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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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如何准备证据赵祥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几乎人人都知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仍有许多当事人不知道在打官司时,所掌握的事实只有转化为被法律认可的证据,才能作为支持的理由。企业女职员状告上司对自己进行性骚扰,由于缺乏足够证据被法院驳回;一起令人揪心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为获取证据,迫不得已“偷”出病历;妻子为查证丈夫的婚外情,不惜雇用私人侦探跟踪……这打官司中的一幕幕,其实上演的都是证据大战。打官司能否胜诉,关键在于能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非常有力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事情:明明是事实,但却举不出证据;举出证据来了,又不能被法院采纳。打官司,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交证据应遵循什么规则?如何辨别证据的真伪?如何反驳对方的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有较高的证明力?……《打民事官司如何准备证据》就是要解答这些问题,教会读者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准备证据、运用证据。《打民事官司如何准备证据》首先在第一章系统、简明地讲解了民事证据的基本知识和运用规则,并用实例进行解析。读者只有熟悉了这些证据的基本知识和规则,才能举一反三,在实践中掌握灵活运用证据的技巧。 -
现代监狱行刑研究曲伶俐,杨晓静,张传伟,王占启《现代监狱行刑研究》对现代监狱刑罚作了详细的论述。何谓现代监狱?现代监狱行刑应当呈现一种什么样态?由于学界对什么是现代、什么是监狱的界定并不相同,导致对现代监狱的界定并非易事。我们认为,现代监狱应当是具有现代性特质的特定历史时期的执行自由刑的国家设施。在我国,这个特定历史时期是指起始于民主政权(尤其改革开放)以来直至当前的时期。至于现代性可以作出这样的勾勒:在社会形态上,表现为法治社会;在价值追求上,追求理性、人道、人权、公正、民主、自由、平等、效率等;在政治上,表现为政治文明和政治民主;在经济上,表现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运行科学化和理性化;在文化上,表现为多元化。就监狱来说,监狱职能的纯化、行刑理念现代化、行刑主体专业化、行刑对象主体化、行刑内容规范化、行刑手段科学化以及行刑模式多元化则是其现代性的特质。监狱的这些现代性特质,不仅彰显现代监狱的要义,而且也是现代监狱所应有的样态,换言之,现代监狱就应如此行刑。 -
法官论司法和谐吴家友 编这是《湖北法官论丛》第六辑,收入了湖北省法院系统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的优秀论文,《法官论司法和谐》的主题是和谐司法。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主题,司法作为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调节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不容置疑。我们知道,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所有的矛盾和冲突都能够得到公平、公正解决的社会。因此,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以及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矛盾和冲突的控制、人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如果说纠纷解决是法律从静态到动态、从条文到生活转化过程的具体呈现。是法律的执行力及其社会效果的充分展示,是对立法决策和司法制度的现实检验,那么,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最重要内容的司法,其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不可否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应该也必须成为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诚如有人所言,在社会大系统中,司法犹如清道夫,通过吸纳、疏理、控制并最终扫除各种不和谐因素。确保社会整体的和谐运行。 -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法本社 编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失落的城邦刘思达 著《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采用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以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的三个基本特征为起点,基于作者几年来对我国法律职业各个领域的实证调查,深入地审视、分析和反思中国法律职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并为近年来方兴未艾的法律实证研究提供一些新的研究思路与方法。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法律职业的理念与行为也逐渐引起了学术界与实践部门的高度关注。 -
公正与和谐万鄂湘、王运声《公正与和谐:司法理念的理论与实务》从理论与现实的层面,分析与探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积极意义;用司法流动与利益权衡的视角,明确其本质内涵与合理定位;以法律司法与司法运用的进路,探索其应然模式与程序运作,并试图突破社会救助的形式枷锁,在司法能动与司法限制之间进异步寻找发展的方向。 -
法院实用信息管理王少南 主编加强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科学技术提升审判工作的管理水平,是法院工作与时惧进的体现,对于强化司法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司法管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司法改革论评张卫平、齐树洁《司法改革论评:公证制度专辑(第6辑)》为《司法改革论评》第六辑,主要收录了公证制度方面的论文多篇。 《司法改革论评:公证制度专辑(第6辑)》所指的司法改革是广义的,不仅涵盖了所有有关司法制度的实践和理论,还包括了法学教育改革等。不仅关注有关司法运作的纯理论探讨,同时也收录了能够反映司法实际运作的实证研究报告和论文。 -
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上下)》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共11个,分别由23个课题组承担,课题内容涉及司法能力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人民法庭建设、完善法官保障制度、再审制度改革、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财产刑执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及其运行机制、股权转让纠纷、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等。这些调研课题的内容基本上是人民法院近年来审判工作面临的重点和前沿问题,反映了人民法院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最新成果,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理论参考价值。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依法惩治犯罪,依法调整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司法活动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在新的时期,人民法院被历史性地推到了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前沿。新的形势决定着人民法院要承担起新的社会角色。既要承担重大的宪法和法律责任,又要承担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司法决策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案件的处理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调查研究的重大意义,更加重视调查研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肖扬院长要求,建立了重点调研课题制度,每年确定若干重点调研课题进行专题调研。肖扬院长亲自拟定或者审查重点调研课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肖扬院长提议,建立了重点调研课题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制度。重点调研课题和相关招标制度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调研工作的积极性,整合了法律界各方面的调研资源,带动了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升了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23份报告进行了编辑处理,统一了报告体例,核对了相关数据,删除了个别过于冗长的文字,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公开出版。我们希望《审判前沿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报告集(上下)》的出版能够推动相关应用法学研究的开展,为关心人民法院工作和审判事业发展的法律界人士和广大公众提供一份有价值的研究素材和参考资料。 -
多维视角下的检察权许永俊 著当今检察制度改革的争论,从宏观方面可以归纳为四个焦点:一是检察权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存在的根据、目的和功能;二是检察权的合法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的权力定位及检察权的宪政基础;三是检察权的关系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与审判权、警察侦查权、律师辩护权以及民众的参与和监督权的关系;四是实现检察权的权威性问题,即研究检察权的权力配置和保障问题。本文以检察权的规范与监督为主线,从历史、宪政、司法共同体和检察体制内四个不同维度,围绕上述四个问题展开较为深层次的理论探索和学术研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有所裨益。本文的研究遵循的是一个层层深入的逻辑架构:第一部分导论介绍论文选题的理由、检察理论研究领域的文献综述,并对全文的结构及主要论证方法作了简要的分析,其余四部分则是从时间和空间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全方位的审读:历史维度是从时间矢量对检察权进行的分析,主要解决的是检察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的问题;空间维度是按照检察权之上、检察权之外和检察权之中三个梯次对检察权进行分析。检察权之上,就是从宪政这个上位的宏观视角,从国家权力架构审视检察权的定位和权力配置的合法性相关问题,以使检察权的定位更加地准确和清晰;检察权之外,就是从司法共同体的法官、律师、警察以及检察权服务的主要对象——社区出发,探讨检察权在司法关系中的存在。这一部分是通过检察官为载体对检察权的关系中存在进行论述。在上述三个层面的铺垫后,通过剖析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解决检察官的独立与受制矛盾人手,审读目前我国检察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尝试提出关于检察权配置、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矛盾解决的建议,以期加强检察权的权威性。这样,时间的横向矢量和空间的纵向矢量,构成一个对检察权研究和分析的立体视角。考察检察制度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从诞生到发展的历史,笔者认为检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三: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促进法制统一实施;二是迎合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通过创设检察权而制衡司法和警察权,建构现代权力制衡体系;三是满足现代社会多元价值需要,不断根据国情和民众需要调整检察权的内涵。从宪政这个上位的宏观视角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定位和权力配置的合法性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笔者发现了三个相互关联的具体问题:第一,权力机关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协调在形式上是否自我周转?实体上是否合乎社会的现状和公民的期待?第二,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是否建立起了一种动态的权威的平衡机制?第三,界定后的检察权能否正常发挥功能并受到必要的约束和制约?得出检察权配置的三个模式:秩序保障侧重型检察权定位、权利保障侧重型检察权定位和中国式检察权定位。同时从借鉴的角度提出完善中国检察权宪政之定位建议。研究检察权关系定位问题,得出一个结论是,要建立一支有能力支持法治发展的法律家共同体。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有三:一是培育司法官员共同的尊重法治的法律意识;二是在尽量明晰各方的权、责基础上实现分权制衡;三是建立司法共同体之间建设性的合作。从最后一部分检察体制维度内研究检察权着力解决的是检察权自身存在的一对矛盾,即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由于法律的普适性和问题的具体性,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是在受制的同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以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挑战。但是,目前的问题是裁量权不够和缺乏必要的监督同时并存。因此检察改革必须同时在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两个方面人手,建立实现检察权独立与受制的动态的平衡机制。关键词:多维视角宪政检察权独立与受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