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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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论(日)穗积陈重 著《法典论》是日本近代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的代表作,初版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法典论》是一部立法史与立法技术的专门著作,在《法典论》中作者对法典的性质、沿革、法律家与法典编纂、非法典编纂论,以及法典编纂的治安策略、守成策略、统一策略、整理策略、更新策略五种目的进行了历史考证,同时对法典的体裁、法典编纂的组织,以及程序进行了论证。《法典论》在立法学上属于扛鼎之作。 -
新加坡法治社会的透视与思考潘光政 著《新加坡法治社会的透视与思考》主要收录了新加坡法治社会的实感、从新加坡鞭刑说起、英国式的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循环经济与法治化、以法治国与西方价值观、李光耀与法治社会、法治化与经济治国等内容。 -
德国联邦公务员法德国联邦公务员惩戒法徐久生 译德国有一套比较健全的廉政法律体系,这就促使公务员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本职工作上,不渎职、失职和以权谋私,极少有公务员贪腐。法律约束与相关监督对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德国公务员来说,自觉做到按章办事是其应尽的义务,公私分明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德国防治腐败的机制和举措,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即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机制、制度的建设,既治标又治本。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相信德国在防止腐败方面的做法对我国会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
老挝刑事法典贾凌,魏汉涛 著《昆明理工大学法学译丛:老挝刑事法典》主要内容为老挝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紧紧围绕老挝刑事法律为中心,通过对老挝现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准确翻译,系统整理为读者介绍老挝的刑事法典,内容清晰、明了,同时又提供英文原版,使读者对译文的理解事半功倍,对了解老挝的刑事法律具有重要价值。 -
德国基本法(德) 克里斯托夫·默勒斯 著克里斯托夫·默勒斯在这本小册子中首先简明扼要地描绘了德国基本法的前史与产生,然后以初次阅读者的视角介绍了基本法的结构和一些重要表述,接着勾勒了基本法在德国政治和社会现实中的运行,最后讨论了基本法当前所面临的挑战,如公共安全与自由的冲突、德国法秩序的欧洲化和国际化等。每种文化都需要自己的解决方案。但是,好的解决方案一定需要想象力,与其他文化的比较会激发这种想象力。以这种间接的方式,这本书或许会有助于中国的讨论。 -
美国联邦人身保护令研究薛竑 著人身保护令在英美法国家被誉为“伟大的自由令状”,它意味着被羁押的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该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美国宪法虽然没有确立联邦人身保护令制度,但确认了普通法人身保护令。然而,人身保护令在美国却呈现出与其原产地英国不同的制度。本书专题研究美国联邦人身保护令的起源、历史发展、程序规则以及基本程序。 -
香港基本法实施问题研究郭天武 等编《粤港澳区域合作研究文丛:香港基本法实施问题研究》是一部系统研究香港基本法实践的专著。它以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15年来的实践为视角,研究基本法作为授权法的基本原理、制度构成及实践原则;阐释了行政主导的运行机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及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分析双轨制的解释主体给基本法解释带来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了行政长官、立法会及区议会的选举制度的变化及香港实行普选制度的条件、原则、路径等,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基本法实施的成功经验,回应了香港回归以来有关基本法实施的重大理论问题。 -
日本反垄断法研究戴龙 著日本反垄断法是亚洲国家中最早制定并且最早得到实施的竞争法律制度,对其他亚洲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日本反垄断法研究》比较全面地探讨了日本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以及制度特征,对日本反垄断法的法律实施以及日本处理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及贸易政策的经验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对日本反垄断法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日本反垄断法研究》还对中日两国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现阶段反垄断法实施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弥补了我国国内关于日本反垄断法研究的不足。 -
英美法中的合同受挫制度研究原蓉蓉 著现代社会风险林立,如何应对异常变化的客观情事对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是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对此,英美合同法通过丰富的判例及成文法确立和发展了自成体系的合同受挫制度。本书旨在通过翔实的域外资料对该制度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指出合同受挫制度作为对严格合同责任的一种突破,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对受挫类型和受挫原因进行类型化分析会使判断标准更加具体,同时应注意特定类型的合同在适用受挫制度时会受到更多限制。本书还对合同受挫后已付款和应付款的处理、价值利益的返还、费用损失赔偿及有条件免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上述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合同履行障碍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美国宪法禁酒修正案研究王茂生 著对于美国人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禁酒,可能 在中国人看来,是一场荒唐的闹剧,但其实不然。在 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后会发现,美国宪法禁酒修正案( 第十八条宪法修正案)的立废涉及许多值得认识和借 鉴的东西。第一,美国宪法禁酒修正案不管是其出台 还是被废止都受到了大多数民众的支持,有其必然性 ,而不像某些美国学者所说的,“只是少数人的阴谋 ”。美国的修宪程序非常严格,需要在经过国会参众 两院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修正案,或者根据各州 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 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最后都要经过各州3/4州议 会或3/4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如此苛刻的修宪条件, 如果没有民众背后的支持,实行选举政治的美国是绝 难办到的。第二,美国宪法禁酒修正案的出台和被废 止都受到了偶然事件的影响。修正案出台前夕,虽说 各界人士对禁酒修正案呼声较高,但直接导致禁酒修 正案迅速通过的原因还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和美国后来的参战;而禁酒修正案被废止也与当时美 国发生的经济大萧条有直接关系。可见,法律的出台 有其必然性,但也会受到偶然因素的影响。第三,宪 法禁酒修正案的立废是在各方利益团体的博弈后借助 政党的选举政治实现的。宪法禁酒修正案出台前,支 持禁酒的利益团体(主要包括:妇女及妇女基督教禁 酒联合会、基督教新教、老移民家庭、中产阶级居民 、反酒馆联盟、工业企业主、工会、共和党等)与反 对禁酒的利益团体(主要包括:酒馆行业、酒业利益 集团、天主教、新移民、劳工阶层、民主党等)为了 各自的利益,互相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博弈,最后通过 其在议会的政治代言人表达出了博弈的结果——宪法 禁酒修正案出台;而宪法禁酒修正案的废止也是在反 对宪法禁酒修正案一方[主要包括:反禁酒修正案协 会(AAPA)、全国禁酒改革妇女组织(WONPR)、新教徒 、民主党、媒体等]与支持宪法禁酒修正案一方[主要 包括:反酒馆联盟(ASL)、妇女基督教禁酒联合会 (WCTU)、黑社会组织、共和党等]博弈后的结果。第 四,宪法禁酒修正案的立废起到了缓解当时尖锐的社 会矛盾的作用。20世纪初的美国,产生了严重的工业 社会综合症:垄断势力恶性膨胀、贫富差异不断扩大 、社会求变思潮风起云涌、自然资源惨遭破坏、进步 运动不断升级、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正是由于宪法禁 酒修正案的出台顺应了民意,缓解了当时尖锐的社会 矛盾,从而为政府彻底解决问题赢得了时间;而宪法 禁酒修正案的废止也是在禁酒执法未如民愿,民众感 觉受骗上当,加上经济濒于崩溃,社会矛盾再次激化 时,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抓住时机,顺应民意,及 时废止了宪法禁酒修正案,从而缓解了当时的社会矛 盾。第五,宪法禁酒修正案的失败再次证明无法用法 律的强制来彻底改变民众的生活习俗。美国用修宪的 方式来禁止民众饮酒,实质上就是想借助法律手段来 规制道德和社会风俗。结果正如布莱克所言,“生活 习惯作为一种无形的法律指导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当 禁酒令成为宪法一部分时,生活习惯便与法令混淆了 ,这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禁酒成功得越彻底,离 失败就越近了。” 因此,对美国的宪法禁酒修正案研究后,我们可 以得出这样的启示:法律的出台应该适应时代的要求 ;制定法律要以民意为基础;法律可以为各方利益群 体提供博弈平台;应该重视偶然事件对法律制定的影 响;法律在改变民众生活习惯方面作用是有限的。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讲道:“我 国目前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 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 念深刻变化。”与之相伴而生的是社会矛盾突显,群 体性事件增多,而我们拥有立法权力的某些部门却对 社会矛盾的尖锐化重视不够,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手段 去化解或者缓解社会矛盾,比如说《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就太过缓慢,而《遗产税法 》则迟迟未能制定。对于想用“禁止性法律”改变民 众社会生活习俗的事例,除了美国宪法禁酒修正案之 外,中外还有不少,比如法国的“裤子法”“北京的 禁放令”以及香港的“禁烟令”,等等,这些法律实 施效果大都并不理想。即使香港禁烟成效还算显著, 但执法成本太高,一般国家无法承受,不具有可移植 性。总之,对于涉及民众社会生活习惯的问题,我们 不能轻易用“禁止性法律”对其进行调整。
王茂生编著这本《美国宪法禁酒修正案研究》的 主旨是以美国宪法禁酒修正案为主线,对其出台、实 施和废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宪法禁 酒修正案立废过程进行分析,归纳出了其所反映的一 些立法特点,进而获得一些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有益 启示。本书除导言部分和结语外,共分六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