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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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张善根 著本书是对司法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的讨论,核心在于表明社会治理蕴含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契机,司法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型微治理技术。具体而言,在司法社会工作层面,本书一方面从社会治理的视角重新界定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基本范;另一方面为了改变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中“两头重、中间轻”的现象,重点研究了审判过程中各种司法社会工作的制度设计与实务规程,同时研究了立法中的司法社会工作等前沿问题。在社会治理层面,本书重点讨论了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儿童权利与儿童福利、校园安全、高利贷衍生犯罪、社会互害、乡村治理等热点与难点问题。这些社会治理问题,未来将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
中国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段斌斌 著本书将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置于中国教育法治建设背景下进行考察,在阐明教育法律司法适用法理精义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援引教育法律的808件诉讼案件来考察我国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实然面貌及影响因素,分别从教育立法质量、法院受案范围、经济发展水平等维度解释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条款差异、案由差别与地域差距,并根据法律规范的适用差异审视教育法律的立法质量,以期探索建构动态开放的互动型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法治价值,是依法保障私权、约束公权的需要,是公正解决教育纠纷、提升教育法律生命力的关键,是检验教育法律立法质量的重要窗口。目前,有关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仅零星探讨了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法治价值,既未见系统研究成果,更未见相关学术专著。因此,本书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 -
上海审判实践陈昶 编《上海审判实践》是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面向社会的法律实务类文集,作者主要为法官及法学专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文章内容涉及范围较广,与时下热点、焦点问题较为贴合,受到司法实务界人士的欢迎。《上海审判实践》2021年第2辑共收入文章29篇,主要内容包含专稿、司法实务、改革前沿、司法大数据分析、案例精解、学术争鸣、审判业务文件等篇章,尽可能全面地从各维度、视域反映上海的审判实践,对司法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 -
司法笔录训练周郁昌,孙春增 编《司法笔录训练(第4版)/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分为三编。首编“司法笔录的书法基础”包括4章内容。其中,首章“书法基础知识”包括书法的概念、书法的文化内涵、书写姿势、执笔与用笔、临帖;第二章“楷书”包括楷书的基本笔画、用笔技巧以及结构;第三章“行书”包括行书的笔画、“兰亭序”简介及其临习要点、钢笔行书;第四章“司法笔录的书写”包括钢笔字快写、快速听写、司法笔录的书写要点。第二编“司法笔录的语体规范”共有3章内容。其中,第五章“司法笔录语体与司法问话”包括司法笔录语体的修辞色彩、司法笔录语体形成的语言规范、诉讼口语的记录转换、诉讼口语记录技能的培养;第六章“司法口语概述”包括口语中的“听”与“说”、司法口语的语境制约因素、司法口语的影响性功能;第七章“司法问话”包括询问、讯问、审问。第三编“司法笔录种类与实例”包括5章内容。其中,第八章“公安司法笔录”包括刑事、行政案件笔录;第九章“检察司法笔录”包括立案笔录、侦查笔录、审查起诉笔录、出庭笔录、执行笔录;第十章“法院司法笔录”包括开庭审理笔录及宣判、执行程序笔录;第十一章为“司法行政笔录”;第十二章为“司法笔录实例”。 -
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杨春治 著全书按照“理论界定-中国问题-域外借鉴-改进路径”的研究思路,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论蕴含”,主要对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理论界定;第二章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框架”,主要对医疗责任法律关系进行理论界定;第三章为“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中国演进”,主要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进行梳理;第四章为“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主要梳理保险制度发达国家有关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经验;第五章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构思考”,主要勾画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第六章为“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主要探讨与医疗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完善。 -
深圳蓝皮书罗思,李朝晖 著,罗思 编本书由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和深圳市法学会研创,深圳研究机构专家、高校学者以及政府研究人员参与了报告的撰写。书中梳理了2020年深圳在创建法治城市示范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深圳立法、政府法治、司法、社会法治和依法防疫等方面工作基本情况以及法治发展中的突出亮点,并对深圳法治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
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李东澍 著《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以远山县法院为例》在社会治理转型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远山县法院(化名)的田野调查,可发现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以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 -
法院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观点集成李超 著本书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已生效的融资租赁案件裁判文书,总结、归纳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同时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透彻的分析,是法律工作者办理融资租赁案件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
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创新吴大华,徐涛 著本书梳理总结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在绿色金融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法院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举措、成效,彰显了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创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是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勇于探索、敢于担当、善于突破,深化司法改革,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生动实践;是按照新发展理念的科学指引,在司法改革领域先行先试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的路径探索。 -
复合功能型环境税的法律构造研究何锦前 著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环境税研究日增,但环境税立法进程中的诸多争议说明,环境税法基础理论问题的腹地尚待我们深入,而其中环境税法功能定位问题尤为关键。如Wintgens所言,如果说人之构建制度有如人之制造产品,那么,目的若既定(如为通话之目的制造手机),功能可否作多种设计(如手机在通话功能之外尚有其他功能)?答案则是各不相同的。我们注意到,环境税的规制功能获得了普遍认同,但其是否或应否具有收入功能则有分歧。其中有些学者认为,环境税收入功能可能缺乏稳定性基础;还有学者称,环境税为零是最好的,在西方国家,“无收入功能”的环境税是普遍现象;类似地,一些学者认为,环境税法只需要规制功能即可,而不应具备收入功能。因对环境税功能存在认知差异,前述各方关于环境税立法的主张差别很大。陈清秀教授曾简略地指出,环境税当然能够获得税捐收入,同时,“不得以绞杀性租税方式课征,亦即不得以零税收为目标”。不过,总体而言,学界基本上没有就环境税法功能问题开展专门研究,前述对立意见双方往往是在讨论其他问题是顺带论及功能问题,双方也未就此展开辩论。重视上述分歧,还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自庇古1920年提出环境税的理念雏形和初步原理以来,环境税成为不少国家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各方都认同环境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但是,在环境税法的功能问题上,国外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Pearce、Bovenberg和Goulder等提出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以及Heerden发展的多重红利理论,均表明环境税可兼具加强环境规制、汲取收入、发展经济、公平分配等功能。就收入功能而言,Paulus认为环境税不能具有收入功能,Schuurman、Snape等则认为环境税具有收入功能。Fullerton的研究总结道,所谓环境税不能具有收入功能的说法是“过分夸大其词了”,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事实上,都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环境税只能是非收入性工具。而上述国内外的争议,其实又关系到税法学上的一个重要基础理论问题。Kruse、Tipke、葛克昌、黄茂荣等均指出,凡税皆须有收入功能,如果某项课征与财政收入完全无关,就可能不属于法律上的租税,或者有滥用租税形式之嫌。当然,一直以来也有学者认为税收未必要有收入功能,至少环境税就不必如此。可见,环境税法功能问题的研究还可作为税法基础理论的突破口。 理论进步能推动实践,理论滞后也影响实践。正如学者们所批评的,2016年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是“平移”排污费制度的结果,其在征税主体、税权配置、征税范围、税率、税收优惠等规则设计方面尚存不少问题。我们认为,这与前述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的分歧以及理论滞后是分不开的。通过梳理庇古税的理论源流、比较各国环境税费制度,我们发现,环境税法在理论上具有规制和收入功能,在实践中也能发挥双重红利甚至多重红利。通过认真研判中国国情和未来发展趋势,我们认为,环境税法应当把握好功能定位,明确“规制—收入”复合功能,并以此红线为各项具体制度的建构提纲挈领。此前,“零税收论”等否定环境税法收入功能的观点在一定范围内比较流行,这恰恰是由于研究者执泥于过时的理论和经验、误判中国国情和各国立法趋势所导致的。然而,从加速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国语境考虑,收入功能值得认真对待,一定的收入功能有助于筹集环境治理资金,也能为税制优化、分配公平提供制度性契机。正因如此,我们在《环境保护税法》立法前就呼吁构建复合功能型环境税法,即便在当下这个“后立法时期”,《环境保护税法》没有、也不可能终结前述理论探讨。相反,《环境保护税法》更应当朝着复合功能型环境税法的方向演化,未来修法时,应当着力弥补此次立法的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