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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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历史(英)卡德里 著,杨雄 译《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从原告和被告公开对质开始,刑事审判就不只是确定谁对谁做了什么。在这本有趣的著作中,作者讲述了西方4000多年的审判故事。在这本包含了北欧神话、《爱丽丝漫游奇境》、21世纪好莱坞的著作中,作者讲述了陪审团如何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诞生,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审判源自历史哪个阴暗的角落,苏联“大肃反”中公开审判怎样沦为了表演,而有着法治传统的欧美国家为何在二战后主张不经审判就处决2500个纳粹分子……本书充满了吸引人的奇闻轶事和历史细节,但这些并没有淹没作者对审判本质的思考、对推动审判发展的力量的探究,对诸多问题的探寻,如:谁有审判的权力?为什么?被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的罪恶?他以生气勃勃和妙趣横生的笔调,创造了大众化的历史杰作。 -
美国律师(美)埃贝尔 著,张元元,张国峰 译本书详细地描述了美国律师业在过去的100多年里,通过构建职业门槛以控制新加入者的数量和质量来实现职业化的努力。作者对执业限制措施的兴起与衰落、律师创造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及律师业寻求自我管理排斥外部控制的努力作了详尽描述,并用律师收入和地位的统计数据说明了律师们的努力的成功。作者还分析了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律师业发生的转型,并对美国律师业的现状和未来提出了若干批判性的见解。 -
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李中原 著《欧陆民法传统的历史解读:以罗马法与自然法的演进为主线》作者以为,罗马法与自然法相结合的“罗马—自然法”传统更为全面地概括了整个欧陆民法传统的精神。民法传统,作为欧洲制度文明的重要代表之一,其内在的观念和方法论模式恰恰是由于罗马法与自然法哲学在历史上长期不断的互动和交融的结果。单纯依靠罗马法,不可能达到《法国民法典》乃至《德国民法典》的理性程度;反之,单纯依靠自然法,则不可能发展出如此浩翰而又精巧的实用规则。只有将罗马法的经验传统与自然法的理性精神结合起来,才可能发展出近代欧陆的民法体系。在整个欧陆民法的发展历程中,罗马法与自然理性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二者构成了欧陆民法发展史上一对经典的矛盾范畴,经验与理性的互动贯穿着欧陆民法史的始终。所谓的“罗马—自然法”传统也代表着一种内化在罗马法传统当中,并且与罗马法经验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自然理性观。这种自然理性观,也可以理解为“私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或“私法的精神”,较之于影响公法的自然法学说而言,此种自然理性观除了具有不断强化的理性主义色彩之外,它还具有着明显的现实主义和传统主义的倾向以及与生俱来的衡平气质和“统一化”的品质。 -
欧盟REACH测试方法法规陈会明 等编为了配合REACH法规的实施,欧盟于2008年5月30日发布EC440/2008法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的第1907/2006号法规的测试方法法规,旨在为化学品提供系统的理化、毒理、降解蓄积和生态毒理测试方法。欧盟REACH法规的实施,将直接大幅提高我国化学品出口欧盟的门槛,给我国化学品出口带来严峻考验,也对我国化学品分析测试技术提出了挑战。为了积极主动应对欧盟REACH法规,近几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系统全面的REACH法规应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
缅甸公司法米良 主编《缅甸公司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缅甸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设立,股份、注册、和责任,管理和行政办事处及名称,公司的解散,公司的登记机关和相关费用,公司设立申请的提交和公司的注册,根据本法公司的注册核准,未注册公司的解散,在缅甸之外建立的公司。缅甸全名为缅甸联邦(The Union of Myanmar),简称缅甸,是东南亚地区一个重要的国家,东北与我国云南省相邻,东南接泰国与老挝,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之一。中缅两国是友好邻邦,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源远流长。自古以来,两国人民就以“胞波”(兄弟)相称。两国于1950年6月8日正式建交,是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之一。缅甸到1044年才形成统一的国家,之后经历了数个王朝。19世纪以后,缅甸进入殖民地时期,缅甸沦为英国殖民地。英国占领印度后,通过三次英缅战争打败了缅甸,将缅甸纳为印度的一省,并将政府设于仰光。在英国的殖民统治时期,缅甸的交通和教育获得大幅改善。英国人致力开发水路,使得无数蒸汽船得以航行于依洛瓦底江。铁路和道路也获兴建和改善以弥补水路的不足。此时,大量的印度移民涌人导致劳工廉价,造成地方经济受到威胁。因此缅人开始产生对印度人的仇视,以致在1930年爆发反印度人的暴动。 -
公案簿侯真平 等校注《公案簿(第8辑)》的内容,起1852年1月6日,终1856年12月12日,包括原档第13册(1852年1月6日—1855年1月18日)、第14册(补1854年4月28日一1856年12月12日)、第15册(1855年9月12日—1856年4月10日)的案卷。其中,令人瞩目的记载,至少有7个方面的内容:(1)现存《公案簿》原文件有最原始记录本、初誊本、后誊本之别;(2)二朱庄济漯封妈腰陈永元涉嫌腐败怠惰的指控。(3)武直迷陈绍周、名誉雷珍兰署理公堂事务陈广元私贩鸦片案件。(4)公堂官员缺席现象严重,懒散成风。(5)荷印当局重新制订允许唐人新客来吧的规定。(6)天地会案件。(7)1853年7月荷印当局镇压西婆罗洲华人的左证等问题。 -
日本商务法律实务(日)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 编著《日本商务法律实务》力求对2008年10月以前的最新日本法律从实务的角度进行简明实用、通俗易懂的阐述,以供各行各业中关心日本法律的广大读者参考与借鉴。与中国法律一样,日本法律每年都有许多修改,相关的法律实践也在不断发展,我们日本律师时常面临业务中的变化,因此,有关日本法律的实务书籍,由熟悉最新知识和富有操作经验的人来编撰更具指导意义。本事务所自1952年创设的半个多世纪以来,经过不懈的努力,早已跻身日本为数不多的大规模律师事务所,而海外企业的在日法律业务也一直是本所的优势服务领域。就中国业务而言,本所早在1998年便创办北京事务所,在中日经济交流的贡献方面迈进了一大步。本所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在各个领域均处于最前沿,为众多国际一流企业提供着行之有效的卓越服务。而《日本商务法律实务》,正凝聚了我们在各法律服务领域中积累下的先进知识与丰富经验。在法律运用方面,与中国相比,日本法律到目前为止积累的法院判例相对而言在实务中常常十分重要。但中日两国均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概念也有着众多相似之处,对于熟悉中国法律的读者而言,《日本商务法律实务》中的许多内容想来都比较容易理解。 -
中欧电子合同立法比较研究高富平 等著中欧信息社会项目”是中国政府与欧盟之间的合作项目,旨在根据中国信息化工作的政策和实施战略,加强中欧交流与合作,通过信息化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
法国物权法尹田 著本收对当代法国物权法的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和阐述,结合法国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历史和现状,着重论述了法国民法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对这些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
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王贵松 著本书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内容,以日本食品安全法制以及日本的法制研究为基础,梳理日本食品安全法的历史发展,介绍其制度现状,分析其制度得失,把握其运用中的法律界限。第一章“食品安全法导论”。首先分析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些基础性概念,为全书的展开铺垫:何为食品,何为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为什么需要食品安全的规制。然后需要对本书中所称的“食品安全法”作出界定。食品安全法只是食品安全法制的简称,而非某一部法律的名称。食品安全法的定性以及与宪法、消费者法和产品责任法之间的关系亦需探讨。特别是后者,如何协调具有不同理念的法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大难题。第二章“日本食品安全法的历史演进”。这一章将日本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分成了三个阶段,即食品取缔法时期、食品卫生法时期和食品安全法时期。三个不同的时期,其秉承的理念以及相应的制度架构都是有很大差别的。由着重于取缔,到确保食品卫生,再到确保食品安全,其间的轨迹值得仔细体味。第三章“日本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理”。日本2003年制定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给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奠定了基础,确立了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它确立了最优先保护国民健康、过程化规制、科学与民意并用的基本理念,确立了法治原则、各负其责原则、公开与参与原则和预防原则等基本原则,引入了风险分析机制,建立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的基本制度框架。第四章“日本食品安全的保障机构”。伴随着2003年食品安全法制的全面整顿,日本在食品安全的保障机构方面也作出重大改革,根据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进行一元化的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作为风险管理机关的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可以说这是一次面向食品安全的机构改革。第五章“日本食品安全的保障制度”。经过百年的发展,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日臻完善。其保障制度从生产到流通销售无一不包,在食品供给流程中建立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的承认制度,就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器具和容器包装设定安全标准,再对这些安全标准按照进行认证,并实施重要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符合标准的方可准许生产经营。在生产出来产品之后,在流通领域仍有较为严格的检查、监管制度,一旦违法就可以采取禁止销售、召回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许可证等措施,并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可以说,这些保障制度涵括了从源头到终端的各个环节。根据风险分析的要求,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沟通,除了日常的收集与沟通渠道之外,还建立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内部告发制度、食物中毒的报告制度、行政调查制度、公布危险信息等。当然,本书是着重从法学的角度介绍这些制度的现状、分析其运用中的限制和界限。另外,为了应对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均建立了相应的应急机制。第六章“日本食品安全行政的救济”。本书没有介绍整个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济,而只是选取了食品安全行政的救济来进行探讨。在食品安全行政争讼中,首先成为障碍的便是诉的利益,诉讼对象有无处分性,原告有无法律保护的利益,均成为能否启动争讼程序的关键。好在司法逐渐突破了反射性利益论等的限制,而给予原告较为充分的保护。在食品安全的国家赔偿中,成为典型和难题的是行政不作为问题,对于如何判断不适当行使食品规制权限的违法性,如何理解不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何处理企业赔偿与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日本的法院已经有了一些成熟的做法。最后,在结语中总结日本食品安全法的经验、教训以及一些有待完成的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