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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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严军兴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方便全国公证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公证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我们组织司法部参与立法起草、修改的同志和高校教授,专门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编写组,对《公证法》进行逐条分析、阐释。 -
公证法配套规定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内容介绍:编辑说明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加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l.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7.主体法使用图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的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司法疑难解答付英,王丰编著《司法疑难解答》是葵花宝典系列丛书之一,是根据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以及在司法实践第一线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公安人员的提问所进行的解答,大都已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刊登。本系列丛书解答在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理解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以及在解决部门之间、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等方面,力求准确,对司法难点、疑点进行了详细阐释,个别争议较大的解答亦经过权威部门的认定;内容突出司法实践的实务性、综合性,注重提高读者解决法律综合问题的能力,尤其注重司法实务,其目的在于指导读者快捷、有针对性地掌握最新法律、司法解释,共享解决司法现实问题的成果。本系列丛书填补了此类图书的国内空白,是司法考试考生、司法工作人员的必备参考用书,是关注法律人士的有力助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目录 -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例”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适用指南迟耀云,彭阳春 编著全书共分上下两编。上编的内容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学习问答》,共分七章八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绪论》,其余七章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规定的每一类案件的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分别对应。通过解答读者在学习和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中可能比较关心的或感到难以理解的一些典型问题,帮助读者更系统深入地了解《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出台的有关背景和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为便于使用,书中特意还设计了实例问答题,以增强本书的实用性。此外,在每章所设计的问答题之前,还列出了该章要点,以便读者更有针对性的学习和掌握。 -
法庭语言技巧廖美珍读者诸君,在讨论法庭语言技巧之前,作为“热身练习”,我先简单地说说下面几个问题,目的是帮助大家更好地阅读和理解本书的内容和宗旨。 一、语言与法律语言对法律重要吗?语言与法律是什么关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听一听下面这些世界知名学者的话: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副主席美国法学教授皮特?M.梯尔斯马(PeterM.Tiersma)在《法律语言》(LegalLanguage)(1999年)一书中发出这样的感慨:“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他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和法律语言研究学者威廉?M.奥巴尔(WilliamM.0’Baar)在其与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约翰?M.孔莱(JohnM.Conley)合著的《公正的言语》(JustWords)(1998年)一书中说:“在日常的和现实的意义上说,无论是在书面上还是在口头上,法律就是语言。”A.考夫曼和N.麦考密克则干脆就说:“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由此可见,法律离不开语言:立法离不开语言――一切法律和法规都要付之于语言文字;司法审判离不开语言――直接言词是司法审判的原则;执法和司法调解同样离不开语言;法学研究更离不开语言。很多法律问题,其实就是语言问题。因此,习法,不能不习语言;从法,不能不精于语言;研究法,不能不研究语言;研究法的问题,不能不研究法的语言问题。二、语言学与法律语言学是研究语言规律的学问,而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谈一谈一个相关的见闻。2003年7月,本人应邀参加了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召开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六届研讨会,结识了几乎所有的国际知名的法律语言学者、律师和法官。在交谈之中,我发现,许多律师和法官都有扎实的语言学的背景,很多人是先学了语言学之后,再去学法律。而且,这种做法在西方一些国家的大学的学法学的人中,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例如,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上一届主席劳伦斯?M.索兰(LawrenceM.Solan)先生,曾在书中说到这么一件事:20世纪70年代末,他决定学法学,准备将来当律师。上法学院之前,他请教了一些知名的从业律师。令他感到颇为意外的是,许多律师给他的建议都是这样的话:所谓法律,其实很多就是语言学问题,从语言学思维到法律思维的转换,应该是非常自然的事。而且,对律师来说,有语言学的背景,比没有这个背景,就多了一个优势(索兰,1993)。索兰先生接受了这些建议,先去学了语言学,然后再去学法律。后来他写了一本书(《法官的语言》),其中对法官的审判语言――尤其是对适用法律的解释语言――的分析和批判,头头是道,令人拍案叫绝。他后来被著名英国语言学家、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首任主席,伯明翰大学的马尔科姆?库特哈德(Malcolm Coulthard)教授等推举为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三任主席,成为当今国际法律语言研究领域的领袖之一。索兰先生的例子充分说明语言学对从事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我自己在大量的法庭旁听经历中,发现中国的法官、公诉人和律师的语言有不少问题――至少值得商榷。实际上,有些敏于观察、勤于钻研、善于学习的律师、公诉人和法官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但遗憾的是,很多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实很多法庭技巧,就是语言学知识的运用和发挥。因此,如果法官、公诉人和律师懂一些语言学上的知识,有一定的语言学理论修养,他们在审判中完全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因此,语言学知识对从法人员是不可或缺的。中国大学里的法学院或者法学系,有的根本就没有开设语言学课程,似乎语言学与法学、法律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有些虽然开了,但是非常浅显,纯属点缀。真正地把语言理论――尤其是一些比较先进、在当代有很大影响且又证明有效的理论――和法律以及法律语言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的课,几乎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三、语言技巧与角色这本书是关于语言技巧的,具体地说,是关于法庭语言技巧的。那么语言技巧对什么行业、对什么人都是一样的吗?我们的回答是:技巧因角色而异,而角色又受制于目的。目的有机构目的,也有个别具体行为的目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职业的设立,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公诉人的目的是“控”,而律师的目的是“辩”。目的不同决定这些人的出庭角色不同,而角色不同必然导致语言和采取的语言策略的不同。因此,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语言分而论之。但是,他们毕竟使用的是同样的语言――汉语,目的都是说服(persuasion),因此,有些语言问题和语言技巧是具有共同规律的。同时,法庭语言是在互动中使用的,所以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语言技巧,才能更好地利用语言技巧去说服对方。四、说什么与怎么说法律语言包括两个层面:语言内容和语言形式。通俗地说,就是“说什么”与“怎么说”。哲学家们已经就形式和内容问题作了无数的精辟的论述,毋庸我在此处赘言。有一句挺流行的话,叫做“重要的不是说什么,而是怎么说”。我们认为,说什么和怎么说都重要,即形式与内容同等重要。但是,对一个学法律的大学生来说,在大学呆了四年,也许已经学到了将来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时应该说什么,但是不一定学会了怎么说应该说的东西。因此,仍然有必要学会怎么说。本书侧重怎么说,怎么说才能说得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说服人,才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应。怎么说实际上就是说的技巧、说的策略、说的艺术。因此,本书专门谈谈法律语言技巧问题,确切地说,是向正在法学院学法律的学生尤其是即将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学生,还有那些对从法感兴趣的人,谈谈在从法时怎么说的问题。这些语言技巧或者策略不一定就能使他们成为名垂青史的法官、检察官或者是战无不胜的律师,但是知道、懂得这些语言策略和技巧一定可以帮助他们在通往这些成就的道路上走得快一点、稳一点――至少可以帮助他们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称职的检察官与合格的律师。五、本书要说哪些内容1.侧重于法庭话语的问答。为什么呢?因为整个法庭审判程序是建立在问答基础上的。如果可以把法庭比作战场,那么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都是战士。在这个“战场”上,决定胜负的武器就是语言,而问答是最重要的武器。2.围绕法来谈技巧。为了写作这本书,作者阅读了很多关于语言艺术、语言技巧方面的著述,作者发现:语言、语言艺术、语言技巧问题固然有很多共性,但是法庭语言、法庭语言艺术、法庭语言技巧,却有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同点――法庭语言技巧要受“法”的制约。一切离开了法律和法律规定的技巧都是断了线的风筝――毫无价值的。最后,我要告诉读者,法律问题绝不是简单的技巧问题,技巧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要赢得法庭辩论,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比如说要有充分地调查取证,等等。本书主要用作者自己亲自收集的、大量真实的法庭审判现场录音为资料撰写的,并辅以适当的说明,以达到本书的写作目的。我希望这些真实资料能对读者了解法庭语言技巧带来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