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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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实用指南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实用指南编委会欧盟凭借自身科学技术的优势和强大的基础研究力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食品接触材料,尤其是食品接触的塑料制品方面,欧盟对所使用的单体和添加剂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具体的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实例。本书全面介绍了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分为安全法规篇和实用指南篇。安全法规篇为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汇编,包括框架法规、重要指令和其他相关指令共计14项法规。欧盟针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历程。欧盟有关“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它与“包装材料”相比是涵盖面更广的一个概念)的立法始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最早的指令是76/893/EEC《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法规》,随后开始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氯乙烯单体提出限制、确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标志、颁布了官方控制使用氯乙烯单体的统一分析方法、测试迁移量的基本规定和测试迁移量的模拟物列表,并陆续对使用再生纤维素、陶瓷、塑料、橡胶中亚硝胺物质、环氧衍生物做出规定。截至目前,在涉及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方面,累计已有34项法规或指令。在近三十年的立法进程中,特别是近十余年为完善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立法实践,对上述内容的法规指令进行过多次的修订与合并,34项法规指令可简化为11个(一个法规,十个指令)。纵观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过程,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我们可将其已采纳的指令(法规)分为三类,即框架法规——适用于所有材料和制品;特定指令——适用于某一类材料和制品;个别指令——适用于个别物质。安全法规篇同时还收录了与之相关的其他三项指令。 -
分析法学徐爱国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正是这种文明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在国内第一次全景式展现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主张、源流与发展,为人们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提供了全新的读本。《分析法学》是其中的一册,重要向您阐述分析法学这门学科的构成体系、发展历程及其代表人物。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分析法学,是19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分析法学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分析法学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但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分析法学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在课题进行的全部过程中,本人自觉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处理西方哲学这一法学理论资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方法论作为评价西方法学的基本标准。在此前提下,我坚持以下研究态度和研究方法:第一,科学的态度,即尽可能地占有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地确定西方法哲学流派的“本真”意义,不随意取舍和解释资料;既不“六经注我”,也不“我注六经”,反对实用主义;不简单地肯定一切,也不简单地否定一切。第二,审视、反思和批判的态度,即不盲目认同和被动接受;坚持用批判的眼光对待每一种观点,每一个法学家,每一个法哲学流派,试图通过敏锐的批判达到深刻的理解。第三,比较的方法,即对西方法哲学流派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并注意把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比较与对它们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影响的比较结合起来。第四,历史的方法,即既历史地再现又历史地评价西方法哲学的理论和方法。第五,宏观综合与微观分析结合,宏观综合研究主要针对各种法哲学思潮的历史、社会、文化和实践背景,政治立场,理论走向,一般特征等。微观分析主要针对具体范畴和观点。第六,采用首先将西方法哲学思潮分解为流派和理论热点或基本理论,然后逐一研究的分析结构。 -
法西斯主义法学思潮史广全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的法西斯主义法学思潮的臭名昭著的法西斯主义在法学上的反映。法西斯主义法思潮的思想理论来源于黑格尔的极端国家主义哲学、尼采的权力意志论和超人哲学、各种种族主义、马基雅维利主义和社会尔文主义。法西斯主义法学思潮主张种族主义、极权国家论、生存空间论和所谓领袖原则,为法西斯主义残酷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丧心病狂地对外侵略扩张和惨无人道地旅行种族灭绝提供了法律基础。 -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卓英子新黑格尔主义法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在欧洲和美国流行的以新黑格尔主义为哲学基础,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哲学、法学思想为基本特征的法学派别。其法学理论多蕴涵于哲学、伦理学、国家学说中,具有浓厚的抽象性。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将黑格尔的国家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政治法律观点发挥到极致,宣扬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国家主义;认为国家和法是自由和理性的体现;把法律理念看成是支配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准则。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虽然在法学理念、法律与文明、法学方法论上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其浓厚的主观唯心主义和国家至上主义倾问使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法西斯专政所利用,在战后很快没落了。 -
当代印度对外关系研究陈继东本书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南亚研究基地丛书中的一本。其广泛参考了国内外现有的研究资料,以学术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作为进行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对印度独立以来对外关系的发展进行了归纳分析。为深入理解印度对参与中印缅孟地区域经济合作的立场、态度,对印度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发展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
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美)康芒斯 著,寿勉成 译康芒斯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本书是其主要著作之一。康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学解释出发,得出了法律居先于经济的论断,即作为所有权的转移的“交易关系”先于作为“物质的转移”的交换关系而存在。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应该先于法院,是法院保护了资本主义法制的胜利,破坏了封建主义社会制度,并为资本主义的长期发展廓清了道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一书中译本的出版,对我们理解制度主义这一西方反正统经济学派的基础理论有极大的帮助。国内学界对制度主义在太多的误解,而且误信了西方正统经济学家对制度主义带有偏见的评价,往往疏于从制度主义者的原著中去寻找对我们有价值的思想。本书的出版对于学界了解西方经济学中的异端思想大有裨益。 -
论日本法的精神陈根发著本书从现代日本理论法学思潮和日本固有法的角度,辩证地揭示了"像阿米巴那样的"(amoeba-like)的"日本法的精神"。本书的焦点之一是对日本四大理论法学思潮的研究。作者在国内外第一次将现代日本理论法学思潮相对地划分为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日本法社会学和日本自然法学四大思潮,对各大思潮的产生、发展、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作了深入探索,描绘出了现代日本理论法学百家争鸣、和平共处的历史和现实图景,并进而揭示了各大理论法学思潮的本质、特征和精神面貌。本书的另一个焦点是对日本固有法的精神的研究。作者通过对古代日本的习惯法、武士社会的武家法及其法律意识的研究,认为在日本的固有法中存在着现实主义、公家和团体主义、和谐主义三大精神。在此基础上,作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探索了决定现代日本法的精神的深层原因,认为西洋法、日本现代法与日本固有法的精神之间存在着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局面,这正是导致现代日本法的精神具有两面性的根本原因。本书作者曾在日本留学和从事律师工作达八年,对日本社会的构造有切身的体验和深入的研究,在拥有大量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对"日本法的精神"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这一研究被日本学者评价为是"独特的和富有建树的",并将成为"中日法学交流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被国内学者评价为"具有填补国内法学研究空白的作用"。 -
中澳刑事诉讼制度和实务比较研究郑鲁宁主编本书是上海高级检察官两次赴澳考察培训的成果,对中澳两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作了比较研究。全书共分十二章,分别介绍了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就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证据制度、起诉制度、不起诉制度等进行专题分析、比较。 -
西方法谚精选孙笑侠编译我们接触到法谚(法律格言或法律谚语)的第一印象就是——精辟而含蓄的权威表述。据说在欧美和日本学者中,大家都推崇使用以拉丁语记述的文章体的格言,法学论著也不例外地引用拉丁法谚。可能是因为古老的法谚可以用来提高其论述的可信度。然而事实上法谚的意义远不仅仅局限于此,有时法谚还隐含一种原理,一种观念,一种标准,一种方法。比如我们熟悉的“对有疑问的部分,必须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断”,这是拉丁语法谚中的经典例子,它简洁明了地道出了一个令法官困惑的法律原理,也给法官提供了一个解决棘手难题的法律方法。当然,对于大多数来自拉丁语的法谚,对其解释和使用都是需要十分审慎的。一方面是因为它高度浓缩,充分简洁,甚至省略了某些部分;另一方面,由于围绕法的命题,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景下,会派生出不同的理解。因而每一条法谚的命题不得不表现出某种晦涩。所以我们必须一边补充适当的词语,一边做审慎的解读。考察法谚的发展过程,可发现法谚大致分有英美法谚和欧陆法谚两个流派。以英美法系为土壤培育出的法谚在数量上远不如大陆法系。欧陆法谚诞生于古代罗马法学的土壤中,后来在以德国法和法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当中,作为传承罗马法学识和睿智的回忆,原封不动地继续存活,同时又受到时代变化的冲击,虽然在外表和形式上发生了改变,然而仍然保持着它固有的风格。罗马法发展过程中,法谚也得到发展。公元前2世纪时候,表现为对有关法的原理和原则进行提炼。公元1世纪~3世纪,罗马法学家的学说被国家司法作为指导性的学说,法学研究成为法谚发展的重要母体。东罗马帝国时期,法学与政治相对分离,法学接受学术的净化,其结果是作为法学说和法学识精华的法格言在完备的国家法学教育的背景下,不断磨炼发展。6世纪的查士丁尼法典(特别是构成其主要的《学说汇纂》),是经过8个世纪充分孕育的法学的伟大产物。当然,与西罗马帝国在人种、文化、社会、经济、宗教等基础方面有很大差异的东罗马帝国(所谓拜占庭帝国)中,悠久的拉丁世界学说以及带有谚语色彩的法律命题被原封不动地继承下来,让人很难想像(例如,在希腊语占优势的东罗马帝国中,能够读懂拉丁语的阶层很狭窄),但是这些理所当然作为现行法规而且实质上也作为光辉的古典法学的丰碑而被收入《学说汇纂》这样的立法作品中。我们现在拥有的丰富的法谚数据大部分也由来于这一时期的《学说汇纂》。在欧美各国并不使用英语、德语或者法语来表述法谚,而是采用异国语言的拉丁语来记述。尽管大多数法谚诞生于相当久远的古代,但其中另外还有200年左右的时间内产生的比较年轻的法谚。例如大陆法系近代诞生的其中一条表述罪刑法定主义原理的格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上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以判例法为中心的英国法律中,法谚起到像法律规范那样被遵守的作用,法谚云“没有法律就依照法律格言”(Regulaprolege,SIDEFICITLEXINDEFAULTOFTHELAWTHEMAXIMrules.)。在各种原因复合影响下,法谚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与普通法同等的对待。在法律教育的场合法谚作为一种公理而被阐发。在英美法系的世界中,拉丁语的法谚时至今日依然生机盎然。据专门从事拉丁法谚研究的日本学者统计,用拉丁语记述的法谚,大致有5000例之多。当然,其中也有一些只是变换语序、调换语句的命题。我们在此只是选择了一部分。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所以有选择地编译了法、权利、司法、法官、程序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词有关的古老法谚,并把这本法谚集取名为《法、权利和司法——西方法谚集》。采用以下标准进行分类编排:在“法的品性”里面,我们分为法的特点、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惯例、法律上的衡平、法律冲突的处理规则。在“权利、权力与责任”里面,分为法律的权威、法律与权利、权利与自由、义务和责任、法律与权力。在“法官与司法”中,分为法官及其职责、法庭与审判、司法原则和法律解释。在“法律程序”中,分为正当程序、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在“民事司法”中,分为总论、财产权保护、契约与债、委托与代理、损害赔偿以及婚姻、家庭与继承。在“刑事司法”,分为犯罪与刑罚。从这些法谚中我们可以找到某些原理、原则、规则的最古老的依据,因而对它们也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以第一部分为例,其中涉及法的稳定性与确定性(如“法无定法,则无法”)、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如“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应受非难”)、法的效力与既往(如“法律为未来做规定,法官为过去做判决”)、法的公开性(如“法律不经公布就没有效力”)、法的概括性与普遍性(如“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的”)、法与自然秩序(如“法律尊重自然秩序”)、法的实施(如“造法易,执法难”)、法与例外(如“例外总是被放在最后考虑”)、法与原则(如“原则不需要论证”)、法与正义(如“法律乃公正的准绳”)、法与理性(如“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立法理由(如“法律的理由是其灵魂所在”)、法律与紧急需要(如“紧急需要高于法律”)、法与惯例(如“惯例是另外一种法律?)、法律与衡平(如“衡平法并不造法,但对法起辅助的作用”)、法律冲突规则(如“两个权利相冲突时,存在时间更长的权利优先”)。还有一些古老的格言,虽然是日常生活中的习语,不一定专属于法谚,但都与法律、与我们的法律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对我们的法律生活有密切的关联,我们把这些归为“其他”。否则这些同样弥足珍贵的格言就被剩余在了这个体系之外。这些格言或谚语往往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生活中的常理,换言之,它们不局限于法律或法学领域。例如所谓“隔行如隔山,隔行不隔理”,正是说明了法理与常理甚至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密切联系。生活就是法律之母。本书编译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工作,得到了浙江大学2002级法律硕士班周玮同学在日文资料翻译方面的支持,在此向她致以谢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