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作者:李元 刘东根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1-01
ISBN:9787511855145
定价:¥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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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作者简介
暂缺《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简介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第1-32条)
第1条【国体】
第2条【政体】
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5条【法治原则】
第6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7条【国有经济】
第8条【集体经济】
第9条【自然资源】
第10条【土地制度】
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13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30条【行政区划】
第31条【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
第34条【选举权】
第37条【人身自由】
第38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39条【住宅权】
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45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57-135条)
第57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58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59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63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64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程序】
第6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69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72条【提案权】
第73条【质询权】
第74条【司法豁免权】
第75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80条【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81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85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86条【国务院的组成】
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93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94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
第97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98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101条【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第102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103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113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114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11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127条【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132条【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36-138条)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则(第1-6条)
第二章 法律(第7-55条)
第三章 行政法规(第56-62条)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63-77条)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第78-92条)
第六章 附则(第93-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第1-7条)
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8-10条)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11-14条)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15-17条)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18-23条)
第六章 选区划分(第24-25条)
第七章 选民登记(第26-28条)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29-33条)
第九章 选举程序(第34-45条)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46-54条)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55-56条)
第十二章 附则(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1-21条)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34条)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35-38条)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39-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第1-11条)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23条)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4-42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43-104条)
第五章 经济(第105-135条)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136-149条)
第七章 对外事务(第150-157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158-159条)
第九章 附则(第1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第1-11条)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23条)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4-44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45-102条)
第五章 经济(第103-120条)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第121-134条)
第七章 对外事务(第135-142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143-144条)
第九章 附则(第1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第1-10条)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11-13条)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14-20条)
第四章 录用(第21-32条)
第五章 考核(第33-37条)
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38-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第1-32条)
第1条【国体】
第2条【政体】
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5条【法治原则】
第6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7条【国有经济】
第8条【集体经济】
第9条【自然资源】
第10条【土地制度】
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13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30条【行政区划】
第31条【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
第34条【选举权】
第37条【人身自由】
第38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39条【住宅权】
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45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57-135条)
第57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58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59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63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64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程序】
第6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69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72条【提案权】
第73条【质询权】
第74条【司法豁免权】
第75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80条【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81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85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86条【国务院的组成】
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93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94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
第97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98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101条【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第102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103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113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114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11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127条【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132条【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36-138条)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则(第1-6条)
第二章 法律(第7-55条)
第三章 行政法规(第56-62条)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63-77条)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第78-92条)
第六章 附则(第93-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第1-7条)
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8-10条)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11-14条)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15-17条)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18-23条)
第六章 选区划分(第24-25条)
第七章 选民登记(第26-28条)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29-33条)
第九章 选举程序(第34-45条)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46-54条)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55-56条)
第十二章 附则(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1-21条)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34条)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35-38条)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39-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第1-11条)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23条)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4-42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43-104条)
第五章 经济(第105-135条)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136-149条)
第七章 对外事务(第150-157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158-159条)
第九章 附则(第1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第1-11条)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12-23条)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4-44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第45-102条)
第五章 经济(第103-120条)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第121-134条)
第七章 对外事务(第135-142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143-144条)
第九章 附则(第1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第1-10条)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11-13条)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14-20条)
第四章 录用(第21-32条)
第五章 考核(第33-37条)
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38-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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