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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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翟中东 著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至今已三十余年,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正,尤其最近对刑法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刑事法网日渐严密。刑法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之相应,刑法学可谓是我国法学领域里起步最早的学科之一,也是研究相对成熟的学科,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愈加错综复杂,刑法学的研究日渐深入,但包括刑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大量实践中出现的复杂疑难案件亟待从理论上加以解决。这就要求刑法学研究在积极吸取国外优秀成果的同时努力实现与本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对接,在致力于对现行刑法规范进行注释解读的同时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手段,从刑事政策、犯罪学、国际刑法学等多角度拓展刑法学研究视野,并最终服务于刑法目的的实现。《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减刑、假释制度适用》入选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我国现行刑法中各项重要制度和刑法学中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本书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司法体制改革朱立恒 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初步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始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视角,深入分析我国司法体制及其改革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深刻反思理论界围绕司法体制改革所提出来的某些改革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紧紧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为我国如何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建议。这既体现了本书的最大特点,也表明了本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公正司法的探索与实践王振华 编著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立足本辖区、本部门,考虑各地区差异,从司法运行的实际问题出发,不断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对困扰目前法院工作矛盾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探索,提出了解决各类疑难、新型问题的思路与办法,形成了适用于本辖区的规范性意见、办法等。这为执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为了及时传播法治思想与实践,总结审判经验与规律,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法律出版社约请大法官们撰文,出版中国《大法官文库》丛书,旨在及时传递各位大法官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睿智思考和有益的探索。 大法官担负指导辖区内审判工作的重大责任,对所辖区域的社会公平正义产生重大影响,对审判活动有着最直接的感受,在法院管理和审判工作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缜密的思考。文库集中呈现了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围绕法院审判工作大局积累形成的一系列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成果,其中不乏对重大司法问题的宏观考量,也有对细微之处具体规则的深层次思索,是全国各地法院丰富的审判实践活动的生动总结,也是对我国审判理论的理性思考。 -
物证技术学许爱东 著《物证技术学》前两编主要阐述了物证技术学的概念、原则,发展历史,基本理论,基本技术等内容。同时紧密联系当前司法实践,对物证鉴定制度、鉴定程序以及质量监控进行了阐明与评析。第三编至第八编着重论述了形象痕迹、文书物证、微量物证、生物物证、毒品毒物、电子物证等物证技术学分支领域的基本理论、检验方法以及实践应用,并配有部分实际案例图片,以求达到理论结合实践的效果。 -
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张勤 著《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以奉天省为例》由张勤所著,本书依据辽宁省档案馆馆藏的珍贵司法档案,以奉天省为例探讨二十世纪前三十年民事司法领域所发生的变革。对这些变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法院组织、民事程序、法律职业、实体法、基层调解等领域。奉天是清末“新政”期间少数首先推行近代司法改革的省份之一,民国初期在奉系军阀张作霖的统治下,司法改革继续被推行开来。这种军阀政治中所包容的司法改革以及所体现的法律现代性,是各种力量和势力不断碰撞、博弈的结果,这些力量和势力包括了地方精英、民族主义、共和思想等等。《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以奉天省为例》的主要研究发现有:一是法院系统和调解机制的官僚化趋势;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化;三是习惯在司法实践中被“发现”和现代化;四是在离婚诉讼领域,男女两性的日趋平等化。 -
人权知识监狱人民警察读本冯建仓 主编服刑人员虽然是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之人,但其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辨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刑罚的执行者,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服刑人员的人权不受侵害,进而更好地完成惩罚和改造的任务。适合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研究人员阅读。 -
中国少年司法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 编《中国少年司法(2012年第1辑·总第11辑)》在会见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时的讲话大力弘扬、深刻理解、努力实践詹红荔精神——在詹红荔精神研讨会上的讲话和党性、理性、人性的有机统一——论詹红荔精神的内核等。 -
中国少年司法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 编《中国少年司法(2012年第2辑·总第12辑)》在广州市“全国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研究基地”揭牌仪式上的讲话、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建设、乔某某诈骗案——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与推定等。 -
司法应急机制研究范志明 等著本书是由范明志等编写的《司法应急机制研究》。《司法应急机制研究 》的内容简介如下:司法权运行具有高度的法定性,其各个环节和要素都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各国立法都为司法权规定了一般运行状态,法定的司法运行方式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但是,法律自 身固有的僵化性也会体现在法定的司法运行方式上。当突发事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司法运行的条件和方式受到损害时,由于 法律的严格限定,其他社会资源难以迅速地转化为司法资源,司法程序也无法以变通或替代的方式运行,因此需要一种机制 来保证司法权的合法有效运行,我们将这种机制称为司法应急机制。在现代高风险社会,不仅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会 突然破坏司法运行的条件,比如造成法院的毁坏、法官的伤亡,而且,起伏跌宕的经济形势也会导致案件数量激增致使司法运 行超出法律预设状态。尽管现有立法中已经零散存在具有应急功能的规定,但是,只有建立系统的司法应急机制才能保证司 法权在非常条件下也能正常运行。司法应急机制与行政应急机制在主体、对象、方法等各方 面有显著区别,因此不可能套用行政应急机制的模式来建立司法应急机制。司法应急机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权在非常态下 有效运行,不是另造一套司法运行的方式。司法应急机制的对象就是导致法律为司法权预设的运行条件和方式受到破坏或影 响的情形,如灾害型突发事件情形、司法资源失衡情形、司法权退避情形等都是引起司法应急机制运行的前提。但是个案的 特殊性不能引起司法应急机制运行,只有法律预先为司法设定的运行条件或者方式受到破坏,使司法运行不同于一般状态, 司法应急机制才可以运行,否则可能损害司法的法定性,影响 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法理来看,法定性极强的司法权有时难以应对司法运行 条件的突然变化,如法官缺失、案件暴增等;片面地提高司法效率意味着程序正义失去保障和司法资源配置失衡;司法的复 杂性也决定了缺乏立法保障的临时应急措施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其正当性更难以保证。为了避免司法应急运行受人为因素 的操控,导致司法行政化,司法应急机制的启动与终止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司法应急运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西 方国家司法应急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法院设置、法官岗位、审判程序和案件管辖等方面的制度,但是我国的司法制度与西方 的有很大不同,应急性司法政策、防灾抗灾措施也应当成为我国司法应急机制的组成部分。 我国关于司法应急的实践具有明显的非制度化特征:对于 灾害型突发事件情形所引起的司法应急运行,我国的法律尚没有规定,实践中往往是由当地党委、政府调集各方面力量来维 护司法运行,比如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法院领导了震后法院重建,但是对于司法权运行的体制和机制, 党委、政府并不是恰当的重建主体,比如法官的任命、案件的受理与管辖、灭失卷宗的案件的处理、诉讼程序的适用等。对 于司法资源失衡情形(主要表现为诉讼爆炸),我国的司法应急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律关于司法组织、诉讼程序等方面 的规定:一些地方法院的书记员、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承担了法官的部分职能;有的法院简化诉讼程序,试行一审终审的 小额债务速裁程序,极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有的地方为了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而推行社区法官、诉前调解等 措施,这说明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面临的“案多人少”等问题。同时也表明,当前我国一定范围的司法权已经在客观 上处于应急运行状态,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司法应急运行机制。建立司法应急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体制 下的政治考量。建立系统的司法应急机制,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司法应急 机制的理论与实践。从美国法院管理国家协会的《法院灾害恢复指南》以及奥地利、英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等 国家在司法应急方面的有关资料可以看出:设置流动法官、案件应急管辖、提高效率、调整诉讼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等 是各国司法应急机制的共同内容,这对于我们建立司法应急机 制是有益的借鉴。构建我国的司法应急机制,需要修改相关立法中不利于司 法应急运行的有关规定,从司法应急机制的基本理论、我国司法运行的实际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 的具体应急机制。我国司法应急机制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具体 内容:第一,完善我国司法主体方面的应急机制。在一定范围内 建立法官统一派遣、流动制度,赋予法官在同级法院之间流动的身份资格,规定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解决部分法院出现的法 官短缺问题;将身体条件允许的退休法官纳入候补法官序列,以便在需要时可以迅速且合法地转换为法官资源。 第二,建立案件应急管辖制度。由于当前的指定管辖制度属于“裁定转移管辖”,仅适用于个案,不适用于批量地转移案 件管辖,因而制定有关案件批量转移管辖的规定就成为必要。案件管辖转移涉及当事人的便利与否问题,因此应当坚持就近 转移的原则,有时征得当事人同意也是必要的。第三,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应急时期的司法政策体现了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在灾害性突发事件情形下,应当对某些涉及抗灾救灾的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处理;对于涉及灾 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案件,应当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协调有关部门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的方式化 解矛盾;对于抗灾救灾专用资金和物资,应当慎用保全和强制 执行措施。第四,完善诉讼程序适用的应急机制。在立法层面确立我 国的一般诉讼程序,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小额债务纠纷速裁程序、行政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等快速审理程序,解决 实践中的规则缺失问题,保证在特定条件下发挥这些程序的应 急功能。第五,建立司法消极应急机制。对于灾害型突发事件造成 的大规模同类纠纷或者政策性纠纷,适宜由政府或者其他主体先行解决的,应当制定人民法院司法权退避规则,由政府或者 其他主体先行解决,当事人对解决结果不满意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司法只做最后一道防线。 第六,完善突发事件条件下的诉讼制度。从立法上解决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居住地的确定、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的适用、 电子法庭记录的法律效力、因突发事件导致法院保管的证据灭 失的案件处理等问题。第七,完善法院突发事件管理机制。从适用范围、组织机 构、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规范法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人民法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 置各类突发事件,保证司法权的正常运转。关于司法应急机制的形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制定司法 应急方面的专门法律文件是必要的。如果对有关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涉及的法律文件太多,不如制定一个专门的法律文件规 定司法应急机制的内容,这样有利于司法应急机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也有利于司法应急机制的实际运行。 -
模拟法庭实验教程陈学权 著暂缺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