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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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美)基思·E·惠廷顿(Keith E.Whittington) 著;杜强强、刘国、柳建龙 译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是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两大基本阵营。虽然当代美国宪法理论以非原旨主义为主流,但原旨主义并非没有自己的理论营地。《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就是一部全面为原旨主义辩护的最新著作。它被美国学界认为是对原旨主义最精致、最强有力的辩白,最佳和最细致的论证。《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的基本立场是,宪法的解释应该以制宪者的意图为准。因为美国宪法的成文性质决定了宪法必须按制宪者的原初意图予以解释,原旨主义也合乎人民主权理论的要求。对于美国宪法而言,尤为重要的是,只有原旨主义理论才能赋予司法部门以否决立法和行政活动的权威。《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对原旨主义理论的责难者,尤其是对各种文本不确定性理论进行强有力的回应。作者认为,法律文本,如同其他文字作品一样,承载的就是作者的意图。没有作者意图的文本是毫无意义的。虽然作者承认文本不确定性理论自有其道理。但发源于文学理论的不确定性理论并不全然适合于对宪法的解释,因为宪法文本并不是文学作品。《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还对宪法解释的界限进行了探讨。作者对宪法解释和宪法阐释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区分,作者认为,司法部门对宪法的解释存在特定的界限,因为其他政治部门也以它们的活动阐释着宪法。作者认为,宪法解释的边界,就是宪法阐释理论的开端。宪法解释理论必须由宪法阐释理论来补充。 -
纪检监察业务法规政策选编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
侦查论瞿丰 著从整体上看这本书具有两大鲜明的特点,一是全面完整,二是包容兼蓄。说它全面完整,是因为其涵涉研讨侦查基本理论的方方面面,并选择了不同的角度;说它包容兼蓄,主要是作者在论述个人见解的同时,往往还灵活地介绍了国内外同行的有关学术观点。仅就这两个特点而言,该书足以称得上是我国侦查学领域不多见的佳作。它不仅适合公安院校的师生们阅读,也适合普通政法院校的师生们学习;它既是侦查理论研究和教学人员的教研读物,也可以作为侦查实践部门人员的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法官论司法能力吴家友 主编《湖北法官论丛》第五辑收入的是湖北省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的优秀论文。200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发布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司法能力当然成为了这个年度法官理论研讨的不二主题。司法能力建设不仅是一个内涵丰富、范围广泛的理论课题,更是一项技术含量高、可操作性强的实践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过程中,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化带来了各种新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对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发出了强烈的呼唤;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凸现、利益冲突严重、经济秩序失范,法院直接承受着经济纠纷频繁、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法律的利益调整机制尚不健全所带来的巨大挑战,法官们对于通过司法能力建设,健全司法制度、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审判水平也寄予了莫大的希望。正因如此,司法能力建设话题引起了强烈的共鸣,在广大法官积极踊跃参加的同时,还有一些学者也主动加入,为我们的学术研讨会增添了一抹亮丽的色彩。他们的参与,使讨论更趋深入,使话语更显丰富,也使思维更为活跃。这一年,是近五年来收到参评论文最多的一年,也是我和各位评委最为作难的一次。要找理由将不错的文章拒之门外,宣布投票结果时的叹息声还近在耳边。什么是能力?似乎是一个“你不问我,我便知道;你若问我,我什么也不知道”的问题,每个人对“能力”都有感受和体会,但要将它准确地描述出来却不那么容易。《辞海》上说:能力,“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这样的解释让人明白,也令人糊涂。这里的能力显然仅仅是一个心理学概念,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能力”的使用却远远超出了心理学的范围。我们除了说某某人能力很强以外,也还说当前人民币具有升值能力、企业有竞争能力等。如此看来,生活语境下的能力主体并非专门指称人,能力的内容更不是仅仅限于心理方面。那么,司法能力是什么呢?比照对于能力的认识,当然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答案。查阅了许多资料,没有发现学术界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务界,也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法院系统大多采用狭义的司法概念对司法能力进行定义,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本源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指司法机关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本领)、职能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责,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力)和目的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具有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与本领)。在本论文集中,这三类定义在不同的文章中也都有体现。对司法能力的理解首先应该从司法的性质人手,然后根据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来寻找司法能力的规定性。唯有如此,才能理清纷乱、条分缕析。司法是一种职业,司法能力应该是一种职业能力。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务要求,工作任务的胜任力是职业能力的题中之意。而职业是有层次和分工的,在不同层次、不同分工的情形下,工作任务各不相同,这就意味着对能力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从司法活动规律看,司法也是可以分层和分类的。如我们所指司法,既有作为国家政权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力,也有作为专门掌管司法活动的司法机构——法院,还有具体从事司法活动的个人——法官。在不同的意义上,司法的任务是不同的,司法能力当然也是不同的。就司法权而言,司法能力显然是对于国家政权稳定的维护能力;对法院而言,司法能力应该是法律实施和引导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形成的能力;对法官而言则是适用法律规定公正裁判的能力。由此可见,司法能力的内容是由司法的不同工作任务而确定的,司法能力只有与不同的工作任务相互对应,才可能获得对司法能力具体而明确的认识,进而对司法能力进行以工作任务为主线的分析,发现培养司法能力的各种途径与方法。以不同的司法工作任务来定义司法能力,意味着要以工作过程为主线来设计司法能力培养的目标与方法,因为只有工作任务才可能提供司法能力培养的内容和相互联系的纽带。如对于法官的司法能力而言,法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等的司法能力,法律知识教育看似逻辑严密,但这只是对知识本身而言,在作为实体的司法能力的生长中,其作用微乎其微。这是因为司法能力的知识结构方式与法学院学生的知识结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其差别不仅仅体现在知识的量上,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知识的结构方式中。因此,寻找适合法官工作任务的知识结构方式,就成为了培养法官司法能力、提升法官司法水平的重要目标。这才是将司法能力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展开研讨的意义所在。实际上,在后面的论文中,作者们正是进行了这样的讨论,不管他们是否有意识地将司法能力与工作任务联系在一起。虽然得出的结论并不相同,采用的论证方法也不尽一致,但却都是围绕着当前我国司法能力建设的现状与不足,寻找着提高司法能力的步骤和方法。我相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与选择,才有可能达成共识,也才有可能找到更好的道路。 -
法台上的思索董华 主编对于法官而言,思索法律、思索社会、思索公正是他们的常态。这本论文集——《法台上的思索》,所纪录下的,即是法官们在司法审判中深入思索而得来的智慧结晶。.这些文字,大多通过对实践中有关法律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分析,以专业的视角、充实的内容研究法律理论,总结审判经验,探求法律精神,努力实现法律理论与审判实务的良性互动。..这些思索,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作者们通过分析真实发生的案例、运用司法统计结果、陈述调研报告、设计可操作性规范等实证性的方法,展现了极具应用性的职业智慧。本集收录的文章,均为近三年来丰台法院在全国以及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中获奖或公开发表的优秀论文;文章的主题涉及司法审判工作的各个领域。... -
警车管理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暂缺简介... -
《律师法》修改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马宏俊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1996年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律师制度与国际社会的接轨。10年来,中国律师饱尝了酸甜苦辣,感受到了《律师法》的有法可依和社会各界对律师的期待,听到了很多的指责和慨叹,同时也经历了诸多的痛苦,诸如律师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受到的严重侵害、执业律师对刑事辩护业务的畏惧和无奈。政府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出现,军队律师的法制化进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律师的需求,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一切都让我们深深地感到《律师法》在很多地方已经难以适应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了,需要进行全面地修改。司法部在2004年就启动了《律师法》的修改程序。紧锣密鼓地进行各种修订法律的准备工作,专门成立了《律师法》修订工作专家咨询组,本人有幸被聘请为该咨询组成员,在2004年的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申请了本课题,在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的资助下开始了专项任务的研究。课题组除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授外,还特别吸收了律师管理部门的官员、执业律师和有海外工作背景且熟悉中国律师状况的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几位在司法部实习、协助《律师法》修订工作的研究生也参加了课题组的具体研究工作。课题组在几次工作会议的讨论后,由主持人列出了《律师法》修改中的九大理论问题,由作者分别拟出专题研究的提纲,确定了研究的基本框架,通过分析各种《律师法》修订工作座谈会资料,借鉴国(境)外的《律师法》条文,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历经两年的时间,我们终于把这个成果奉献出来。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组织5位专家对本项目进行鉴定验收之后,课题组又对该成果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今天终于和读者见面了。这九大问题并非《律师法》修改的全部理论问题,而是我们认为具备修改条件且有一定理论基础支撑的问题,还有一些属于在理论上应该修改但目前的国情还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问题暂未列入。本课题的研究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司法组织法学方向2003级的6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紧密地联系起来,在他(她)们3年的学习期间有两年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进行相关的专题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的资料,参加了许多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在各自研究的基础上,课题组又组织了若干次学术研讨会,使大家的思路不断拓展,形成了理论与实务部门的结合,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董春江博士应邀参加了课题组并直接参与研究工作和撰稿,为我们的成果增色不少,帮助课题组走出了闭门造车的框框,更具有实用价值。 -
法官告诉您怎样写法律文书张世琦官司有三种,即:刑事、民事、行政这三种。人们打官司,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这三种案件,都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步骤、程序,否则就无法保证案件的质量,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干什么事情都一样,都得有一定的程序、步骤。生活中有些事情违反了正常程序,做错了,可以重做;但打官司是个严肃问题,不允许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儿戏。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律。这些法律,是法学的基本常识,也是打官司的基本常识。不管打什么样的官司,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 -
犯罪侦察中对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刘方权本手册是2001年版《犯罪侦查中对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的修版。除了讨论一些最近的案例之外,还吸收了《2001美国爱国者法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所作的一些重要改变。本书分五章,其中第一章和第二章介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搜查和扣押的法律问题,及其在计算机搜查、扣押中的运用;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介绍成文法方面与计算机搜查扣押相关的问题,主要是在计算机网络和互联网上进行搜查和扣押的法律问题;第五章讨论了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