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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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南洋公学译书院 初译;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补译校订;洪佳期 点校《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一部全面汉译日本法律规范的外国法规类图书,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各部门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体系的规范蓝本之一,其翻译为汉语的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大多被留用至今,成为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学术史的珍贵来源。而且该书在翻译、编辑、校雠、印制等方面也注重创立规范,出版严谨,装帧精良,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出版于清末预备立宪、创建中国近代国家机构的时期,它的刊行为普及西方法治理念,推进法律改革,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该书内容还反映了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宗教等领域的情况,可为我们研究日本史、社会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
外国法律制度简史张培田 主编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
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郭树理 主编“不知别国法律者,对本国法律便也一无所知。”解决中国体育运动中的法律问题,不能不参考外国的相关体育法律实践。尽管中国体育事业的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独一无二,但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还有很多国家实行政府主导型的体育管理体制,因此比较借鉴的基本前提是存在的。此外,要思考2008年之后“后奥运时代”中国体育体制改革的去向,西方体育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关注的。本书的编写得到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视野下的奥林匹克运动”的资助,同时得到了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奥运会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的资助。 -
交易安全义务论李昊 著《交易安全义务论:德国侵权行为法结构变迁的一种解读》基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引入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契机,深入探讨了这一义务在德国法中的渊源即交易安全义务制度的形成与展开,特别是它在德国侵权法内在结构(三阶层)与外在结构的变迁中所发挥的重要功能,并以此反观我国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对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未来侵权法体系中所可能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 -
34座里程碑(美)迈克尔·特拉切曼《34座里程碑:造就美国的34次判决》一名资深律师,花了成千上万个小时来练习写作,只为了使自己的文风不像个律师。他到底想干什么?答案,就是眼前的这《34座里程碑:造就美国的34次判决》——一本只要你想看、就会看得懂的讲述美国历史上最著名案例的故事书!美国为什么会是今天这个样子?答案林林总总,但饶不开这样一个事实:美国有个联邦最高法院,里面有9个大法官,他们作出的判决,能牵着整个国家鼻子走。 这本小书里,收集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多年岁月中作出的最重要的34次判决。这些判决,就好像一座座里程碑,引领了美国的历史走向,造就了美国的民族性格。 -
预注册与数据共享指南魏传忠欧盟REACH法规建立了对化学物质进行管理的全新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通过强制性的数据共享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制造商和进口商通过试验获取关于物质数据信息的成本,同时也达到了REACH法规限制脊椎动物试验的目的。本卷详细描述了在REACH法规下,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数据共享的机制。提供了在“物质信息交流论坛(SIEF)”内信息的沟通方式及费用分担的指南。本卷还讨论了在REACH法规体制下如何保护商业机密信息和开展公平竞争的问题。本卷在其附录中通过大量图示和示例,直观地描述了在REACH法规下物质预注册和注册的流程;列举了十种不同类型的费用分摊方式;给出了数据信息交流的详细表格,对我国企业通过在欧盟的“唯一代表”进入“物质信息交流论坛”、交流物质信息、尽早完成预注册并降低为注册之目的的试验成本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
外国法制史教程江润南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之一,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法知其然,学史知其所以然。本教程主要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制史为内容展开讲述,这些国家先后经历的法制现代化过程,对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有重要的启示。针对学生的需要,在教程编写中,我们注意加强了下面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加强了与法律制度相关的重要背景知识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是一门法学基础课,课程的受众即法学专业学生往往不具备相关世界历史方面的知识,这就使他们对法学史方面涉及具体制度方面的知识不能从整体上进行理解和把握,不能将具体的法律制度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相联系,所以他们对知识点的把握必然停留在机械记忆的层面,而这与我们设立这门课程的初衷是有差距的。法学是灵动之学,法学学习中基础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及最终解决问题的能力,换言之,要培养出学生“法律人的思维”。于是我们在编写此教材时,增加了一些相关的历史知识内容,使学生能够建立一种历史的“还原感”,并在老师的引导下学会分析一个历史事件所导致的制度变革的内在必然性及其契机性,即偶然与必然的结合,如此将学生从枯燥的简单记忆中脱离出来,并逐步建立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其次,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脉络进行简约化整理,突出了对世界法律整体格局影响巨大的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现代化等问题的介绍,在篇幅上予以倾斜和重点关注。在区域上,将欧洲、北美洲作为重点,其中欧洲(包括英国)的法律体系变革是我们阐述的重点。最后,在欧洲大陆法律制度变革和大陆法系形成部分,为了使学生能够将欧洲大陆作为一个完整的大陆法系整体地理解,针对现有教材内容过于零散,而将日耳曼法律制度、法国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律制度三部分串通起来,合并为“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将欧洲大陆自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社会现实与日耳曼人建立的蛮族国家的法律和罗马法复兴之后的欧洲大陆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能够对欧洲大陆法系以日耳曼蛮族国家的建立和分化为历史线索,结合欧洲封建法、教会法、商法相互融合的社会现实,以法国和德国两部民法典为切入点,综合理解和掌握欧洲大陆法系的发端和兴起。 -
东盟国家经济法律法规选编米良《东盟国家经济法律法规选编》是关于东盟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选编集,书中收集了越南、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和文莱等东盟10个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公司法等重要经济法律法规,希望能对相关经贸人员、研究人员有所帮助。 -
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续俊旗,(德)豪茨纳格(Holxnagel,B.) 著《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选取了中国电信法起草中的四个关键问题:监管体制、网络融合、市场准入、普遍服务,并就这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述结构也基本一致:首先,分别描述中国和欧盟相关成员国在相关专题上的现状;其次,分析中国与欧盟在上述专题上的差异及差距,并分析其基础性原因。最后,提出中国在有关专题领域的立法建议。在监管机构部分,提出如下观点:中国电信监管机构应当尽可能淡化政府机构性质,以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应积极推进广电和电信监管机构的融合,建立融合的监管体制;并加强与竞争管理机构以及内容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应当借助于电信监管体制的深化,探索经费渠道的多元化,特别是研究监管收费和电信资源收费及其专款专用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电信监管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并配置相应的监管手段;要通过电信立法,增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应加快改进争议解决程序,实现定分止争的快速解决。在网络融合部分,认为:为推进网络融合,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抓紧出台《电信法》及其他适应融合性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中国网络融合进程;其次,要改革中国、ICT领域的监管体制,择机成立融合性的网络监管机构;再次,要以市场为先导,培育多元利益主体,提升竞争活力;最后,要选择适宜道路,降低市场风险。《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认为,中国市场迈向融合的道路并非一条,政府部门应当扮演引领者、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让各类企业在网络融合中发挥主力作用。在市场准入部分,总体结论是,应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逐步放松市场准人,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政策建议是:在电信业务分类上,修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加融合性业务;在电信业务许可制度上,简化许可条件,改革许可制度;逐步向国内非公资本和外资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规定基础运营商开放网络,提供接人的义务等。在普遍服务部分,认为,首先,通过立法尤其是电信法的起草,明确普遍服务的目标、原则、义务范围、普遍服务义务承担者的产生方式、融资和补偿机制等;其次,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应该惠及更多的弱势人群,包括城市的弱势人群以及残疾人,并且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推广和普及宽带业务;再次,要确立以成本为基础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选择适当时机出台普遍服务基金,并考虑将公共基金作为普遍服务融资的方式;然后,普遍服务义务分配机制应进一步市场化,在普遍服务的提供上加快引入竞争机制;最后,要定期对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对普遍服务的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 -
英国竞争法研究李国海英国竞争法最早可追溯到普通法的一些规则,17世纪就已经有简单成文法问世。现代的英国竞争法是从1948年开端的,这一年英国颁布了《垄断与限制性行为法》。此后,英国频繁出台竞争法文件。但是直到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也即随着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的出台,英国竞争法才基本成形。这说明,英国竞争法发展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超过了其他国家或地区。英国是一个在世界上很有影响且与我国有着紧密经贸关系的大国。对英国竞争法的发展史和其最新发展作系统研究,这对我国竞争立法和司法实践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除了复杂的发展史,英国竞争法的立法技术和制度框架也很有特色。在立法模式上,英国竞争法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立法,也不同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分散立法;在法律渊源上,英国竞争法是以成文法为主体,这与英国的判例法传统形成鲜明对照;在规制对象上,英国竞争法是以行为主义为主体,但同时包含结构主义的内容;此外,在执法机构、制裁手段、实施程序等方面也都具有显著特色。英国竞争法的立法技术和制度框架如此富有特色,李国海教授的《英国竞争法研究》一书无疑给我国竞争法领域的学者带来了很多新的信息,可以启发我们在竞争立法中思考一些新的立法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