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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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治刘旺洪著本书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导论,论述目前作者对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或基础理论的看法;第二章至第五章,理论分析,试图建立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理论框架;第六章至第九章是中国行政法制若干制度层面现代化的过程分析;第十章,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分析,力图从整体上把握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特征。关于行政法具体制度,作者只研究了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和行政监控法在个方面,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机关工作人员法和行政监控法三个方面,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未加涉及,主要是因为除行政立法外,行政执法和行政程序法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有限,难以形成一条连续不断的历史线索,而行政立法在制度分析中又会涉及,故暂不写入,等以后有机会再作补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本社编内容介绍:《防洪法》是我国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防御洪水、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已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书中主要介绍了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等内容。通过阅读本书,使各政府有关部门及公民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
追诉时效制度比较研究于志刚著追诉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为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认同和采纳,同时也是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原因在于,对于刑法而言,其重要意义在于,不仅仅是对刑罚所力不能及、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定一种促进其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刑罚替代性制度,而且体现了刑罚的开放性趋势和轻缓化趋势;对于刑法理论研究而言,其重要意义在于,刑罚权之产生与消亡是一个过程,而追诉时效制度则是刑法追求目标与社会稳定理这相调合所导致的刑罚权消亡形式,应当受到足够的关注。《追诉时效制度比较研究》一书所体现的作者观点和所分析的基础资料,使得全书不仅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而且也为了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景图。愿本书的出版能为中国刑法典中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若干借鉴作用,也愿中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论研究能更多地借鉴和共享域外已有之成果和经验。 -
证据法基础英特拉西·阿奎诺(Tracey Aquino)著本书深入浅出、详细地勾画了英美法系关于证据分析和确认方面的高超技巧,对证据法的重大问题(如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可采性、交叉询问、非法证据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证人证言、自认、相同事实证据规则、证人品格以及补强证据等)进行了解读,是一部适合初学者了解英美法系证据法的快速入门教材。 -
法与宪法(英)W.Ivor·詹宁斯(W.Ivor Jennings)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宪法》是要阐释构成现代英国宪法基础的根本理念。作者认为宪法乃是人们的一种结合体,它的特性取决于处于统治和被统治地位的人们的特性。在此方面,宪法是一种转变中的事物,像万花筒的色彩一样变幻不定;对宪法运作的研究包括对各种社会和政治力量的考察,正是这些力量造成了民众及其社会各阶层的观念、愿望和习惯的变化。他还断言:法律家只有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以及法律施加于受治者的后果,才可能理解法律。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UntitledDocument玫瑰战争摧毁了枢密院的至高无上性。当亨利七世重建枢密院时,它已不再是国家的统治机构,虽然它一如既往地继续控制着法院,但主要是涉及恢复秩序和惩罚违反新老法律的罪犯。它特别控制着担负大部分维持秩序职责的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爱德华二世建立的,以提供一种比郡长逮捕罪犯更有效的维护秩序的方法。使用雇佣劳动的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因为流行黑死病而引起的劳动力短缺,导致了劳工法官的设立,以限制劳工的流动。后来,劳工法官与治安法官合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治安法官的职能不断增加。到了亨利七世时,采邑制度几乎完全崩溃了,真正统治城市外围的乡村的人是受制于枢密院和巡回法官的治安法官。他们不仅逮捕罪犯和控制大小警官,而且还要负责公路和桥梁的保养,并惩罚罪犯。后来,都锋王朝统治时期的立法赋予他们以实施新的济贫法的职责。亨利七世统治时期的枢密院的职能大多是技术性的,并通常由在星宫办公的一个小组委员会来行使,星宫后来成了众所周知的星宫法院。虽然在都锋王朝时期,星宫法院是一个很有用的机构,但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它却变成了实施暴政的一个工具,斯图亚特王朝利用它来实施他们未经议会同意而发布的压迫性法令。更有甚者,它成了1629到1640年查理一世“十一年暴政”的主要工具,在这期间,查理一世试图废除议会进行专制统治。有鉴于此,1641年长期议会的首批法令之一就是废除星宫法院及枢密院对司法管辖权的全面控制。这个法令不仅使上层法院从刻板的控制中解脱出来,而且也使治安法官得以自主行动。治安法官的权力虽然被限制在国王通过王座法院发布的令状范围之内,但是,从此以后,他们可以不仅在对犯罪的审判方面,而且也在道路和桥梁的维修。对穷人的救济以及(再后来)酒馆和商品价格的管理方面,都已完全摆脱中央行政的控制。随着始于都铎王朝时期的贸易的迅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的社会结构,这些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职能变得越来越重要了。然而治安法官仍是最初级的法官,若按不严格的分类,可以将他们归人“司法系统”。上层法院除受制于议会外,也不受其它正式控制。议会的控制由贵族院行使,从而形成了上诉制度,因此贵族院成了最高民事法院,它不仅是司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非正式地说又是立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仍然是王室官员,而且由于他们一直是枢密院的成员,就奉召进入议会。然而,他们在议会中的地位逐渐降低,最终变成议会的助手。除了贵族院要求他们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外,他们便不再作为贵族院成员参加议会。作为王室官员,他们可以被国王随意免职;王座法院首席法官(也是该院法官中最有能力的政治家之一)爱德华·柯克爵士被詹姆斯一世的免职表明,如果法官做出了于国王不利的判决,、就可能遭到撤职。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他们是否因为这个原因而在事实上屈从于国王,一现仍颇有争议;但至少议会是这样认为的,因而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最终规定:法官于品行良好期间应保有其职务,但应根据议会两院的要求而被解职。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治安法官。18世纪期间,治安法官经常由于政治原因而被剥夺裁判权力。这项规定也没有完全适用于19世纪期间建立的郡法院法官。尽管如此,上层法院的独立传统一直为下层法院所效仿。·国王和议会在17世纪初,国王与议会间的关系依然没有确定。尽管亨利八世在御用议会的协助下推行了他的所有重大改革,但都铎王朝大多数国王都未经议会同意而进行立法。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不仅立法,甚至征税也不经议会的批准。从法律上说,国王可以借助议会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比大多数辉格党史学家所愿意承认的可能性要大。明智的国王应该依靠培根而不是柯克。然而查理一世统治时代的重大事件表明:争论的问题只能通过革命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斯图亚特国王上了断头台,另一个则丢掉了王冠。1689年《权利法案》所隐含的原则是议会至上。威廉和玛丽的王位归功于议会的一个法令,但仍然不能认为议会控制了行政。共和政体的结果之一是重新肯定了君主制原则。的确,只要大部分托利党人坚持认为议会不可能合法地改变王位的继承,以及不论《权利法案》如何规定,詹姆斯二世的儿子或孙子就是国王,那么任何共和运动都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发展。在这个时期,国王身分意味着实质性权力的行使。君主处理对外事务,决定战争与和平,统治殖民地。《权利法案》试图把共和政体的一个教训写进法律,即规定设立常备军为非法;但是,只要海外还存在着一个敌对的国王,在英格兰还有不满的少数派、在苏格兰还有不满的多数派,那么要废除一支常备军是不可能的。因此,议会的法令年复一年地修改《兵变法案》,并希望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最后一次,直至认识到以下三点:第一,废除常备军是完全不可能的;第二,常备军基本上是在议会的控制之下的;第三,如果《兵变法案》每年都要被修正通过,那么就必须每年召开一次议会。 -
保险赔偿实务房绍坤,金福海,关涛编著本书讲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损害赔偿法律的地位越来越强,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因而,学习、熟悉、掌握、运用损害赔偿法律,已经成为人们所必须。本套丛书不是严格的学术著作,在阐明各类损害赔偿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尽量用通俗的语言、案例说明具体的赔偿规则和方法;二是丛书的选题安排,是从成书的分量加以考虑,而不是从损害赔偿法律本身的体例设置,选题与选题之间可能有包容;三是丛书整体框架以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切身利益为基线划块;四是参加本套丛书编写的作者,多是邀请民商法的专家、学者,就其有研究成果的方面编著具体的选题。 -
宪政与民主(美)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挪)朗内·斯莱格斯塔德(Rune Slagstad)编;潘勤,谢鹏程译作为一部有关宪政和民主的关系问题讨论的论文集,这些文章的作者观点分歧之处多过一致,但是这些文章的共同中心是,为什么一个社会要限制自身的最高权力?为什么一个民主社会会容忍那些看起来是历史对今天的专断?民主、宪政、私有财产是密不可分的概念。片断:消极自由的积极作用没有什么问题比宗教更经常地被列为“值得回避”的问题了。可以理解,宗派主义——对共同体内的合作构成严重威胁——被认为是分裂性的。据说,宗教争端不可能都能从政治上,或者说合理地加以解决。在这一前提下,许多社会都决定在公与私之间划一条“界线”——把宗教信仰划归非政治的领域,不属多数派或官员管辖的范围。初看起来有点自相矛盾,这种分割反而被认为能够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只要宗教上的分裂不转化为政治宗派,其他的争论将比较容易解决。果真如此的话,这一主张就能使我们对政教分离原则产生更有趣的认识。从这一观点来看,教会与国家之伺的这堵“墙”不仅能使私人领域免于有害的侵扰,而且能使公共领域摆脱某些不可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研习“消极自由”的学生们忽略了私人权利的解脱功能和议程清理功能。人们通常从被保护领域的脆弱性和内在价值方面论证对政府管辖范围的限制的合理性。但是,何不反过来看看,如果把某些问题排除在公共议程之外,能给公共生活带来何种利益呢?在遮掩某一领域的时候,私人权利可能同时会减轻另一个领域所承受的负荷。消极自由使某些问题“私人化”,把它们从有待政治解决的问题的名单中清除。这种推卸术能使所有尚存的争议比较容易达成妥协。如果我们略微调换一下角度来看,以前被认为是保护性的方法现在看来变成了解脱策略。通过限制自己发表宗教方面的言论——回到前面的事例上来——官员们似乎能获得与教派成员一样多的自由。政治自治与宗教自治相得益彰。按照艾赛亚·伯林的说法,“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之间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在他看来,这种联系一远比许多倡导它们的人所说的要脆弱得多。”如果我的意见还有些道理的话,伯林至少部分地是错误的:私人权利通过为公共论坛消除不可解决的论争而对民主政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把政治议程缩小到那些可通过讨论解决的问题上,某些个人权利可以说也是有助于自治的、再说一遍,它们的功能不仅在于保护私人领域,而且在于减轻公共机构的负担。问题压制术听起来像是专制:限制言论就是堵塞言路。但是自我克制对于自我调控的政治实体来说可能是必要的。一方面,解决冲突常常以避免冲突为先决条件。按照许多民主理论家的观点,只有从政治领域中清除一定的情绪性的团结和许诺,民主制度才会成为可能。通过把宗教问题排除在立法议程之外,正如我说的,政教分离原则可能有助于塑造一定类型的公众——即易于接受民主解决冲突的方法的公众。因而,自缄其口是一种自我控制,而不是自我窒息。再说一遍,通过将宗教问题私人化,充满分歧的公民群体就使自己能够合理地解决(借助公开的讨论和妥协)他们之间的其他分歧。人们习惯上将民主同公开性、言论自由同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联系在一起。因而,强调言论限制法对自治的作用,看起来是荒谬的,其实不然。民主政治的形态,无疑取决于能否策略性地从民主的议程中排除一定的事项。某些理论家甚至主张,问题压制术是民主制度借以产生和保持稳定的必要条件。譬如,按照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一个成功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是,“政治决策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罗伯特·达尔认为,道德冲突不会颠覆民主制度:只要一个社会中保持团体的充分自治,也就是说,只要各团体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不受干扰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话,对目标的认识分歧与集体自治是可以和谐共存的。因为塞缪尔·亨廷顿把宗教看作是不可能理智地解决的冲突的主要根源,所以他宣称,宗教与政治、精神王国与世俗王国没有截然分离的文化,不“适合民主制度。”当终极目标的色彩浸透了所有的具体政治行动的时候,妥协或渐进的改革就变得几乎不可能。按照这种观点,如果在宗教与政治之间没有某种社会公认的界线,民主化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 -
票据权利研究赵威著票据法是规定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而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确定和保护票据权利是票据法的重要任务。本书研究的正是有关票据权利的方方面面。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自然体现着有价证券的共同特征,即权利和书面凭证的高度统一,而作为有价证券所体现出的权利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完全相同,作为票据这种有价证券所体现出的票据权利又与其他有价证券所体现出的权利不同,本书对票据权利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票据的使用具有国际性,它不仅作为最通行的国际支付手段出现,而且也有国际公约统一规范各国的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责任。本书以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对大陆法系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作了比较分析。< -
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手册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中心编暂缺简介... -
办公证200问崔淑萍主编暂缺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