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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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框架下男女平等研究马慧 著本书共分为四章:第一章 我国男女平等的法律溯源,主要论述我国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保障及对策,妇女平等权益的宪法保护,法理学视角下性别平等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第二章 婚姻家庭领域的男女平等,主要论述《民法典》对男女平等的考量与阐释、离婚女性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反家庭暴力法》视域下的女性权益维护;第三章 社会经济领域的男女平等,主要论述《劳动法》视域下社会性别平等问题、我国教育性别平等的状况与对策分析、女性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困境与对策分析;第四章 男女平等的法律救济,主要论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文本分析与立法启示、完善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女性权益、女继承人的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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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与能源法评论于文轩 著本书以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为背景,从环境司法理论讨论、环境司法的法制框架、环境司法实践与挑战以及环境司法发展趋势等方面,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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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判实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昶 编本书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应用法学类图书。本书主要由上海市法院系统的法院审判人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撰稿,内容主要为法学实务研究和理论探讨。本书共收入文章32篇,是2022年的第1辑,总第314辑,包含专稿、司法实务、司法大数据分析、改革前沿、案例精解、学术争鸣、审判业务文件等栏目,对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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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总论张云霄 等 著本书紧密结合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相关工作,注重综合运用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对关涉企业合规这一重大课题的一系列基础理论展开全面的、系统的研究。本书首先从企业合规的基础理论谈起,科学分析企业合规发展的实际轨迹,继而较为详细地阐释了企业合规风险论、企业合规制度论、企业合规文化论、企业合规组织论和企业合规措施论等主要内容。各章节之间逻辑清晰、环环相扣、论证有力。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 企业合规基础理论; 第二章 企业合规发展论; 第三章 企业合规风险论; 第四章 企业合规制度论; 第五章 企业合规文化论; 第六章 企业合规组织论; 第七章 企业合规措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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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典型担保法[日] 道垣内弘人 著,王融擎 译担保法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交易活动尤其是金融交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故历来成为理论、制度立法及适用研究的重要领域。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中,担保物权法在物权编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国内此前引进的日本担保物权法相关的书籍均已比较陈旧。因此,有必要引进更新的书籍和学术理论以供中国的读者研究。 本书是东京大学道垣内弘人教授所著。道垣内弘人教授是日本担保物权法的领军人物,在担保、执行法制修改过程中担任了法制审议会担保执行法制部会的干事和法制审议会动产债权担保法制部会的干事。 本书主要内容为作者此前发表的论文合集,共计36篇。 一方面论文经过严格筛选,将一些因法律或判例变动而不再具有参考价值的论文剔除,仅保留具有价值的论文,另一方面作者也对论文进行了体系性和逻辑性的编排,使之具有专题讲义的特征。本书涉及的主要内容为担保法总论及典型担保法。 一方面,立足于实务动态,在公正的范围内满足实务的需求,同时又严密地构成体系并理论化。本书以问题解决为导向,明快地阐明了担保物权法制度及条文的趣旨,以精密的理论赋予担保物权实务以安定性基础。 另一方面,由于本书具有专题讲义的特征,与作者所著《担保物权法(第四版)》结合阅读,能够对担保物权法的重要论点进行更加深入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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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最早、延续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的案例研究书籍。创办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突出“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从一个侧面记载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轨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喜爱,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成为法研所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连续出版物。本书为第17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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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民事检察监督研究张雪樵,宫鸣,贾宇 编本书以“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检察制度建设”为主题,与民法典适用相关的话题不仅涵盖社会热点——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等基础问题的研究,伴随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春风”,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也在变化。文章密切联系民事检察工作实际,涵盖民事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涉及众多学术前沿和深层次问题,体现了民事检察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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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法律监督办案指引贾宇 编本书注重选择各地已经成熟、具有可复制推广价值的大数据检察案例,制成办案指引供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参考。相较于传统办案指引,大数据检察办案指引更加侧重介绍大数据检察办案方法,结合思维导图、数据模型等形式,更加直观、明了地引领检察官善于解析个案线索、梳理数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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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实质化改革研究高童非 著2018年,我国第一部规定人民陪审制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并实施。该法是本轮人民陪审制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制发展迈入新阶段。这部法律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后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即实现我国陪审实质化。陪审实质化具有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过程实质化,二是结果实质化。过程实质化是指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包括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详细审查证据材料、独立充分发表意见等。结果实质化指的是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与法官的意见至少应当被同等对待,前者的意见甚至应当被优先对待,法官、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不得轻易更改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有关事实问题的裁决。我国人民陪审制发轫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作为社会主义民主重要体现的人民陪审制曾经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文革结束后国家对“群众审判”的反思,中央对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持谨慎态度,加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和法官能力的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弥补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官专业素质较低方面的功能大为减弱,以至于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均被逐渐淡化。长期以来,我国陪审实践呈现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陪审虚化”的现象,引发了广泛质疑。1998年党中央重新强调人民陪审制的作用,并且发动多轮改革试图解决陪审虚化的问题,然而收效并不明显。本次陪审立法也是这一改革思路的延续,专门性法律的颁布对促进我国陪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解决长年累积而成的顽疾不可能通过一轮改革或一部法律一蹴而就,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陪审虚化仍将成为困扰我国人民陪审制运行的首要问题。陪审实质化的大障碍在于人民陪审制的实施和改革缺乏足够的推动力,由此造成改革方案难以自上而下地落实到实践层面。顶层设计者应当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寻求各方对于陪审实质化改革方向的共识。当前人民陪审制改革措施的提出主体大多是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在外部压力不足的情况下,内部打破已有利益共享机制的动力自然也不充分。推动陪审实质化改革需要从国家、法官、当事人等角度出发寻求制度的立足点。从国家角度看,应当从只看重人民陪审制的民主象征意义转变为重在发挥其对司法权的实质监督作用。从法院和法官角度看,应当从将其视为分担工作量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工具转变为与分享责任和压力的合法渠道。从当事人角度看,应当将陪审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扩大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程序和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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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研究王重文 著高校教育纠纷是指高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与学生、教师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高校教育纠纷主要发生在高校与学生、教师之间,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时,由于教师是学校的职员,其行为代表的是学校,最终的法律效果仍归属于学校。高校教育纠纷主要体现在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之争,因而明确各纠纷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是我们研究高校教育纠纷的前提。以高校教育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可以为宪法法律关系纠纷、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民事法律关系纠纷以及刑事法律关系。 司法审查的精髓在于以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进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司法审查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活动。通过对高校教育纠纷相关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司法的阳光照入大学殿堂的过程中,主要围绕三个核心议题展开的,即:司法审查能否介入?哪些事项可以纳入司法审查?该如何审查?目前我国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不清,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的标准也有待进一步的统一。本土理论依据的缺失、高校法律地位的模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抵制、司法的谦抑性及直接法源依据的缺位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导致高校教育纠纷司法审查不顺畅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