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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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省级司法与国家治理研究魏淑民 著本书从中国历史传统中尤其是明清以来司法、行政和政治的关系出发,围绕督抚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尤其是督抚大员,基于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上编集中剖析督抚等员处理自理词讼、徒流案件、死刑案件(选取覆审斩绞监候之秋审)的作为;下编基于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视角,围绕清代省级司法主题进行更为发散的探讨,包括各直省地方刑名与钱粮两项要务的交汇点,各省兼有立法与司法、行政三重意义的省例,清代不同阶段典型督抚大员在地方行政和当朝政治背景下的刑名思想,最后阐发空间政治背景下以直隶总督署代表的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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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与能源法评论于文轩 著本书以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为背景,从环境司法理论讨论、环境司法的法制框架、环境司法实践与挑战以及环境司法发展趋势等方面,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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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判实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昶 编本书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应用法学类图书。本书主要由上海市法院系统的法院审判人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撰稿,内容主要为法学实务研究和理论探讨。本书共收入文章32篇,是2022年的第1辑,总第314辑,包含专稿、司法实务、司法大数据分析、改革前沿、案例精解、学术争鸣、审判业务文件等栏目,对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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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实质化改革研究高童非 著2018年,我国第一部规定人民陪审制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并实施。该法是本轮人民陪审制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制发展迈入新阶段。这部法律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后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实现我国陪审实质化。陪审实质化具有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过程实质化,二是结果实质化。过程实质化是指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包括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详细审查证据材料、独立充分发表意见等。结果实质化指的是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的意见至少应当被同等对待,前者的意见甚至应当被优先对待,法官、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不得轻易更改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有关事实问题的裁决。我国人民陪审制发轫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作为社会主义民主重要体现的人民陪审制曾经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文革结束后国家对“群众审判”的反思,中央对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持谨慎态度,加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和法官能力的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弥补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官专业素质较低方面的功能大为减弱,以至于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均被逐渐淡化。长期以来,我国陪审实践呈现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陪审虚化”的现象,引发了广泛质疑。1998年党中央重新强调人民陪审制的作用,并且发动多轮改革试图解决陪审虚化的问题,然而收效并不明显。本次陪审立法也是这一改革思路的延续,专门性法律的颁布对促进我国陪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解决长年累积而成的顽疾不可能通过一轮改革或一部法律一蹴而就,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陪审虚化仍将成为困扰我国人民陪审制运行的首要问题。陪审实质化的大障碍在于人民陪审制的实施和改革缺乏足够的推动力,由此造成改革方案难以自上而下地落实到实践层面。顶层设计者应当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寻求各方对于陪审实质化改革方向的共识。当前人民陪审制改革措施的提出主体大多是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在外部压力不足的情况下,内部打破已有利益共享机制的动力自然也不充分。推动陪审实质化改革需要从国家、法官、当事人等角度出发寻求制度的立足点。从国家角度看,应当从只看重人民陪审制的民主象征意义转变为重在发挥其对司法权的实质监督作用。从法院和法官角度看,应当从将其视为分担工作量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工具转变为与分享责任和压力的合法渠道。从当事人角度看,应当将陪审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扩大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程序和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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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选陈萌 编借助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的环境优势和独特的地域优势,上海法院精心审理了许多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精品案例。为了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展示审判成果,加强审判指导,上海高院组织编写了这本典型案例选。这些案例选是近些年来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的缩影,也是上海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法官集体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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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与建构肖建国,周锦章 著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正可以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工读学校由于其以招收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为主,自然成为了开展教育矫正工作的优异场域。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与北京市海淀工读学校合作,连续开展了5年驻校社工合作探索,取得了丰硕的研究和实践成果。本书以此合作探索为主要依托,从驻校社工服务开展的背景、历程、合作机制、服务内容和效果几个方面详细梳理了这些实践,以期对奋战在一线的社会工作者和德育教师起到切实的指导与参考作用,促进社会工作与教育的融合,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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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保险票据案例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编选组 编本书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6件对保险、票据纠纷化解进行指导的权威性案例,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等分类标准进行了分类梳理,并提炼了裁判要旨,方便读者快速查找、掌握案例的争议焦点与指导要点。本书以案例的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票据法律适用中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了实例阐释,对法律工作者化解保险、票据纠纷、准确掌握法律适用标准具有指导价值。本书为司法工作者提供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指导,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同种案例的司法处理结果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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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谢鹏程,邓思清,蔡巍 编《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办案业绩考核制度研究》根据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模式的变革和检察官角色的重塑,对检察办案业绩考评提出制度构想。针对“四大检察”职能和“十大业务”类别的差异性,结合单独职务序列特点,提出分层分类分级考评方式;针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提出重点考核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内容和标准;突出考评反馈和结果运用,以实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找准差距、补齐短板,促进争先创优的考核目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完善研究》通过梳理分析1996年至2020年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规范化建设历程,围绕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媒体舆论和信息技术发展给检察权监督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如何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等重点问题,提出应提升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规则执行和遵守的操作性,实行依职权与依申请并重的案件信息公开模式,改进对各级院检察长办案权力行使的监督手段,完善自身监督机制与检察官惩戒、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其他外部监督机制的衔接,实现机制建设与实践智慧的统一。《检察机关办案模式研究》指出,我国检察机关长期实行的“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符合当时国情,但权责不清导致司法责任难以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将“三级审批制”变革为以合一制为主、分离制为辅的混合办案模式。合一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合一,分离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分离。司法权分为审查证据权、认定事实权和适用法律权等三项基本权能。在世界范围内,司法权的全部权能可以由一个办案主体行使,也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混同行使,还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分别行使。因此,分离制办案模式符合司法亲历性规律。《“案一件比”质量评价指标研究》提出,“案一件比”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创新提出评价办案质效的核心指标。该指标着眼实体与程序并重,引导检察官将每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好,在确保“案子”实体公正前提下,努力做到程序不反复、少折腾,大限度减少人为增加“案件”,通过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最终实现实体正义。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体现,是实现司法检察案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已经成为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新引擎”。《大数据视角下“智慧检务”建设基本理论与实施规划研究》指出,检察系统内员额动态调整、省级统管人财物科学分配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精准监督的现实需求为“智慧检务”建设提供了充实的理论依据。大数据视角下,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案件画像、偏离预警等大数据技术建构自动、实时、动态、精准的检察工作量与办案质量评估体系,辅助“智慧检务”建设。“十四五”期间,应充分依托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已有基础,在技术应用有限性的理性认识下出台大数据与检察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划。《新时代检察技术与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研究》认为,检察技术工作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大背景下迎来新的机遇,通过探索转型发展,以办案体现检察技术价值,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暴露出技术资源配置不均衡、人员流失严重和统筹调用难度大、检验鉴定业务萎缩、审查意见缺乏证据效力等问题。检察技术应当积极顺应改革发展需求,转变职能和定位,优化专业门类设置和资源配置,强化检察技术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突出检察技术司法属性,积极探索“检察技术官”制度,助推检察技术长远发展。《基层检察院建设综合评估研究》提出,基层检察院建设综合评估的高目标应确定为“过硬”和“可靠、满意”。其中,“过硬”是“体”,“可靠和满意”是“翼”,由此构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一体两翼”目标,评估的内容范围包括“政治坚定、业务优质、队伍专业、监管有效、保障有力”以及“社会评价”和“重点和创新工作”,并作为综合评估的一级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并按照“一院一评”的方式,在对评估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内含“基本状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结论建议及数据材料等附件”的综合评估报告。《“套路贷”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指出,被害人因素是“套路贷”民刑界分的依据之一。被害人具有自我保护的可期待性或者尽谨慎义务可防止被“套”,不成立“套路贷”犯罪。除去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骗取他人财物之实外,对“套路贷”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套路贷”团伙一般不具备非法控制特征,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套路贷”犯罪中,先前诈骗行为与后续敲诈勒索行为可成立吸收犯,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先前诈骗行为与后续虚假诉讼应成立诈骗罪,不宜数罪并罚。直接平账人与“套路贷”犯罪行为人的两个诈骗行为之间属于法规竞合关系,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定罪处罚。“套路贷”犯罪数额存在“套路贷”犯罪之犯罪数额与“套路贷”之犯罪数额之别,两者在认定上有所不同。在计算非法放贷数额时,约定利息应作为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醉驾犯罪实证研究》指出,我国醉驾犯罪刑事政策历经由入刑伊始的严厉惩处到现阶段逐步探索宽严结合的发展过程。由于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政策指导,不同地区间存在宽严尺度不一、刑罚裁量失衡甚至处罚极端化的问题。下一步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回归醉驾犯罪系微罪的本质属性,尽快统一醉驾犯罪的刑事裁量标准,推动构建公安机关“零容忍”、检法机关逐层分流、社会各界紧密配合的“惩防一体化”综合治理体系。《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指出,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以精准监督理念代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民事检察监督理念几经发展变化,通过对其发展脉络加以梳理,可以厘清精准监督理念的基本内涵。从实证分析视角来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理念符合现实需求。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与精准监督理念具有同一性,其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实体法精准监督依据、体系化精准监督思维和全方位精准监督范围,民事检察应当将民法典精神融入司法办案中,代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指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行为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其享有反悔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理性对待被告人的反悔权。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时间、内容、原因等较为复杂,检察院、法院应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做法各异。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行为客观上势必会造成诉讼效率的降低和司法成本的增加,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期效果。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问题,科学构建应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预防机制和规制机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认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不仅监督和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而且在及时化解环境纠纷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缺少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遇到了检察建议法律地位、调查取证权配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认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公益诉讼法及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加强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明确行政机关的配合义务,建立科学的证据规则,完善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的认定原则和标准,这是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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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研究王重文 著高校教育纠纷是指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与学生、教师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高校教育纠纷主要发生在高校与学生、教师之间,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时,由于教师是学校的职员,其行为代表的是学校,最终的法律效果仍归属于学校。高校教育纠纷主要体现在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因而明确各纠纷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是我们研究高校教育纠纷的前提。以高校教育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可以为宪法法律关系纠纷、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民事法律关系纠纷以及刑事法律关系。 司法审查的精髓在于以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进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活动。通过对高校教育纠纷相关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司法的阳光照入大学殿堂的过程中,主要围绕三个核心议题展开的,即:司法审查能否介入?哪些事项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该如何审查?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不清,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标准也有待进一步的统一。本土理论依据的缺失、高校法律地位的模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抵制、司法的谦抑性及直接法源依据的缺位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导致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不顺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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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适用指南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编《适用指南/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指导丛书》以《规范》中的“案件类型”部分为主要阐述对象,以“案件类型”部分的三级规定为基本写作单位,以“释义”“法律适用”“相关罪名及案由”“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典型案例”等五个部分为基本框架,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意蕴。其中,“释义”部分以《规范》中的“定义”“划分标准”“基本特点”等内容为重点,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呈现司法研究成果;“法律适用”“相关罪名及案由”部分旨在梳理、列明关联性、实用性强的信息,以便读者进一步研究之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部分立足审判实践,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强调规范指引,突出实用价值:“典型案例”中大部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