。在界定请愿权的同时,需要在中国的语境下注重请愿权与信访之间的联系,理性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以视为请愿权的宪法依据,《宪法》第41条的内容还无法与请愿权建立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这并不影响请愿权之于宪政建设的功能和价值,诸如控权功能、民主的形塑功能、秩序保障功能以及促成善政之达成等功能对于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十分重要的。 请愿权是一项有着悠久的历史底蕴的权利。自1215年的宪章运动所确立的《自由大宪章》正式确认请愿权以来,请愿权的基本功能先后经过了控制王权、权利救济、政治参与的变化过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一步发展,请愿权的权利属性不断得到锤炼,进而发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而为各国宪法所确认。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正式确认请愿权,这也是请愿权在宪法性文件中的首次确认。对于成文宪法国家而言,请愿权最早则出现于1791年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受到美国成文宪法立宪方式的影响,在世界的宪政实践中,许多国家不仅纷纷采取成文宪法的立宪模式,而且也纷纷在其宪法文本中明确了请愿权的内容。随着世界宪政实践的发展,对请愿权的确认和保护已不限于国内的宪法领域,区域人权文件甚至国际性人权文件也逐渐对请愿权采取积极的保护制度。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都在请愿权区域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国际人权法所创立的少数者保护制度(通知性请愿)以及联合国人权体系对请愿权的逐渐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请愿权成为一个比较普遍、具体的基本人权。请愿权也契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近代中国的请愿权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都有着快速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信访制度也为请愿权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请愿权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基于现代民主理论,请愿权与人民主权原则、代议制民主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竞合,请愿权的行使以及请愿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是对现代民主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代议制民主的生动体现。以公共协商为核心内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新潮流,是当代宪政国家民主范式的一种新诠释。审议民主意味着扩大公民审议的机会,使公民的各种不同声音都能进入政治场域之内。而请愿权的参政功能表明请愿权是连接公民与政治场域的平台,是公民进行有效协商的可靠的渠道。根据现有的理论成果,抵抗权与包括请愿内容的政治自由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在权利保障环节如果保障公民充分行使请愿、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保障具有防御性质的“作为反对权的抵抗权”得以及时、有效地落实,较强烈的“作为反对权的抵抗权”则没有适用的可能。从这个角度来看,请愿权的行使不仅是对抵抗权理论的具体落实和生动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相对激烈的抵抗权发生的机会。在现代民主国家,由公民参与所形成的政策制定的社会过程,是政策过程的基本组成部分。通过请愿权的行使可以促进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实现善治的目标。请愿权是现代各国宪法广泛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德国、日本、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都纷纷建立各自的请愿制度。通过比较各国的请愿制度我们发现各国请愿受理机关的设置具有广泛性,议会请愿成为各国请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请愿权进行限定是请愿立法的必要选择;请愿权的宪法确认与请愿立法(或判例)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应成为请愿法制化发展的方向;建立请愿者理由说明机制应该成为请愿权得以有效落实的必要环节;请愿权需要在制度改革中不断发展。在请愿权的保障问题上,我国受传统文化、立宪技术、司法权威以及苏联立宪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请愿权的制度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立法的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但是在中国的语境下,请愿权保障不能片面地追求请愿权的宪法保障,基于目前中国的宪法实施现状,启动请愿权的单行立法才是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在具体的请愿立法的问题上,贯彻请愿权的政治参与的基本价值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这就是由张福刚主编的《传统权利的现代解读: 请愿权理论和规范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