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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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权利的现代解读张福刚 著《传统权利的现代解读:请愿权理论和规范研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愿权是指人民就国家的政治措施或对个人的权利、利益之维护,向国家有关机构表达意愿,请求国家有关机构受理并做出答复的权利。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应该区别一般意义上的请愿与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愿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界定请愿权,既要照顾到请愿权所具有的表达权、请求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属性,又要使请愿权概念本身具有周延性,使得请愿权概念与公民行使请愿权的宪政实际相符。在请愿权的构成方面,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作为请愿权的客体的国家给付义务,这与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愿权所具有的给付义务请求权是相对应的。请愿权除了给付义务请求权的基本属性以外,还有自由权属性、参政权属性、权利救济权属性以及和平抵抗权属性等。请愿权多元化的权利属性与其内容的开放性与广泛性有关。在界定请愿权的同时,需要在中国的语境下注重请愿权与信访之间的联系,理性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我国现行《宪法》还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以视为请愿权的宪法依据,《宪法》第41条的内容还无法与请愿权建立直接的对应关系。但是,这并不影响请愿权之于宪政建设的功能和价值,诸如控权功能、民主的形塑功能、秩序保障功能以及促成善政之达成等功能对于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十分重要的。 请愿权是一项有着悠久的历史底蕴的权利。自1215年的宪章运动所确立的《自由大宪章》正式确认请愿权以来,请愿权的基本功能先后经过了控制王权、权利救济、政治参与的变化过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一步发展,请愿权的权利属性不断得到锤炼,进而发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而为各国宪法所确认。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正式确认请愿权,这也是请愿权在宪法性文件中的首次确认。对于成文宪法国家而言,请愿权最早则出现于1791年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受到美国成文宪法立宪方式的影响,在世界的宪政实践中,许多国家不仅纷纷采取成文宪法的立宪模式,而且也纷纷在其宪法文本中明确了请愿权的内容。随着世界宪政实践的发展,对请愿权的确认和保护已不限于国内的宪法领域,区域人权文件甚至国际性人权文件也逐渐对请愿权采取积极的保护制度。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都在请愿权区域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国际人权法所创立的少数者保护制度(通知性请愿)以及联合国人权体系对请愿权的逐渐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请愿权成为一个比较普遍、具体的基本人权。请愿权也契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近代中国的请愿权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都有着快速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信访制度也为请愿权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请愿权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基于现代民主理论,请愿权与人民主权原则、代议制民主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竞合,请愿权的行使以及请愿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是对现代民主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代议制民主的生动体现。以公共协商为核心内容的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新潮流,是当代宪政国家民主范式的一种新诠释。审议民主意味着扩大公民审议的机会,使公民的各种不同声音都能进入政治场域之内。而请愿权的参政功能表明请愿权是连接公民与政治场域的平台,是公民进行有效协商的可靠的渠道。根据现有的理论成果,抵抗权与包括请愿内容的政治自由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在权利保障环节如果保障公民充分行使请愿、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保障具有防御性质的“作为反对权的抵抗权”得以及时、有效地落实,较强烈的“作为反对权的抵抗权”则没有适用的可能。从这个角度来看,请愿权的行使不仅是对抵抗权理论的具体落实和生动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相对激烈的抵抗权发生的机会。在现代民主国家,由公民参与所形成的政策制定的社会过程,是政策过程的基本组成部分。通过请愿权的行使可以促进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实现善治的目标。请愿权是现代各国宪法广泛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德国、日本、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都纷纷建立各自的请愿制度。通过比较各国的请愿制度我们发现各国请愿受理机关的设置具有广泛性,议会请愿成为各国请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请愿权进行限定是请愿立法的必要选择;请愿权的宪法确认与请愿立法(或判例)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应成为请愿法制化发展的方向;建立请愿者理由说明机制应该成为请愿权得以有效落实的必要环节;请愿权需要在制度改革中不断发展。在请愿权的保障问题上,我国受传统文化、立宪技术、司法权威以及苏联立宪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请愿权的制度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立法的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但是在中国的语境下,请愿权保障不能片面地追求请愿权的宪法保障,基于目前中国的宪法实施现状,启动请愿权的单行立法才是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在具体的请愿立法的问题上,贯彻请愿权的政治参与的基本价值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这就是由张福刚主编的《传统权利的现代解读: 请愿权理论和规范研究》。 -
中国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研究邓立军 著《中国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研究》主要研究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具体涉及秘密侦查制度立法背景、立法架构、立法评价与比较,截取通讯及监察制度、通讯监察制度、线民制度、卧底侦查制度、跟踪监视制度等内容,对这些制度比较研究,有助于填补我们在这方面的空白,对于我们完善我们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具有参考价值。 -
俄罗斯刑事诉讼律师违法活动面面观(俄)加尔马耶夫 著,刘鹏,丛凤玲 译《俄罗斯刑事诉讼律师违法活动面面观》是作者尤·彼·加尔马耶夫多年研究的结果,作者总计分类研究了630件各类刑事案件。作为辩护人参加这些案件的律师,大多来自于布里亚特共和国、伊尔库茨克州、赤塔州、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在研究中作者采用了向律师(62人)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官(850人)进行调查和问卷的结果,作者还研究了来自于一些律师协会的一百多个纪律诉讼。此外,《俄罗斯刑事诉讼律师违法活动面面观》还利用了作者多年来从事侦查工作所积累的个人经验。 -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研究黄振 著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两岸有港澳法制研究系列: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研究》主要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一般理论、高度自治权的授权原理、高度自治权运行的冲突分析、高度自治权的协调机制及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进行探讨。 -
香港司法终审权研究易赛键,周叶中 著香港司法终审权与主权国家的终审权有何异同?香港司法终审权在实践中是否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发生冲突,该遵循何种规则和原则予以化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程序,如何构建,其释法与香港司法终审权的关系如何?《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系列:香港司法终审权研究》将对这些涉及我国一国两制原则的重大宪制性理论与实践问题予以回答。 -
德国民法基本概念(德)韦斯特曼 著,张定军,葛平亮,唐晓琳 译《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增订版)》概述了《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私人法律关系制度,从简单的案例入手,以解答案例引起的思考为依托,详细阐释了一些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律条文,并以此为基础清晰地展示了不同法律规定间的相互联系;以此为方法,重点阐述了《德国民法典》前三编中的财产法,也介绍了家庭法和继承法中的重点法律问题。《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增订版)》密切关注德国民法的最新发展,特别是欧盟指令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等对德国民法的影响,例如欧盟消费者货物买卖指令等在本书中均有体现。《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增订版)》是对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点的高度概括,几乎每个概念和知识点都有相关案例作导入,通过抽象的概括和贴近生活的案例,使复杂的民法规则既体系又生动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带着案例中的问题阅读,读者会更容易理解复杂的民法理论和民法概念,并且印象深刻。本书不仅仅适于民法初学者——可帮助他们面对博大精深的民法制度和理论时不至于迷失方向,也适于高年级的学生、对德国民法有兴趣的研究者——有利于他们加深对民法基本概念和制度的理解,并成为有裨益的辅助读物。另外,本书也可作为教学参考资料辅助民法教学实践。 -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周友军,杨垠红 译《奥地利普通民法典(2012年7月25日修改)》颁布于1811年6月1日,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自然法 的法典编纂过程中,其与《法国民法典》和《普鲁士 一般邦法》一起成为三大经典的私法法典。该法典采纳了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体系 ,包括四个部分:序编“民法的 一般规则”、第一编“人法”、第二编“财产法”,第三编“人法和财产法的共同规 定”。该法典具有浓厚的自然法色彩、深受罗马法的 影响,并确立了诸多开创性的规则,在比较法上具有重要地位。 对于我国民事立法而言,周友军和杨垠红编译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2012年7月25日修改)》在价值 理念、制度规 则和立法技术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在法律解释和法教义学层面,该法典对 于我国民法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
日本侵权行为法(日)吉村良一 著,张挺 译现代社会处处有危险,时时有损害。在赔偿损害、救济受害人的法律中,侵权行为法显然是最为重要的。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核心规定是民法中仅有的16条条文(第709条至第724条),而且自民法典施行之后再无重大修改。由此,到目前为止围绕这些仅有的条文,日本发展出了数量庞大的判例以及各种学说。想要了解日本今日侵权行为法之现状就必须深入了解这些判例和学说。此外,除了民法的规定,日本还制定了不少侵权行为特别法,对这些法律的理解也是非常重要的。以此为目的,《外国法学教学书精品译丛:日本侵权行为法(第4版)》试图向民法学习者以及从事侵权诉讼的实务家展示日本侵权行为法(包括产品责任法、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国家赔偿法等特别法)的全貌。《外国法学教学书精品译丛:日本侵权行为法(第4版)》自1995年初版刊行以来已历四版,每次改版都加入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最新动向。从此意义可说,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处理现代性事故受害的过程中,本书希望可以向中国读者提供一个有意义的视角。 -
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系列丛书编委会 编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企业涉外法律业务大幅增加。掌握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和东道国法律、防范境外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内一批大企业积极实施海外发展战略,在全球资源配置和参与国际竞争中取得明显成效。这些企业高度重视国际化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对东道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不断强化合规管理,并系统总结了运用法律规则开展境外业务、解决复杂问题的经验和做法。 《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国别指引:俄罗斯》总结了这些企业在俄罗斯开展投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业务的成功做法、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内容简明适用、资料鲜活生动,是我国企业深入开展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有益的工具书和辅导材料。 -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袁钢 著,张保生 ,张彤 编《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的研究属于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范畴,而重点是对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一般可以从两个角度或层面实施:一是通过国家,即“以权力规范和监督权力”,如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就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二是通过人民群众,即“以权利规范和监督权力”,如人民信访和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却是直接代表或反映民意的权利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无数的历史事实还证明,单纯以权力或单纯以权利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都有欠缺:以包括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在内的其他国家权力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及时处理和纠正权力行使中的违法行为很有效,但是对这种制约权力的权力也还需要制约,因此可能形成无穷无尽的权力制约链条。以包括人民信访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其他人民群众的权利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享有权利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原本处于制约地位的权利,反而常常被权力所制约。同时,由于权利制约缺乏国家强制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这就很容易造成这样的情形:明知权力的行使违反法律,享有权利的一方也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将“以权力规范和监督权力”与“以权利规范和监督权力”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权力运行可能产生的腐败和专横。《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所研究的监察专员制度正是这两者的基础和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