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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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最高人民法法院刑一、二庭 编暂缺简介... -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总第28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编暂缺简介... -
我国听证程序研究刘勉义 著截止2003年6月,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作了某些规定。本报告就是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实践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比较全面、系统、深入地分析探讨了我国听证程序一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报告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听证程序概述”、“我国立法听证程序研究”、“我国行政处罚(行政具体决定)听证程序研究”以及“我国价格(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听证程序的内容与形式、历史发展脉络、社会意义等共性内容。在美、英、德、日等国,听证是个内涵比较宽泛的概念,泛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其形式也比较多样,正式的听证会是其中之一。我国已有的三部法律规定的听证程序,其法定表现形式都是听证会。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是听证制度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特征,我国也不例外。虽然听证程序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它能够促进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科学化,促使行政机关公平、合理地作出决定,其重要社会意义不容否定。第二部分分析研究了我国立法听证程序。立法听证程序具有听取民意、调查事实的功能。美、德等国议会立法中的听证程序规则和美国行政法规制定中的听证程序,具有丰富的内容,有的对我们有直接的借鉴意义。我国立法听证的实践也已逐步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和经验,但也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立法听证程序,要着重研究十个基本问题: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与座谈会等的区别、适用范围、启动程序、主持人、参加人的确定、参加人的权利、听证规则、听证笔录、正式说明(听证报告)等。第三部分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基础,由点及面,深入探讨了行政具体决定听证程序的价值内涵、适用范围、主持人、参与人、听证会具体程序、证据材料、决定以及对听证程序的审查等问题。听证程序的实质是程序公正,其价值内涵是:公正程序与公正的结果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虽然它与效率在一定层面上存在冲突,但以更深邃的目光观察,二者又是相统一的。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确定是个复杂问题,主要包括行为和利益标准;扩大我国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是必然趋势,但实施起来需要细致筹划。主持人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进一步完善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离不开研究和借鉴美国行政法官制度的合理成份,但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出发,作出符合国情的选择。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包括参加人与其他参与人;参加人范围的确定及其与诉讼权人范围的关系等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是不可回避的。听证会具体操作程序大体可区分为准备、进行及结果三个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及实践中均存在一些不足,可借鉴国外有关做法予以完善。听证程序接受的证据材料具有多种形式,但不合法的必须予以排除;参加人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听证后作出决定时,应当吸收“案卷排他性原则”和“决定者必须听证原则”的合理内核,充分发挥听证记录和听证主持人在决定中的作用,以免听证流于形式。在对行政决定进行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过程中,对听证程序的审查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听证程序的步骤、顺序、方式、期限、参加人权利等方面。第四部分以价格听证程序为点,研究了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特点、适用范围、主持人、参加人、听证会具体程序以及对听证程序的审查等问题,概括了实践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具有立法、行政具体决定听证程序的部分特点,但与二者又有明显区别。扩大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领域的适用范围,既是理论推演的结果,更是现实的迫切需要。参加人的遴选及其代表能力以及听证事项的提前公开等问题,是目前价格听证会有关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倍受指责的问题,必须切实加以改进。展望我国听证程序的发展前景,可以乐观地估计,其适用范围会逐渐扩大,表现形式可以多样,内涵会日益丰富,具体制度将更加完善。 -
新编怎样到法院打官司1000问张浩为了能使广大公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正当地行使权利,从而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正确选择打各种官司的方式和途径,我们特组织人员编写了《新编怎样到法院打官司1000问》一书。本书内容联系实际。首先,告知广大公民在打官司前要慎重,考虑纠纷是否需要到法院去打官司;其次,在决定到法院打官司之后,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选准案件的当事人、准备证据和诉讼费用、选择受理法院、草拟诉讼文书等;最后介绍打官司要依循一定程序展开,即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法院裁判;上诉与再审;执行。希望广大读者通过阅读本书能更我地了解法律,了解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有关程序,从而更快地解决纠纷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 -
律师教你买房张永魁著张永魁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和诉讼法律业务,尤其擅长解决房产和拆迁纠纷,现任北京万柳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商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王府花园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张永魁律师在注重法律实践的基础上,一直致力于法律理论研究工作,多年来协助北京伟创天图书中心编撰出版了《新编中国财政法规规章全集》、《中国分行业现行政策法律大全》、《国土资源》等多部法律图书,2000年5月创办"芝麻开门房地产法律自助网站",2004年自著《律师教你买房》图书,现该书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律师教你买房》是由张永魁律师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程指导买房的法律用书。该书克服了法律用书难懂、晦涩的通病,语言简洁,通俗易懂。书中内容全面、具体,全书按购房流程进行安排,具体包括法律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办理、购房税费、收房、纠纷处理等章节。书中各章节相互连贯,又独立成篇,既方便系统学习,又方便实际运用。书中观点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了律师的多年经验得出,观点明确、权威。优先购买现房,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所有承诺应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该承诺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不但应将开发商的承诺写入合同,还应约定开发商不兑现承诺时享有解约权,签计《订购书》后,应按期与开发商磋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签过合同后,应索要合同复印件,并要求开发商盖章确认,宁可不买,也不可接受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房屋交付时,应先实地查看房屋后,再签署房屋接收文件,认真看过合同内容后再签字盖章,应审查合同正本与副本内容是否一致,不可签署空白合同,合同空白之处均应填写清楚,交款后应索要票据,房屋接收时,发现问题应拒绝收房,送交开发商的文件或通知,应要求开发商签收。 -
司法手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出版社内容介绍:本辑选编了2004年我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文件、部分部门规章。分为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程序与非程序八个部分。另附2004年度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一览表。 -
民办教育司法案例王康等编改革开放以后的二十多年,经过逐步恢复的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7万多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416万人。民办教育在我国的教育格局中,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在促进我国的教育多元化方面,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民办教育的成长道路并不平坦,这二十几年也可以说是民办教育举步维艰的发展时期。尽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高等教育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再到《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文件,都曾明确指出,国家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但在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之前,始终没有一部权威性的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来调整民办教育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与我国的国情,以及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态势极不相称。在这种形势下,民办教育行业内发生种种纠纷,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给予解释和回答的时候,始终面临着法律缺位的尴尬。民办教育的投资者、管理者、从业者和受教育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的时候,往往要面临许多的困惑和无奈。比如,对于投资者而言,必须加强对学校资金运转的调控,其间可能发生的引资、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等问题,当然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焦点;对于学校的组织机构而言,董事会是否正常设立和运转,是否能够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事关一个民办学校能否健康发展的大局;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审批和主管部门,其行政意识和行政水平,直接关系到一所民办学校的发展乃至命运;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在经营和运转过程中,自然会遇到诸多错综复杂的司法纠纷和法律困惑,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是每一个学校法人无法回避的现实选择;在民办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有着不同于公办学校的社会和法律角色,教师不再是纯粹的施教者,而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及其家长,则是教育消费者,是教育服务的购买者,这中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就更加引人关注。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方才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作为国内第一家民营的教育产业研究机构,时代教育管理公司始终关注着民办教育成长和发展的法律环境。《民办教育司法案例》一书,就是时代教育管理公司的研究人员在民办教育法律关系分析方面编撰的一本专著。全书分“案例点评”、“司法评析”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三大版块。“案例点评”版块搜集整理近二十年来民办教育领域发生的若干重要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按照“投资者篇”、“董事会篇”、“行政机关篇”、“教师篇”、“学校法人篇”和“教育消费篇”予以分门别类,具体分析案件中每一个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从专业律师的角度辨析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更为重要的是,最后还就每个案件对中国教育尤其是民办教育的借鉴价值加以点评,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司法评析”版块选择民办学校常见法律问题,引经据典,释惑答疑。“相关法律汇编”版块荟萃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可以在民办教育法律资料检索方面,提供一个准确、实用的法律文本。在写作过程中,我们注意将图书的严谨性和可读性结合起来,既有严谨的法律分析,又有详尽的案例故事,标题也作成了读者所喜闻乐见的章回体,主要目的还是想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轻松好读的阅读文本。全书的编撰,始终贯穿着专业、务实、规范、准确的价值追求,以期让本书成为民办学校投资者、举办者、管理者、从业者和受教育者拥有一个忠实的案头法律顾问,同时也为民办教育的决策者、研究者、法律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 -
你有权利不保持沉默扈庆彬你有权利不保持沉默,绝非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翻版,而是中国律师维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所作出的抗争与呐喊。伴随着认真而激烈的“我反对”!辩护人与公诉人在法庭上思维的交锋、观点的碰撞、法理的辩析,最终使真相在相互的质疑和反对浪潮中浮现。抗争得权,所有的权利都是靠抗争而来的。同样,司法的正义也是通过抗争而得来的。本书系作者五年来报刊陆续刊载的文章案例的内容汇编。内容多为其承办的疑难个案,多为写真写实的庭案直击,多为苦心孤诣的雕虫小技,多为律师执业中的奔忙与穿梭、交锋与碰撞、呐喊与彷徨、激情与渴望。作者在序言中写道:“为倡导公平、实现正义、维护人权、弘扬法治,中国律师,你有权利不保持沉默。”“拿什么拯救你,我的当事人?你有权利不保持沉默,针对缺失的权利,敢于说‘不’。” -
北京法院指导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律与例,历来相因相袭。在英美法系国家,例的积累形成判例法.进而促成制定法,法的适用又产生新的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适用形成大量案例,经官方汇编公布,或经学术界引用诠释,对今后的审判和成文法的修改产生影响。可以认为,例在司法史上从未间断,只是其效力和编纂形式有所不同。 律与例的关系,从来见仁见智。或称"因例破律"、 "引例破法"、"用例破条",或称"例以辅律,非以破律"。现今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判例法国家不断采用制定法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重视案例的作用。在我国,"例以辅律"观念日趋成熟,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 鉴于在法学理论上,判例已成为一种法律传统的既定称谓,表明法院可以判例创制先例,这种先例对下级法院有既定的约束力。而在我国法律传统中,上级法院判决形成的案例对下级法院并无当然的拘束力。因此,我们采用"案例"而非"判例"的提法.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总结审判经验。我们定期从各级法院报送的案例中选出一些在法律适用上有典型意义、具有普遍性并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生效裁判,经一定程序,审查、研究、决定后,统一发布,加强对全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内,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尺度,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