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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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法规与技术周在青,王海红《船舶防污染法规与技术》全面、系统地介绍防止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以及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管理技术。全书共分8章,包括:防止海洋污染的意义、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海洋环境及防污染法规的基本概念、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法规的历史发展、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法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内法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技术、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国监控。每章后均附复习思考题。《船舶防污染法规与技术》内容丰富、资料翔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可作为高等院校航运管理、海商法、交通运输、海洋环境工程等专业的教材使用,还可供航运公司、油运和化工进出口公司、船舶油污保险和保赔公司、海事和船舶检验机构、港口管理局和港务公司、国家海洋局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参考。 -
美英德法日行政体制与组织法研究应松年,王龙江 编为了给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组织立法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研究资料和立法实例,编者与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教授等组织课题组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五个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体制和组织法进行了研究,并选译了相关行政组织法文本。这五个国家的政体有总统共和制、内阁共和制、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结构形式既有联邦制也有单一制,但都体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普遍奉行依法组织的原则。书中对各国的行政体制与组织法进行了概述,便于客观把握每个国家的总体状况和政府治理方式。 -
香港冲突法研究张美榕 著目录绪论一、选题背景二、选题意义三、文献综述四、选题内容与创新点五、研究方法六、研究架构第一篇导论第一章香港冲突法概述第一节香港冲突法的概念一、冲突法的调整对象二、冲突法的性质三、宪法性法律依据第二节冲突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二、本地法渊源第三节香港冲突法学说理论一、主要学说理论二、学说理论之展望第四节香港冲突法的研究现状第二章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的适用第一节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私法协调化进程一、国内法层面二、区域层面三、国际层面第二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海牙国际私法条约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概况二、海牙国际私法条约的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第三节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地区适用的几个问题一、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地区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地区的转化立法三、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对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区际司法协助的推动作用四、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对香港地区与欧盟之间司法合作的推动作用第四节小结第三章住所、国籍与居所第一节住所一、住所的一般问题二、2009年之前住所的确定:普通法规则三、2009年之后住所的确定:《居籍条例》四、小结第二节国籍与居所一、国籍二、居所三、小结第二篇管辖权问题第四章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第一节香港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一、香港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二、确定香港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实践三、香港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四、小结第二节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一、1978年之前:绝对豁免原则二、1978~1997年:《英国国家豁免法》三、1997年之后:香港所采纳的原则四、小结第三篇法律适用问题第五章法律适用中的一般性问题一、反致二、外法域法适用的限制三、外法域法律的证明四、小结第六章婚姻家庭第一节结婚一、结婚的形式要件二、结婚的实质要件三、多配偶婚姻四、其他问题第二节夫妻财产关系第三节婚生子女地位一、请求香港法院作确立婚生子女的宣告二、法律适用问题第四节离婚一、涉外离婚之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之关系二、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三、对外法域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之承认第五节收养一、《海牙收养公约》中的主要冲突法条款二、香港《领养条例》关于跨境收养之规定第六节国际间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一、国际间诱拐儿童问题的现状及后果二、公约调整的国际间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问题三、非公约调整的国际间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问题四、小结第七章财产权第一节物权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三、小结第二节破产一、管辖权二、法律适用三、外法域破产宣告的效力四、小结第三节信托一、普通法规则二、《信托承认条例》三、小结第四节继承一、无遗嘱继承二、遗嘱继承三、无人继承财产四、小结第八章债权第一节合同一、成文法规则二、普通法规则三、其他特殊合同四、小结第二节侵权一、传统普通法规则二、香港的司法实践三、小结第四篇民商事司法协助第九章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第一节外法域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一、学说理论二、成文法登记制度三、普通法诉讼制度四、英国与英联邦国家的民商事判决五、外法域法院作出的离婚或分居判决六、依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作出的判决七、小结第二节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的强制执行一、学说理论二、《纽约公约》及其在香港的适用三、非《纽约公约》范畴内的外地仲裁裁决在香港之强制执行问题四、其他途径五、小结第三节司法文书域外送达一、外法域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二、香港司法文书在外法域送达三、《海牙送达公约》四、小结第四节域外取证一、《海牙取证公约》二、外法域法院在香港取证三、香港法院在外法域取证四、小结第十章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第一节区际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一、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二、台湾地区/澳门地区民商事判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第二节区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一、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二、澳门地区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三、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第三节区际司法文书相互送达一、内地与香港地区司法文书相互送达二、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与香港地区司法文书相互送达第四节区际相互取证结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
法国金融法(法)安娜·多米尼克·梅维尔 著; 姜影 译金融法是商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与公司法相区分。因为,在法国法中,《商法典》(le Code Commerce)仅部分地涉及金融市场管理的内容,而相关更为具体的规则通常在《货币与金融法典》(le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或者其他一些规范金融市场的行业条例或规范中规定。金融法学科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为现今,立法者对于证券业务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因此也希望通过加强对于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以使巴黎证券交易所(la Place de Paris) 成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交易市场。同时,为了适应这些要求,金融法学科也是一个经常经历众多立法或行政法令修改的学科。因此,这一领域的许多方面在2005年7月26日第2005-842号《关于经济信心与现代化法》 (la loi n°2005-842 du 26 juillet 2005 pour la confiance et la modernization de l’économie, 又称《la loi Breton》)、2005年7月20日的《第2005-811号法》以及2006年3月31日的第2006-387号《关于公开要约收购制度改革法》(la loi n°2006-387 du 31 mars 2006 relative aux offres publiques d’acquisition )这几部法律中进行了修订。最近几年,由于法国将欧盟《有关金融产品市场的法令》引入国内法,又有如下几部法令诞生:—— 2007年4月12日的《第2007-544号法令》(l’ordonnance n° 2007-544 du 12 avril 2007),2007年5月15日的《第2007-901号法令》(le décret n°2007-901 du 15 mai 2007);—— 2007年5月15日的《第2007-904号法令》(le décret n°2007-904 du 15 mai 2007);—— 2007年5月15日《有关批准修改法国证券监管局一般规则的指令》(l’arrêté du 15 mai 2007)。这些法令在2007年9月1日之后开始生效实施,给法国金融市场的法规体系带来了深刻的变革。2008年8月4日的第2008-776号《有关经济现代化的法令》(la loi n° 2008-776 du 4 aot 2008 de modernisation de l’économie)实施了一些改革措施,旨在使商业生活更为现代化。Le Bars (B.),《La moralisation de la vie des affaires est-elle en cours ?》, JCP E 2009, act. 115 ; Saintourens (B.),《Les réformes du droits des sociétés par la loi du 4 aot 2008 de modernisation de l’économie, Rev. Sociétés 2008, p. 477, Tork (S.)《Modifications de la matière financière》, RD bancaire et fin. 2008, comm. 153.这在该法的第152条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其改革目的旨在强化法国金融市场的吸引力,并从市场基础、金融产品发行人、金融中介机构、对第三人账户的集体管理以及为保障投资者获得更多信息与保障金融秩序稳定方面采取的相关措施等诸多方面来增强法国市的竞争力。该法具体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为保障金融稳定而对于准入监管和金融领域监管进行改革;使金融工具商品化领域的相关规则与储蓄产品、保险产品商品化的相关规则更为协调;使法国国内法符合欧盟相关法令的要求;修订《货币与金融法典》,对于有问题的条款进行修改与完善、废除已经过时和陈旧的条款。继该法之后,法国政府以条例的形式又进行了大量改革。2008年11月6日的《有关优先股的法令》(l’ordonnance n°2008-1145 du 6 novembre 2008 relative aux actions de préférence)修改了上市优先股制度(actions de préférence ctées)。Dondero (B.),《L’ordonnance n°2008-1145 du 6 novembre 2008 relative aux actions de préférence》, Rev. Sociétés 2008, p. 715 ; Le nabasque (H.),《La réforme des actions de préférence》, JCP E 2008. 2245 ; Torck (S.)《Ordonnance n° 2008-1145 du 6 novembre 2008 relative aux actions de préférence : une réforme sectorielle》, Dr. Sociétés 2009 repère 1.2009年1月8日的第2009-15号法令(l’ordonnance n°2009-15 du 8 janvier 2009)其后又对《金融市场法典》(le Code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进行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对法典中有关金融工具的专业术语进行了更新;二是使有关交易的操作规则与国际更为接轨。Bonneau (T.), L’ordonnance n°2009-15 du 8 janvier 2009 relative aux instruments financiers, Dr. Sociétés, février 2009, étude 3 ; Dubertret (M.), Maneget (D.),《Réforme du droit des titres : commentaire de l’ordonnance du 8 janvier 2009》, D. 2009, p. 448.2009年1月22日的第2009-80号法令(l’ordonnance n°2009-80 du 22 janvier 2009)用“向公众发行金融证券”(offre au public de titres financiers)和“承认受规制市场中的协商”的欧盟法概念替代了法国先前使用的“向公众融资”(appel public à l’épargne)的概念。该法令取缔了向公众融资的公司的法律地位。2009年1月30日的第2009-105号法令(l’ordonnance n°2009-105 du 30 janvier 2009)简化了公司回购股份申报方面的规定,并将公司在回购过程中存在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情形时须向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的制度扩展适用到了某些金融衍生品中。各国金融市场相互依存,任何一国的金融市场均不能完全脱离其他金融市场而独立运作。《Le monde financier est global, dit-on : de Tokyo à New York en passant par paris, le soleil ne se couche jamais ; quand Wall Street s’endort, KabutoSho s’éveille.》, in, Paclot (Y.),《Crise financière, crise du droit》, RD bancaire et fin. 2008, repère 14. 因此,世界金融市场实质为一个整体,2008年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即为例证。在英美盎格鲁—撒克逊法(droit anglo-saxon)和金融本身固有特性的双重影响下,该学科日渐呈现国际化的趋势。Frison-Roche (M.), Germain (M.), Droit, Finance, Autorité, Rapport à la chancellerie, Laboratoire de sociologie juridique de l’Université de paris Ⅱ, 1999.因此,金融法事实上兼具经济性和国际性两个特征。在国际层面,2009年9月在匹兹堡举办的20国集团峰会提出加强对于各国金融体制监管主张的原因也在于此。在这方面,法国已积极采取了相关措施。多部法规针对法国金融监管体制在经济危机中暴露出的弊端,尤其是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缺失,进行多项改革。因此,2010年1月21日的第2010-76号法令(l’ordonnance 2010 n°2010-76 du 21 janvier 2010)将多家银行和保险的监管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统一的监管机关——审慎监管局(l’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ACP)。Bonneau (Th.),《Commentaire de l’ordonnance n°2010-76 du 21 janvier 2010 portant fusion des autorités d’agrément et de contrle de la banque et de l’assurance, JCP E 2010, 1140 ; Bogot (J.), et Bellando (J.-L.),《La nouvelle 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 et de l’assurance : aspects structurels》, JCP G 2010, 364 ; Ruol (V.),《L’ordonnance n°2010-76 du 21 janvier 2010 : révolution ou évolution ?》 , Banque et droit n° 131, mai-juin 2010, 3 ; Causse (H.), et Maymont (A.),《l’Autorité de contrle prudentiel, Commentaire de l’ordonnance du 21 janvier 2010 portant fusion des autorités d’agrément et de contrle de la banque et de l’assurance》, RD bancaire et fin. Mai-juin 2010, Etudes 11, p. 11.其后,2010年10月22日的有关银行和金融调控的第2010-1249号法(la loi n°2010-1249 du 22 octobre 2010 de régulation bancaire et financière)创设了金融和系统风险调控委员会(Conseil de régulation financière et du risque systémique )。与此同时,法国不但强化了金融市场监管局和新设立的审慎监管局的职权,也修改了有关公开要约收购和一致行动方面的法规。Bonneau (Th.),《Commentaire de l’ordonnance n°2010-1249 du 22 octobre 2010 de régulation bancaire et financier, JCP E 2010, 1957 ; Lasserre-Capdeville (J.),《présentation générale de la loi de régulation bancaire et financière》, LPA 22 octobre 2010, n° 211, p. 3.金融法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浓厚的强制性色彩。因为金融法很大部分的法律条文需要通过金融市场监管局(l’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简称AMF)和审慎监管局(ACP)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金融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或者在民事领域认定某些交易行为无效等手段得以适用。 -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陈志勇 著为了凸显研究的理论意义,避免就制度而论制度,作者陈志勇运用历史制度主义来研究香港申诉专员制度。这是《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的一个重要创新点。历史制度主义是一种主流制度分析方法,实际上是政治学中出现的第一个新制度主义学派,对“什么是制度?”“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制度如何变迁?”“制度如何设计?”等问题作出独特的回答。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的研究逻辑是制度安排——制度运行—一制度绩效。除了第一章导论外,《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其余六章可分为四个部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研究: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从历史制度的视角阐述了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内涵,追溯了该制度的产生、演变过程,以及变迁动力,分析了其功能和作用,并评估了这项制度的绩效和对于促进行政公平、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作者曾是一名专业律师,对资料和法律文本的解读精准到位。书稿资料翔实,还融入了自己的实地采访等第一手鲜活资料。 -
作为制度根源的财产权甘超英 编《作为制度根源的财产权——中德比较》的主要特色是历史性考察。除了个别文章集中讨论现实财产权问题外,无论中国的还是德国的学者,多数论文均从历史角色切入,讨论财产权的观念、立法和制度。由于各位作者选择的题目均较专门,故对于特定问题的讨论均颇深入,于读者了解和理解相关问题的历史脉络应会多所裨益。就本文集的价值而论,编者以为有两方面可作说明:一方面,历史的就是相对稳定的,故而文章的价值不会随时光的流逝而很快丧失;另一方面,历史的也就是""当代的"",诸作品可作为一面镜子反映现时中国与德国的财产权问题,这些问题的多数至今尚且存在。共计11篇文章。 -
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研究阿茹罕 著《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法研究》是基于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自治法编写的法学研究类书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拓展了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丰富和推进了民族法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同时也为健全和完善中国民族法制度提供了启示和借鉴,是作为青年学者独特的学术贡献。 -
德国民法总论(德)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德)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 著; 张艳 译; 杨大可 校自1976年第一版出版至今本书已历33版,是一本针对初学者的教科书和针对高年级学生的复习材料。它旨在澄清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只有清楚了解法律规定目的的人,才能真正掌握所学的知识。本书致力于引导读者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同时努力就本书所列出的各个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 -
德国债法总论(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Dirk Looschelders)著; 沈小军,张金海 译; 沈小军 校劳谢尔戴斯教授所著的《债法总论》一书以清晰、准确的语言阐释了新债法。书中由判例选取的大量例子说明了所探讨的问题如何能够对案件的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作者表明,新给付障碍法的构造可以追溯到一个统一的基础模式之上。附录收有六个详细的附解答的案例。具有高度的帮助记忆价值的常规债法基础知识一览表对论述作了补充。 -
外国宪法张震,刘泽刚 编本教材选取了在世界宪法发展史上最有代表性的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德国宪法、意大利宪法、日本宪法、韩国宪法和印度宪法等八国宪法,对这些国家宪法的产生背景、制定经过、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由点到线逐一介绍,清晰地展现了世界宪法的产生、发展历程,是本科学生学习宪法的入门教材。由西南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组织讲授外国宪法课程的老师编写,并吸收了中国人民大学、西南大学等院校的青年教师参与编写。教材选取介绍和研究的是外国典型的宪法法典和实践,富于参考性,也适合外国宪法爱好者作为学习的参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