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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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总论(日)西田典之 著,王昭武,刘明祥 译《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共分12章,由作者按照自己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将自己的思考内容以自己的思维方式一气写成”。《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的体系有别于传统的刑法教科书,不强调面面俱到,而是按照“何为刑法”(刑罚的目的、刑法的机能)、“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未遂犯、共犯)、“罪数”的体例来写作的。此外,《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重视判例对刑法理论的反哺作用,图书判例是“活生生的法律”;但又并非简单地引用判例,而是着力提炼判例的核心内容,明确判例的要点与旨趣,更强调对判例的分析与解读。《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不仅有助于读者理解刑法理论,还有助于司法实务的运用。 -
美洲大洋洲十国宪法孙谦,韩大元 编《美洲大洋洲十国宪法》是大洋洲、美洲宪法的汇编。主要内容包括:出版说明、阿根廷、阿根廷国家宪法、巴西、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秘鲁、秘鲁共和国宪法、古巴、古巴共和国宪法、加拿大、1867年至1982年加拿大宪法文件等知识。 -
国外版权案例翻译1王迁 编《外国知识产权判例翻译系列:国外版权案例翻译(1)(中英对照)》精选了若干西方最新版权案例,采用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展现这些案例的判决书原貌,并加上译者的介绍与评论,以便读者了解该案的事实背景、主要争议点和主要结论以及对我国法院的借鉴意义。从与司法互动的角度,这些判决书针对的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面临的复杂与疑难问题,阅读这些最新案例,可以为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提供有益的借鉴。而从知识产权专业英语学习的角度,以中英对照形式出现的判决书翻译,也可以作为专业律师、法务人员与法官的阅读学习材料。 -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模式的创新理论与实践研究谢俊英,吕中行仲裁制度古老而又年轻。说其古老,是因为早在古希腊就有仲裁的萌芽;谓其年轻则因为国家通过法律对仲裁予以调整和规制迟至近代才发生。作为国家法律加以认可并调整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仲裁的历史是短暂的。一般认为,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有学者甚至认为,国家审判制度源于仲裁,仲裁制度是原始社会私力救济向国家审判制度发展的中间过渡形态。英国国会于1697年通过了一个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至于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19世纪中期以后的事情。仲裁的发展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院一是从范围上看,仲裁逐步由一国国内的民商事仲裁扩展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尧海事仲裁和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二是从裁决的执行上看,早期是单纯依靠当事人自动履行,后来各国通过仲裁立法对仲裁法律地位予以确认,裁决执行有了保障;三是从仲裁形式上看,单纯的临时仲裁发展到机构仲裁及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存;四是从仲裁机构的发展阶段上看,纯粹的国内仲裁机构发展到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仲裁中心。 -
韩国保险法崔吉子,黄平 著《韩国保险法》按照从韩国保险法到韩国保险合同法,从保险合同法总论到保险合同法分论,从财产保险合同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总论到分论的逻辑结构,从抽象到具体,向读者清晰展示韩国保险法的法律规定、法理基础、理论争点等,使读者对韩国保险法有一个立体的认识。概言之,保险法总论部分主要介绍韩国保险制度的发展与立法例,使读者从宏观上把握韩国保险法的历史沿革与立法概况,以便其理解韩国保险法具体制度的设计;保险合同法总论部分则进入具体制度层面,以保险合同订立至消灭的过程为线索,阐释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效力以及保险合同的变更、无效、终止与复效等内容;保险合同法分论部分进一步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分别介绍了对具体险种的规制,包括属于财产保险的火灾保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责任保险等,以及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生命保险、伤害保险、疾病保险等的规制。此外,《韩国保险法》不拘泥于理论部分,大量引用了经典的判例及保险纠纷委员会的调解案例,以实务诠释理论、以司法补充立法之不足。 -
英国法研究三部曲何宝玉 著《英国法研究三部曲:合同法原理与判例》1999年出版以来,英国合同法又有一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议会通过了《1999年第三人利益合同法》,修改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某些合同的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直接强制实施合同,强化了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保护,这次修订对该法作了详细介绍;另一方面,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以及2009年取代它而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一些重要判例,进一步澄清、修改、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则,这些新判例分别补充到相关章节,主要集中在合同条款、不正当影响、损害赔偿等章节。 -
美国期监会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美国期监会规章(中英文对照本)(套装全4册)》翻译的是《美国联邦规章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中涉及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以下简称美国期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即《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第一章,包括了从美国国内市场规则到外国期货和期权交易的监管、从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到向美国期监会提交报告的规定等内容,涉及面广、内容详尽、条款明确,对我们深入了解和研究美国期货交易制度与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美国联邦规章汇编》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力。《美国联邦规章汇编》分为编(title)、章(chapter)、部分(part)、节(section)四个层级:汇编共有五十编,代表受联邦监管的广泛领域;每一编分为几章,各章依据法规的颁布机构命名;每章再细分为几部分,涵盖特定的监管领域;所有的部分由节组成,具体规定相应事项。《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是规范美国期货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在该部法律的框架下,美国期监会作为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细化的规章和规则。这些规章和规则经公布后,被统一编入《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第十七编“商品和证券交易”第一章“美国期监会”。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目前该章共包括了第1~5部分、第7~21部分、第30~42部分、第44部分、第100部分、第140~150部分、第155~156部分、第160部分、第166部分、第170~171部分、第190部分等53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一)第1~5部分:第1部分是依据《商品交易法》制定的总则,第2~5部分具体对美国期监会采用的官方印章、注册、商品基金管理人和商品交易顾问、场外外汇交易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第7~14部分:重点规定了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拒绝会员资格申请等行为时应当遵守的标准,美国期监会对交易所相关自律监管行为的审查规则,美国期监会相关裁决程序的操作规则、调查规则、赔偿规则,公共规则制定程序,以及暂停或者取消出席和执业资格的规则。(三)第15~21部分:主要对向美国期监会报告的事项作出规定,需要提交报告的主体包括负有报告义务的市场,负有报告义务的期货经纪商、结算会员和外国经纪商,本国交易商,根据本章第1.3(z)节持有真实保值头寸者以及棉花贸易商和经销商等。(四)第30~42部分、第44部分:这几部分主要对外国期货和外国期权、商品期权、混合工具、互换协议以及杠杆交易等的监管进行规范,同时还规范了豁免市场、衍生品交易执行设施、指定合约市场和衍生品结算组织等实体。反洗钱、反恐怖分子融资等内容主要体现在第42部分的规定中。(五)第100部分、第150部分:对交割期、持仓限额等具体交易事项作出规定。(六)第140~149部分:主要对美国期监会的内部事项作出规定,具体包括美国期监会的组织、职能和程序,工资抵扣,员工补偿,权限内活动产生的美国债权的收取,现任或前任管理人员和员工应传票或法院的其他要求披露信息和提供证词的相关程序,记录和信息,保存的个人记录,公开会议,《司法公平法》在美国期监会裁决程序中的实施,反歧视残障人士政策在美国期监会的项目或者活动中的落实等内容。(七)第155~156部分:就交易规范和经纪商协会作了详尽规定,涵盖的内容包括场内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和介绍经纪商的交易准则,在注册衍生品交易执行设施处理事务的准则,经纪商协会的注册,合约市场的执法计划,经纪商协会会员资格的披露等。(八)第160 部分、第166部分:关注对消费者和客户的保护。其中,第160部分具体规定消费者财务信息的隐私权问题,第166部分就客户保护规则作了详尽说明,主要内容包含交易授权、监督、分支机构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九)第170~171部分:第170部分主要规定期货协会注册申请相关事项,包括美国期监会审查此类申请的标准、注册说明书以及注册期货协会会员资格;第171部分则规定了美国期监会对全美期货业协会相关自律监管措施的审查规则。(十)第190部分:该部分依据《破产法典》就经纪商破产制定了专门的规则,并对破产申请表格和特别破产分配进行了具体说明。以这些与时俱进的法律、规章为基础,通过有效的监管,美国期监会确保了期货市场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有效保护了市场参与者免受欺诈、操纵和与商品、金融期权期货销售相关的滥用交易行为的侵害,培育了一个开放、充满竞争和财务健康的、成熟的期货和期权市场。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日趋规范的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我们相信,这次对《美国期监会规章》最新版本的全面翻译,必将为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
澳门的居留及身份认别制度陈海帆 著经历了450多年的对外通商、交往,澳门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集娱乐、休闲及博彩于一身的国际化城市。澳门的入境、居留制度亦随着自身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周边地区的发展而不断变更,现行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是在1995年颁布的第55/95/M号法令的基础上制定的。结合澳门特区成立后的立法模式,目前澳门的入境、逗留及居留制度由两个法规组成:第4/2003号法律及第5/2003号行政法规。前者规范了澳门特区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的一般原则;后者作为前者的补充法规,对上述制度作了细则性的规定。 -
台湾地区权利保障司法案例选编祝捷 著《台湾地区权利保障司法案例选编》以1990年台湾地区“宪政改革”后之“大法官解释”为对象,对台湾地区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所涉案例均与台湾地区人民的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全书共分两个部分:基本权利保障的总论和基本权利保障的分论,可以作为涉台理论和实务界、法学界研究、教学的参考资料,以及关心台湾问题人士的兴趣读物。 -
西班牙民法典西班牙议会 著,潘灯 ,马琴 译对于中国的立法界和学术界,这本《西班牙民法典》不仅仅是呈现了西班牙民法制度的概览,提供了他们比较法研究的新视角,更是提供了法律移植过程中的一个成功例证——西班牙民法典发端于罗马私法的原则,主要继承了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又兼顾了西班牙的本国实际,成功地确保了西班牙从专制走向自由,并在完成市场经济转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西班牙民法典本是19世纪西班牙动荡社会的历史产物。在那个时期,尽管西班牙是名义上的统一的国家,但地区差异相当巨大。西班牙民法典诞生于那个动荡的时代,却统一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一个多世纪后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对于正在崛起的中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