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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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讼法学沈福俊,叶青编著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本书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融为一体,是适应了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需要,其中既体现了三部诉讼法的共性,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又反映了三部诉讼法不同的性质和内容,突出其各自的个性。在体系排列上,由于三部分诉讼的内容有所差异,我们从整体上进行了安排,并尽力使其合理和科学。在具体写作中,我们以三部诉讼法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尽力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翔实,以达到理论性、实用性和知识性相统一的要求,并力求使本书成为一部系统阐述诉讼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应用性法学著作,使读者通过本书对我国的诉讼制度能够有较为充分和全面的了解。 -
哈佛出来的博士杀手(美)约翰·道格拉斯(John E.Douglas),(美)马克·欧夏克(Mark Olshaker)著;彭仕宜译中文简体字由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
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应松年著起意编著本书是1996年。1996年,是自1981年在厦门召开中国第一本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编写会,揭开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新的一页的15周年,又是1986年成立行政立法研究组,从而为促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作出很大贡献的10周年。我有幸参加了《行政法概要》的编写,成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一员,并承担了具体的组织工作,因而,我国行政法发展历程中的这两件大事,也是我个人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工作历史中的大事。更为重要的是,1996年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这将对我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行政法学者来说,显然是令人鼓舞、催人奋进的大事,碰巧,这一年也是笔者从教35周年。中国人喜欢逢五逢十,1996年承载着这么多的涵义,对我个人来说,无疑是值得纪念的年份,于是就有了这个念头:将这十余年所写的有关行政法学的文章、短简选编成集。论文、短简较之著作,其实更具有时代性和针对性,更直接、快捷地反映个人对当时行政法学、行政法制的热点、重点问题的意见、见解和关注,更具有短、平、快的性质,更多些对已有成果的借鉴和融合。但较平时对这些文章和短简疏于保存,发表后,就以为完成了写作的初衷,常随手搁置,多有散失,此次选集,也仅以手边的部分短文为限。也许这些见解并不成熟,并不圆满,但我个人的学术活动和经历,常与我国行政法侧面反映出我国行政法制与行政法学发展的历程和轨迹。中国研究行政法,始于30年代,那时深受日本行政法的影响。50年代曾有过以学习苏维埃行政法为中心,希望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行政法学的短暂时期,但为时极短。此后长期停顿。1981年,法学教材编辑部决定以王明灿为主编撰写一本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这是新中国行政法研究的第一个成果。编写教材也是组织队伍、锻炼人才的过程,从此新中国有了自己的行政法学研究和研究行政法学的队伍,我们将永久铭记王明灿同志的贡献!1986年,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对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是一个有意义的年份。著名法学家陶希晋,在中国完成了刑法、刑诉、民法、民诉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中国建设宪法统率下的新六法的主张,即完成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立法的设想。陶老运用其影响,在北京组织了行政立法研究组。在北京的主要教学、科研单位——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科院法学所和实际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共14人参加。陶老给行政立法研究组设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党委会法工委领导下,起草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的行政法草案,名之曰试拟稿,作为“毛坯”提供给法工委。此后,行政立法研究组相继起草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试拟稿。几年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引人瞩目的巨大进展,有人称之谓:“异军突起”。追念及此,我们自然无限缅怀陶老的远见卓识,也应该感谢我国立法机关对行政法学工作者的信任和提供其发挥作用的广阔天地。广大行政法理论工作者积极投入行政法制建设的实践,大大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理论不再“灰色”而“葱郁常青”,这是学术发展的康庄大道。当前,我国行政法正面临着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五大已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这一目标反映了人民的愿望,历史的规律,也一直是行政法工作者的关注和热望所在。可以说,这是建国以来法学界最重大的事情,它为整个法学的发展展示了令人振奋的前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设法治行政。这是法学界公认的命题。多年来,广大行政法学者,包括作者在内,从建立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开始,就始终研究、探索着在中国实行行政法治的途径,这一努力是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制的客观发展规律相一致的。党的十五大以后,研究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更是广大行政法学者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也是行政法学发展的新契机。而瞻利于后望,但愿这本集子能成为读者了解我国行政法学探索、发展行政法治之路的窗口,并有助于在此基础上实现新的开拓。 -
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李步云,汪永清主编暂缺简介... -
家庭论(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Gary Stanley Becker)著;王献生,王宇译《家庭论》以家庭问题的研究为基础,提出了一种对家庭的经济分析。虽然利用了作者以前的研究成果,但许多分析都具有独到之处,第二章分析了男女两性和品质相同的个人之间的家庭分工,第三章把一夫多妻制的影响和对孩子的需求、男人之间的差别及其它变量融为一体,第九章分析了非人类物种的交配及其后代的数量,第十一章则论述了传统、古代、近代社会中的核心家庭、扩展家庭及其血缘关系问题。其它章节的基本分析,以出版论著中已有叙述,但此次对其讨论的内容又进行了重写。本书主要侧重于分析上的深化,但大多数章节也有经验材料,近期统计数据,特定乡村、城市和国家的历史研究,伊斯兰教、非洲和东方社会的情况,还有原始社会有类学中的人种史,这些材料很不系统,但其广泛性却正好表明了提出的一种全面的分析,无论是对于过去还是现在的家庭,原始还是近代的家庭,也无论是东方文化还是西方文化,这种分析至少有一部分都是适用的。 -
中国历代贪贿案例选注刘海军,韩延龙编著本书所收案例选自我国历代正史、官书和杂记,包括贪污罪、贿赂罪和利用职务之便的其他经济犯罪,均为真人真事。民国时期,刑案判决已有定式,本书照录,其中附有“判决要旨”的,一并收入,以存全貌。本书所选案例,能够找到原书的,都以原书为依据。无法找到原书的,则用后人的选本或辑本代替。与案例无关的部分,均加删节,删节之处,不一一注明。本书所选案例,原书有标题的,采用原标题;原标题不甚贴切的,由编注者酌加修改或重新拟定;原书没有标题的,斟酌内容加上标题。本书所选案例,均按案件发生的时代先后排列,附有简明注释,除民国案例外,均译成现代语文。注释时,无关紧要的人名、地名、官名,一般从略。原书中的异字体、繁体字、通假字,改为通用的简化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本社 编编辑推荐:本书是高速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方面的单行法规,其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内容包括: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碰撞等有关规定。对读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供了一些帮助。 -
建筑法实用问答刘淑强主编为使读者对建筑法律规范有一个系统了解,我们再次组织从事建筑法立法、司法和从事建筑法理论研究工作的同志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重新修订了建筑法实务丛书,仍包括《建筑法条文释义》、《建筑法实用问答》、《建筑法案例精析》、《常用建筑法律适用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务丛书:建筑法实用问答(修订本)》共分为综合、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务丛书:建筑法实用问答(修订本)》从基本概念人手,结合立法背景,并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回答了读者关心的建筑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便于读者理解和掌握。 -
行政法学新论应松年主编;马怀德[等]撰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颁行,对行政法学而言,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为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充实的养料,为学者们留下了无数可研究讨论的问题。由于行政法自身的特点,尚难制定出统一的法典来,从而使关于行政法诸问题的争论一时难于一致;行政处罚法的出台与相应的研究,又引发了行政程序法的热门话题。正是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的这种互相促进、滚动式发展,使得行政法学呈现出一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样的百花园里,我欣喜地看到一大批年轻的学者们,包括我的那些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博士、硕士们,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已崭露头角。他们生逢其时,是时代的宠儿。他们勇于接受机遇的挑战,又是顽强的战士。短短十年,他们都已迅速成长起来。参加本书写作的作者,已经全部取得了高级职称,自撰、主编、参撰过多部行政法学著作。有的已成为行政法学界颇有名望的学者,他们都已成为独立的 “大树”。但我还是把他们聚在一起,编写出这样一本篇幅较大的行政法学新论。因为,毕竟我们曾同甘共苦,携手走过一段初建行政法学的路程;至今又仍处同一战线,为推进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而贡献力量。因此,这本书不仅是行政法学的一部新书,也可以把它看成是行政法学的回顾与展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讲话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公安部消防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消防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使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工作将更加有法可依,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以至公共安全将进一步得到保障,从而促进社会现代化建设更加顺利地向前发展。要真正做好消防工作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履行消防法所规定的义务为此,全社会都需要学习消防法、了解消防法、领会消防法、掌握消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