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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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No1陈甦 田禾 著,陈甦,田禾 编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经济法。 田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约咨询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实证法学、司法制度。 吕艳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实证法学,信息法、司法制度。 -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实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 编新闻发布会既是检察机关发布信息展示成果的一个平台,也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实录(2014-2019)》用文字的形式忠实地记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2014年至2019年举行的多场新闻发布会的内容,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全国未成年人检察近年来2014年至2019年工作的重点、热点和亮点。 -
司法的责任与担当茅仲华 编2019年,江苏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以赴抓好执法办案这一主业,深化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回顾2019年度江苏法院走过的司法历程,我们在此将中央和江苏省内媒体报道江苏法院工作的优秀新闻作品加以选录。希望借助媒体的记载、评述以及相关司法文件的新闻背景链接,对法治宣传,以及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总结和梳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经验,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有所裨益。 -
规范协调与角色选择玛丽莎.A.沃特斯 著本书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用于理解各国国内法院间逐渐涌现的一种新的交流方式——跨国司法对话。作者认为,国际和国内规范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共构或协同的关系,是国内法院积极参与发展国际法的动态过程。国内法院有机会也有能力参与制定、发展、施行国际法律规范。参与跨国司法对话的国内法院正在塑造国际和国内法律规范之间调解人的新身份:它们既是国际法律规范的内化者,也是国际法律规范的创造者。 -
论检察樊崇义 著《论检察/樊崇义教授八十华诞著作系列》一书是中国检察出版社为了纪念人民检察制度重建35周年而于2013年出版的“专家论检察丛书”中的一本。《论检察/樊崇义教授八十华诞著作系列》收录了作者在2013年前不同时期有关检察制度的著述。《论检察/樊崇义教授八十华诞著作系列》不仅直接体现了作者对检察制度认识的逐渐深入过程.以及有关检察制度探讨的逐渐深化过程,而且也从侧面反映了2013年以前学界、实务界对有关检察制度的认识、探讨过程。另外,作者在《论检察/樊崇义教授八十华诞著作系列》中提出了一些对目前的检察制度改革乃至整个司法改革仍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的观点。如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我国“一元分立”的国家权力架构模式所决定的,具有必然性;主张检察职能“二元论”,应当实行“二元分检”,认为检察职能具有“二元”性,即不能用法律监督取代公诉,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与公诉职能是两种不同的检察职能。目前虽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法》的通过、《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以及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的职权已被作了重大的调整,原有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已绝大部分转隶新成立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也面临观念更新与机构调整的问题,但《论检察/樊崇义教授八十华诞著作系列》所提出的一些观点仍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人民出版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共有14章226条,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
法院系统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建设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 编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党要加强组织力建设,2018年7月中央组织工作会议和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进一步深化了组织力建设的要求。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我党次明确把组织力建设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概括,成为我们学习、研究和落实组织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2018年7月中央组织工作会议把组织力建设上升到是否落实党的组织路线的高度,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了制定组织力建设评价标准的要求,指出要着力提高组织力和领导力,把抓好党支部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考核评价党建工作。本书在中央对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建设的大背景下,以微观主体为切入点,将北京市西城法院作为研究对象,从全面改革、审判功能、党建和专业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分类对其进行全面介绍与分析,并建立组织力评价指标体系,对其进行了较全面的量化评估。 -
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樊崇义 著《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樊崇义教授八十华诞著作系列》属于带有专题性的论文集,它收集了樊崇义教授从2008年至2018年这10年间有关司法改革,尤其是有关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系列文章,较为全面地体现了他在这10年间有关司法改革问题的思考与观点,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在这10年间的司法改革过程与成果。《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樊崇义教授八十华诞著作系列》按照从宏观到微观、从国内到国外的逻辑,将相关文章整理编辑为以下几章:第一章“司法改革与人权保障”,主要收集了从人权保障角度对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改革的方向进行评析、讨论的文章。第二章“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收集了如何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尤其是进行审判制度改革的文章,从总体上论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改革”,主要收集了讨论检察改革热点问题或基础问题的文章,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意义。第四章“警察制度与看守所改革”,主要收集了有关警察权本质与看守所制度如何改革的文章,这对于思考我国看守所改革问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第五章“司法改革与律师辩护制度”,主要收集了有关如何加强刑事辩护,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合理设置值班律师制度等的文章,这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下如何充分发挥律师辩护职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第六章“域外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经验”,主要收集了一些有关域外司法改革经验的文章,这对我们了解域外司法制度,反思我国司法改革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司法文明之光姜启波,蔡金芳 编《司法文明之光(十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显著优势进行的系统研究和梳理。全书共分为十论,分别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概略、政治性、人民性、正义性、统一性、规范性、高效性、透明性、回应性和适应性。旨在通过客观、全面、真实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显著优势,深化认识,促成共识,从而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之路,更好服务于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人民,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
云南法治建设70年吴莹,宋磊,蒋坤洋 编法治思想肇始于古希腊,对整个世界的文明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依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亚里士多德法治模式提出以后,制度框架设定和法律运行逃脱不了这个公式的窠臼。从形式上来看,这个公式至少蕴含了法治的几个基本要素:法律的制定、法律在现实的存在、公民的遵循。再进一步去探究和思考,实现法治更需要其他要素的存在——政府、法律意识、法律的良性运行等;在这样的逻辑设定下,法律的破坏和法律维护的秩序的破坏等也必然在法治的更深一层讨论之列。但就中国而言,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市民社会公民的法治信仰与法律意识的增强是基本的要义。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实现法治的首要条件是法律制度的确立,这源于法治的本质,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阐释:首先,法律制度的展现形式。成文法是现代社会法治制度规范的表现,但是不能忽略习惯法和判例法的作用。在当代中国,成文法卷帙浩繁,以部门为单位体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具象;习惯法更多地体现在民族内部,刑事方面的习惯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矫正,表现为对成文刑事法律制度的调试和适应;判例法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官的惯性思维和对民众的内在心理预期的引导。第二,法律制度的出现过程。法律制度的制定影响着法律的良性程度,从形式上来看,它遵循立法法的基本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规范法制的要素来完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逻辑严密程度、法律适应性、对调整对象的涵盖范围等都必须得到注意。第三,法律的良性及其程度评判。良法的判断依据很难界定,起码其有自己内在的或外在的标准,而法律本身是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这就需要出台的法律在稳定性、科学性、规范性、程序化等方面能够得到实践检验,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及内在之间尽可能避免冲突和造成矛盾。没有生命力的法律形同虚设,这需要公民对法治产生信仰和在此过程中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个话题也需要从几个角度来展开:首先,公民为什么要对法治产生信仰。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核表现为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等的完美结合,这就需要界定两个问题,其一是公民在国家汇总的地位,其二是法治对公民的切实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就从源头上回答了首问题,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全完成,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并未实现普遍化,需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对二者的协调发展实现互动。第二,法律意识意味着什么。从形式上看,法律意识具有不可捕捉性和无法量化的特征,但是法律意识的效果却可以通过具体的行为和行为后果予以展现和评判。从效果的角度看,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相信、敬仰和依赖程度。第三,法律意识的层次性问题。对于单个公民而言,法律意识的养成与增强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且存在反复性,诸如在公民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或者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时;对于群体的公民而言,法律意识由于教育、财产、地理、信息等因素的制约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