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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
作者:袁翔珠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7-01
ISBN:9787509748305
定价:¥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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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简介:苗疆的治理研究在清代的边境治理研究中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而关于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研究更是鲜少涉及。清政府治理苗疆的基本政策表现在法律上的因俗而治、政治上的恩威并用、行政上的逐步渗透、对土司权力的削弱与剥夺等四个方面。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性政策主要包括对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水利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并主要通过皇帝的谕旨、大臣的奏疏、地方官员发布的法令、司法判例等手段进行。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性政策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前瞻性的特点。清政府对苗疆土地资源的保护性政策包括限制滥垦滥挖苗疆土地、保护苗疆公山、维护苗疆少数民族土地权益等政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在苗疆植树造林和限制在苗疆滥砍滥伐的政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性政策包括限制在苗疆开矿、减免苗疆矿税、严禁在苗疆私采矿产、及时封闭苗疆枯竭矿源等政策;对水利资源的保护性政策包括严禁阻塞破坏苗疆水道、合理分配苗疆水资源、严禁破坏苗疆水利设施、保障苗疆水利经费等政策;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性政策包括免除对苗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直接征收、减免苗疆与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关的税收、禁止滥捕滥采苗疆动植物资源等政策。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性政策虽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对今天在民族地区的施政仍具有借鉴意义。 《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由袁翔珠所著。
作者简介
袁翔珠,汉族,甘肃玉门人,1972年1月出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199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12月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史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前往台湾清华大学做访问学者,2013年赴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长期从事少数民族习惯法及少数民族法律法制史研究。在《比较法研究》上发表《论清代广西司法对少数民族民间习惯的认可》等论文,出版《石缝中的生态法文明:中国西南亚热带岩溶地区少数民族生态保护习惯研究》等著作,获得广西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清代语境中“苗”与“苗疆”的概念
一、清代语境中“苗”的概念
二、清代语境中“苗疆”的概念
第二节 清政府治理苗疆的基本政策
一、法律上的因俗而治
二、政治上的恩威并用
三、行政上的逐步渗透
四、对土司权力的削弱与剥夺
第三节 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总述
一、苗疆的生态环境
二、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
三、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表现形式
四、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特点
第二章 清政府对苗疆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明政府对苗疆土地资源的政策
第二节 清政府严禁滥垦滥挖苗疆土地的政策
一、限制在苗疆开垦荒地政策
二、减免苗疆不适宜开荒土地赋税政策
三、限制在苗疆屯田政策
四、严禁滥挖苗疆土地政策
第三节 清政府保护苗疆公山的制度
一、严禁滥伐滥垦苗疆公山制度
二、禁止滥垦苗疆放牧公山制度
三、禁止滥葬苗疆公山
第四节 清政府对苗疆少数民族土地权利的维护
一、厘清地界,明确地权
二、禁止侵占少数民族土地
三、禁止买卖少数民族土地
四、允许少数民族低价回赎已转让土地
五、严格苗疆官员对土地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清政府对苗疆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明政府对苗疆森林资源的采伐
第二节 清政府在苗疆的植树造林政策
一、清初政府在苗疆的植树造林政策
二、清代中期政府在苗疆的植树造林政策
三、清末政府在苗疆的植树造林政策
第三节 清代中央政府限制在苗疆滥砍滥伐的政策
一、适度减少对苗疆森林资源的征集
二、发布严禁在苗疆滥砍滥伐的谕令
第四节 清代地方政府对苗疆森林资源的保护
一、保护苗疆公山森林资源
二、保护苗疆水源林
三、维护少数民族专属森林资源
四、革除不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陋习
五、限制苗疆政府人员对森林资源的需索
第四章 清政府对苗疆矿产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清代以前政府对苗疆矿产资源的开发
一、明代以前西南地区的矿产贡赋
二、明政府对苗疆矿产资源的征收
第二节 清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一、清初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二、雍正时期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三、乾嘉时期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四、清末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第三节 清政府减免苗疆矿税的政策
一、清初政府减免苗疆矿税的主要措施
二、清代中期政府减免苗疆矿税的主要措施
三、清末政府减免苗疆矿税的政策
第四节 清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一、清初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二、乾隆时期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三、嘉庆时期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四、清末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第五节 清政府及时封闭枯竭矿源的政策
一、清初政府及时封闭枯竭矿源的主要措施
二、清代中期政府及时封闭枯竭矿源的主要措施
三、清末政府及时封闭枯竭矿源的主要措施
第五章 清政府对苗疆水利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清政府保护苗疆水资源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严禁阻塞、破坏水道
一、指导思想
二、严禁在水道垦殖
三、严禁阻塞水道
四、采取措施疏浚水道
第三节 合理分配水资源
一、尊重民间分水习惯
二、规定强制性的合理分水秩序
三、严禁盗用水资源
第四节 保护水利设施制度
一、清政府对于水利重要性的认识
二、保护水坝制度
三、保护水堰制度
四、保护水闸制度
五、保护水堤制度
六、保护水塘制度
七、保护沟渠制度
八、保护陡门制度
第五节 保障水利经费制度
一、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
二、堤租及官仓谷拨付
三、准许民借官本兴修水利
四、官员个人捐俸兴修水利
五、政府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六章 清政府对苗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清代以前西南地区的野生动植物贡赋
一、明代以前西南地区的动植物贡赋
二、明代苗疆的野生动植物贡赋
第二节 清政府对苗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
一、清代苗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二、清政府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清政府免除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直接征收的政策
一、中央政府免除对苗疆野生动植物资源直接征收的政策
二、地方政府免除对苗疆动植物资源直接征收的政策
第四节 清政府准予苗疆野生动植物贡赋折色免解政策
第五节 清政府减免苗疆与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关税收的政策
第六节 清政府禁止滥捕滥采苗疆动植物资源的政策
一、对老虎的保护
二、对大象的保护
三、对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结束语
参考文献
主题词索引
致谢409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清代语境中“苗”与“苗疆”的概念
一、清代语境中“苗”的概念
二、清代语境中“苗疆”的概念
第二节 清政府治理苗疆的基本政策
一、法律上的因俗而治
二、政治上的恩威并用
三、行政上的逐步渗透
四、对土司权力的削弱与剥夺
第三节 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总述
一、苗疆的生态环境
二、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
三、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表现形式
四、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保护的特点
第二章 清政府对苗疆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明政府对苗疆土地资源的政策
第二节 清政府严禁滥垦滥挖苗疆土地的政策
一、限制在苗疆开垦荒地政策
二、减免苗疆不适宜开荒土地赋税政策
三、限制在苗疆屯田政策
四、严禁滥挖苗疆土地政策
第三节 清政府保护苗疆公山的制度
一、严禁滥伐滥垦苗疆公山制度
二、禁止滥垦苗疆放牧公山制度
三、禁止滥葬苗疆公山
第四节 清政府对苗疆少数民族土地权利的维护
一、厘清地界,明确地权
二、禁止侵占少数民族土地
三、禁止买卖少数民族土地
四、允许少数民族低价回赎已转让土地
五、严格苗疆官员对土地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清政府对苗疆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明政府对苗疆森林资源的采伐
第二节 清政府在苗疆的植树造林政策
一、清初政府在苗疆的植树造林政策
二、清代中期政府在苗疆的植树造林政策
三、清末政府在苗疆的植树造林政策
第三节 清代中央政府限制在苗疆滥砍滥伐的政策
一、适度减少对苗疆森林资源的征集
二、发布严禁在苗疆滥砍滥伐的谕令
第四节 清代地方政府对苗疆森林资源的保护
一、保护苗疆公山森林资源
二、保护苗疆水源林
三、维护少数民族专属森林资源
四、革除不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陋习
五、限制苗疆政府人员对森林资源的需索
第四章 清政府对苗疆矿产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清代以前政府对苗疆矿产资源的开发
一、明代以前西南地区的矿产贡赋
二、明政府对苗疆矿产资源的征收
第二节 清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一、清初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二、雍正时期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三、乾嘉时期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四、清末政府限制在苗疆开矿的政策
第三节 清政府减免苗疆矿税的政策
一、清初政府减免苗疆矿税的主要措施
二、清代中期政府减免苗疆矿税的主要措施
三、清末政府减免苗疆矿税的政策
第四节 清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一、清初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二、乾隆时期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三、嘉庆时期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四、清末政府禁止在苗疆私采矿产的政策
第五节 清政府及时封闭枯竭矿源的政策
一、清初政府及时封闭枯竭矿源的主要措施
二、清代中期政府及时封闭枯竭矿源的主要措施
三、清末政府及时封闭枯竭矿源的主要措施
第五章 清政府对苗疆水利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清政府保护苗疆水资源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严禁阻塞、破坏水道
一、指导思想
二、严禁在水道垦殖
三、严禁阻塞水道
四、采取措施疏浚水道
第三节 合理分配水资源
一、尊重民间分水习惯
二、规定强制性的合理分水秩序
三、严禁盗用水资源
第四节 保护水利设施制度
一、清政府对于水利重要性的认识
二、保护水坝制度
三、保护水堰制度
四、保护水闸制度
五、保护水堤制度
六、保护水塘制度
七、保护沟渠制度
八、保护陡门制度
第五节 保障水利经费制度
一、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
二、堤租及官仓谷拨付
三、准许民借官本兴修水利
四、官员个人捐俸兴修水利
五、政府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六章 清政府对苗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清代以前西南地区的野生动植物贡赋
一、明代以前西南地区的动植物贡赋
二、明代苗疆的野生动植物贡赋
第二节 清政府对苗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
一、清代苗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二、清政府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清政府免除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直接征收的政策
一、中央政府免除对苗疆野生动植物资源直接征收的政策
二、地方政府免除对苗疆动植物资源直接征收的政策
第四节 清政府准予苗疆野生动植物贡赋折色免解政策
第五节 清政府减免苗疆与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关税收的政策
第六节 清政府禁止滥捕滥采苗疆动植物资源的政策
一、对老虎的保护
二、对大象的保护
三、对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结束语
参考文献
主题词索引
致谢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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