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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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司法体制的宪法性规定张福森编暂缺简介... -
普通刑事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立案需要有一定的标准。立案标准是?腹钩煞缸锟凸鄯矫嫠蟠锏降氖罨蛘咔榻诘慕缦蓿煞治畋曜肌⑶榻诒曜肌⑿形曜肌⒔峁曜己臀O毡曜肌6ㄗ锉曜季褪欠缸锕钩伞7缸锕钩砂ǚ缸锟吞濉⒎缸锟凸鄯矫妗⒎缸镏魈濉⒎缸镏鞴鄯矫嫠母鲆6ㄗ锘挂⒁庾镉敕亲铩⒋俗镉氡俗锏慕缦抟约耙蛔镉胧锏奈侍狻A啃瘫曜际侨嗣穹ㄔ涸诙ㄗ锏幕∩嫌枰圆昧啃谭5某叨取A啃淌北匦肟悸乔榻凇A啃糖榻诳煞治ǘㄇ榻诤妥枚ㄇ榻凇⒋涌砬榻诤痛友锨榻凇4涌砬榻诎ù忧岽Ψ!⒓跚岽Ψ:兔獬Ψ!?为了帮助广大法官、检察官、公安警察、律师和其他公民全面、准确理解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方便办案,我们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的专家、学者编写了《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丛书》。本丛书分《经济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职务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普通刑事犯罪立案、定罪、量刑标准》,共三册。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实用。丛书在内容上根据办案的需要,针对各个罪名分设[定义]、[定罪标准]、[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证据规格]、[界定标准]、[法律依据]。其中[界定标准]包括“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从重从轻”。2.最新。丛书根据截至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的最新有效的法律、刑事规章和司法解释编写o3.准确。丛书的作者都是从事公安、检察、审判工作和教学科研的博士,法学功底扎实、了解司法实践,能够保证内容的准确性。4.方便。全书采用表格的形式,一目了解,便于快速查找。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司法解释全书本书编写组编司法解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具有特殊的作用,检索司法解释也就是成为有关人士的日常工作之一。为满足司法人员及相关人士的需要,我社特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志编辑和审计本书。本书收入的均为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收录时间截止到2005年12月份。本书按文件内容分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共五大类,每大类中再依内容进行分类,并按从旧到新的顺序进行排列。随书所赠光盘中收入了本书的全部司法解释,方便读者检索和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本书设重要法律、司法解释、任免事项、司法文件以及裁判文书选登等专栏,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双月刊)全年公布的资料和文献内容重新进行了整理和归类。 -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本书是从任建新同志大量文章、讲话中精选编辑而成的。本书的体例,按任建新同志各个时期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分为“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时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时期”“中央政法委员会时期”“中国法学会时期”,共 -
证据犯罪研究谭志君著序即将出版的《证据犯罪研究》一书是谭志君博士在其同名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证据犯罪问题是法学界有所关注但又关注得不够的问题。学界对证据犯罪中的不少个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方面的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但是,这种研究视野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局限于“个罪”的解释法学领域的研究。谭志君博士以“证据犯罪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证据犯罪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所以,他的博士论文修改成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本书主要以刑事立法为依据,通过对有关证据方面的各种犯罪加以概括和抽象,形成“证据犯罪”的概念,从宏观上把证据犯罪作为一个新的“类型罪”,综合运用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证据学等多种学科理论,整体地对其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定义了证据犯罪概念,分析了证据犯罪的特征、证据犯罪的分类等证据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而为证据方面的犯罪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平台和视角。由于论文立论高,视野自然宽阔,因而发现、提出和研究、解决了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研究证据犯罪问题拓宽了空间,表现出作者具有敏锐的学术素质。与此同时,作者对证据犯罪中的“个罪”也进行了研究,对其中有争议的问题和立法完善等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从而做到了理论研究视角的宏观与微观的有机结合,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理论参考。当然,论文不可能对所涉及的问题都能进行全面研究,同时未尽如人意之处也在所难免。但作者对论题所进行的专门系统研究,至少可以说奠定了对该论题研究的基础。这无论是对他本人还是对证据犯罪理论的继续深入研究来说,都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只是谭志君博士在学术领域跋涉过程中的一个新起点,将来一定会有更多、更好的著作问世,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谭志君的博士学位论文成书出版,作为他的导师,我为之感到高兴。在即将出版之际,他邀我作序,谨以上述寥寥数语,祝贺他第一部专著的问世,同时也乐意向关心证据犯罪问题的读者推荐本书。是为序。王牧2004年12月 -
中华美德陈福生,迟建华 主编本书具有以下特点:①突出阐述中华传统道德思想和道德理论,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提炼出中华美德规范;②比较全面地阐述中华美德的内容,突出“三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③现实与历史紧密衔接,从中华传统道德的源头讲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要求,对道德修养的传统内容作出符合现实需要的解释,让传统为现实服务;④热情地歌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本书作者以多年教学经验为基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比较全面地介绍了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以及如何进行道德修养和做一个有高尚道德人的基本做法等,并列举了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例加以说明分析。因此,本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读性,是一本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好教材。 -
律师文摘孙国栋主编《律师文摘》是国内和线本以律师为主要读者的大型文摘类书刊,以“提升律师人生境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为宗旨,秉承“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编辑理念,博采众家之长,荟萃中外经典,选文突出思想性、国际性、前瞻性、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优秀教材,也是社会各界了解律师业的一个窗口。 -
审判前沿贺荣主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本刊设计以下栏目:《案例研究》以个案为基础,针对个案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研究评述部分数一般在3000字以上,多写不限,研究中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疑案探讨》以个案为基础,针对个案审判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或者对争议问题进行研究。《案例分析》以个案为基础,针对审判中已终审的裁判,对案件审判中法律适用中的关键问题把握或者理解进行总结。《观点争鸣》针对个案审判中出现的争论比较大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析归纳,并表明作者的观点,以期引起争鸣。《参阅案例》编发审判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参考,稿件来源主要是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编发的《参阅案例》。《法律文书之窗》刊登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文书。《司法文件》主要是及时刊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业务规定。 -
司法腐败与社会失控张仁善著司法公正与否,司法腐败程度高低,直接折射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反映出公众对国家权力认同程度的高低,从而影响社会变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腐败与政治腐败如影相随,司法腐败源于政治腐败,加剧政治腐败;司法腐败引起民众法律信仰危机,民心丧失殆尽,导致社会失控。殷鉴不远,可以为师。民国司法腐败的诸般现象及生成土壤,在现实社会尚未根除,甚至有重新滋长势头。反思民国司法腐败的历史教训,可为当今社会防治司法腐败提供借鉴。本书前言前言司法腐败,无论古今中外、大小强弱的国家,其政治肌体均受其侵害,它一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拦路虎”,只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危害程度轻重不一。世界各国都曾经或正在为清除这头拦路虎而绞尽脑汁,苦思良方。司法公正与否,司法腐败程度高低,直接折射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反映出公众对国家公权力认同程度的高低,从而影响社会变迁。1927~194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近代中国历史上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时期,也是中外瞩目的社会问题。南京国民政府也做过一定司法改革努力,如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及1947年的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等,都是为寻求解决司法问题而召开的,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法律体系的相对完备与司法实践的严重滞后,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为怪异的法律现象。为什么在足够健全的“五权宪法”或“六法全书”规范的政治权力和法律体系下,仍然会产生大量司法腐败现象?“五权”比西方的“三权”还要多“两权”,也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首先倡导并引以为自豪的宪法体系,施行起来,却远没有达到“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效果;“六法全书”以大陆法系为主,还结合了中国本土特点,从制度层面上看,不能说不健全,付诸实施后,为何漏洞百出?这给我们留下的恐怕不仅仅是如何防治司法腐败的思考,更多的是先进的法制体系应该附属于什么样的政治体系、政治体系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土壤,才能使法制体系真正发挥作用;文本法律如何通过司法活动,应用于社会,服务于民众,保持法律与社会的和谐协调,谋求司法对民众的便利可信,而不至于隔膜脱节,扰民害民……司法公正,是实现法律价值的终极目标,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能够体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原则。立法是否精良,法制是否健全,法治秩序能否构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公正与否,又须臾离不开司法主体的素质好坏。司法主体面临千姿百态的法律现象时,他们的法律素养、品性修为、道德良心、社会关系、习性爱好、生活环境等,无不对其司法活动发生作用,影响“自由裁量”。一旦自由裁量被导入不公正的程序路径时,司法腐败势必产生。当下社会,“司法腐败”仍是公众议论颇多的热门话题。也许司法机关或法律实务界的朋友会问,既然什么制度都有腐败,为何独用“司法腐败”苛责司法机关,而没有所谓“立法腐败”、“最高权力机关腐败”、“行业腐败”、“经济腐败”、“行政腐败”、“人事腐败”等专有名词?依笔者理解,当下“司法腐败”应定性为“司法中的腐败”比较中肯,而不宜用“司法腐败”把司法机构满脸抹黑。这对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高司法声誉确有负面作用。但如果逆向思维的话,百姓为何对“司法腐败”印象笃深,反响尤烈?笔者以为:一是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公众对其寄予厚望,要求自然远远高于其他机关。民众的利益一旦因司法腐败而受侵害,则家产、名誉乃至生命都会在转眼之间,损失殆尽。古人崇尚法官“明镜高悬”,现在崇尚法官“秉公执法”,古往今来,民众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总是爱之切,责之切,对不良司法行为恨之也切,所以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近乎苛刻,实属正常。二是当下某些司法体制的设置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个别司法主体的素养也实在无法向公众交代。尽管是少数,但给公众心理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是巨大的,在信息传播瞬间可以铺天盖地的社会,其影响是普遍的。司法机关只要存在任何腐败现象,则难掩芸芸众生之口。所以,不应把民众的责之切当成恶意的诘难攻击,而应当成对改进司法制度和纯洁司法队伍的鞭策。出于选题的需要,本书仅就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腐败做全景扫描与个案解析,基本以负面述论为主,但并不等于说,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自始至终一塌糊涂,一无是处。那样既不客观,也不公允。历史是割不断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实践其实始终在向着近代化方向努力,司法改革活动是中国法制近代化和司法近代化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中的司法腐败问题应看成是司法改革中的问题,是司法近代化进程中的缺失,并不意味所有环节都已腐朽。这段时期形成的不少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以及对司法人才培养教育等等,仍有继承发扬之处,具有正面探讨的价值(笔者拟另行研究)。对待任何法律或司法传统,对于先辈们积累的经验或教训,我们应有宽容的胸襟,客观的态度,加之以批判的勇气,扬弃的决心,方能使法律文明薪火相传,绵延不断,切不可骄妄自大,重复“泼污弃婴”的傻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某些司法缺陷当下仍有被重演的迹象,个别弊病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司法腐败生成的社会土壤,在现实社会尚未彻底改良,还有重新滋长的势头。实现司法公正,建立法治国家,必须消除司法腐败。加快国家法治化进程,“反腐倡廉”喊得响彻云霄,却不在社会机制和司法独立土壤方面做根本性变革,防治司法腐败,终究只能流于治标,不能治本。司法腐败会加剧社会失控,绝不是危言耸听,这一点,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训已够深刻,殷鉴不远,足资反思!当今社会,腐败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公害,直接侵害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时刻都在从纳税人口袋中攫取财富,拖累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步伐,败坏官场和社会风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在那些腐败问题尤为突出的国家,投资金额至少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下降0.5%。联合国官员也说过,腐败低廉的“生产成本”足以让殖民时代洗劫加勒比与太平洋地区的强盗们感到嫉妒,因为利用职权进行欺诈的行为,耗费的成本只占所得“收益”的不到3%。腐败成本如此之低,足以让后来者趋之若鹜。司法腐败又堪称“腐败中的腐败”,这不仅因为司法腐败的主体,原本肩负惩治腐败重任,更因为,当人们受害于司法腐败之时,常常也是人们对社会防治腐败丧失信心之时。司法腐败的代价是司法信誉的丧失和民众法治信仰危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建设的最高成就为“六法体系”。国民政府制定六法,其直接原因当然是为它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利益服务,但背后另外的一个直接原因是为了撤销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自晚清开始,中国政府就在为收回治外法权,不断进行法制更新及司法改革。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巴黎和会上,北京政府代表团以战胜国的身份,正式提出取消各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未得要领。1921~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北京政府重申前议,经议决,由参加会议12国代表组织中国司法调查团实际观察,提出建议再作决定。1926年调查结果作成报告书,对当前中国司法缺点做出4点结论:①军人干预审判(如军阀张宗昌杀害山东审判厅长张志及《社会日报》记者林白水;冯玉祥杀徐树铮等案);②法律适用不统一(各省自行制定单行章程与刑法抵触);③司法经费不足及法官之薪俸过少;④警察厅及陆军审判机关皆操普通审判权。这4种情况都不能令人满意。中国独立的司法机关创始于清光绪末年,但是直到1926年各国调查法权委员会调查时,全国已设立的新式法院还未超过136所,其中第一审法院仅91所。按中国人口比例,440万人口才有第一审法院1所。结果多数诉讼,仍由行政官署兼理,这是司法不能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法律评论》第182期增刊,1926年12月26日出版,第112页;吴祥麟(吴绂徵):《改进中国司法制度的具体方案》,《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卷5、6号合刊,正中书局,1937年2月1日出版,第68页。外国人组团深入中国内地,调查中国司法情况,本身就是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也是中国政府软弱无能的标志,难怪调查团到达上海时,遭到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师生的强烈抗议。但是,国际调查团指出的中国司法状况不尽如人意的诸多方面,国内法界人士则多认为符合实际。1928年开始,国民政府为了改正以上缺陷,倡议编制法律,改革司法。完成刑法、民法等法典的编订,即是其中一方面的改进。进入南京国民政府以后,在司法实践上,离司法近代化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许多旧有的司法缺陷依然存在,新的缺陷不断滋生,司法状况没有太大改观,有的甚至较前有所退步。1935年,司法院参事吴昆吾就指出,近10年来的司法状况与以前相比,反有退步。表现有:①审判权不统一;②法令之适用不统一;③诉讼延迟;④判决不能执行;⑤初审草率;⑥下级法官受人指责;⑦司法经费不足;⑧法官薪俸过少。这些问题与外国调查团报告中反映的情况相比,基本一致,有的还有加重趋势。吴昆吾:《中国今日司法不良之最大原因》,《东方杂志》第32卷,第10号,1935年5月19日印行。1943年1月11日,美英两国与中国签订新条约,声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从鸦片战争结束至新约签订,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存续时间为整整一个世纪(1842年9月~1943年1月)。从清末沈家本开始修律,至领事裁判权撤除,几代人的努力终于实现。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是在特殊国际国内条件下的产物,不能说明中国的司法体制已经与国际先进的司法体制接轨,中国司法独立目标基本实现。恰恰相反,在领事裁判权废除后的几年中,司法腐败现象竟日趋严重,20年代各国司法调查团指出的司法缺陷及30年代司法界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40年代仍普遍存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缺少实现司法公正的社会大环境,一系列司法改革提案未能尽付实施,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司法腐败是受社会指责最多的对象之一,也是导致南京革命政府失去民心、社会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