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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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学马绍春主编暂缺简介... -
行政法(英)威廉·韦德(H.W.R.Wade)著;徐炳等译本书简介本书是英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先后被译成意大利文、西班牙文、日文,在国际上享有盛名。作者先后执教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并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讲过学。本书系统地介绍了英国的政府体制,特别详细地讲述了行政系统与立法系统和司法系统的相互关系,阐述了英国法治的基本原则,英国不成文宪法对行政控制的基本原则,英国行政法的演变与发展,英国行政裁判制度及其运作方法,英国对行政系统实行的司法审查制度及其运作方法,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本书资料翔实,观点明确,逻辑严谨,思路清晰,在法学著作中具有相当的可读性。 -
公司法教程石少侠主编;冯果[等]撰稿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由此决定了揭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乃是公司立法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强调公司是有别于合伙的人的组合,确认公司的本质属性有二,即法人与有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它揭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是社团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公法与私法理论作为划分的基础,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是指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后者是指依私法而组织走来的法人,它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社会和制衡社会,如各种企业。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社员的结合,又称人的结合;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公司是由股东或社员共同出资组成的,在法人分类中首先被定位为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设立社团法人目的的不同,进而又将社团法人分为公。 -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华东政法学院科研处编本书编辑出版了一部收入论文九十余篇、总字数达五十万字的纪念文集。今年十一月,又适逢建院四十五周年的喜庆日子,为了展示我院师生新的研究成果,我们又以“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主题,在将近六十篇八千字至一万五千字应征论文的基础上,经过各学科专家认真审读、讨论和筛选,挑选出以法学为重点,兼顾其他各基础学科的三十五篇论文,并经作者修改、压缩之后结集出版,以表达我们对建院四十五周年的庆贺,也是我们值此之际献给为学院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全体师生和各届校友的一份礼物。只要我们共同努力,长期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法学科研,就一定能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为培养法学专门人才,为立法、司法和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本社编本书是我国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实例等几部分。 -
行政诉讼法学崔卓兰,孙红梅本书的写作以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同时也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立法和实践。在对现存仲裁制度与规则进行评介的同时,也对有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尽管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同为解决经济纠纷的基本制度,但与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比较起来,仲裁制度的研究在我国还很薄弱。相信我国《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推动我国仲裁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同时也将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研究的繁荣和进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本社 编为了加强有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
刑法新罪名通论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写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这是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一件大事。新刑法在总则部分作了许多重大修改,在分则部分的最大修改则是增加了大量的新罪名。集中对这些新罪名的法源、命名理由、犯罪特征、司法认定及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在研究刑法新罪名时,有以下几个原则值得说明:一、确立个罪的原则。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是否为一个独立的罪,应当根据是否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和独立的法定刑来确定。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而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或者只有独立的法定刑却没有独立的犯罪构成的,均不能认为是一罪。例如,刑法第388条规定的间接受贿行为,虽然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但法律规定以受贿罪论处,所以,我们不能认为间接受贿是一个独立的罪。二、确立新罪的原则。分析刑法中的罪名是否为新罪,存在一个参照系的问题。在1997年3月14日以前,我们以1979年刑法为参照系,当时认为刑法中的新罪是很多的。现在,分析刑法中的新罪,不应当以1979年刑法为参照系。1997年3月14日以前颁布的有关《补充规定》和《决定》中增加的犯罪,对于1979年刑法来说是新罪,但是,对于1997年刑法来说,就是旧罪。因此,1997年刑法中的新罪有以下三类:一是分解、合并新罪,这是指由旧罪分解或者合并而来的罪名,例如,由流氓罪分解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二是明示新罪,即对附属刑法中规定的比照、依照性条款明确规定为新罪,例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的规定增设的新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三是纯正新罪,这是指上述两类新罪以外的新罪,这类新罪无论在行为特征上还是在法定刑上,都是首次在刑法中出现,例如洗钱罪。对于刑法中原有的罪名,修订后的刑法修改了原犯罪构成要件的,我们没有将其列入新罪名。三、确立罪名的原则。罪名的确立主要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首先,罪名要反映该罪的本质特征,例如,对刑法第129条规定的行为,有人认为是“丢失枪支罪”。我们认为这种命名没有反映该罪的本质特征,因为刑法第129条规定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关键不在于丢失枪支,而在于丢失枪支后不报(不及时报告),反映该罪的本质特征的罪名应该是“丢失枪支不报罪”。其次,罪名应当简洁明确,例如刑法第130条规定的行为,有人认为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我们认为这种命名就不简洁。实际上,对该行为使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罪”的罪名即可,“危及公共安全”完全没有必要加在该罪名上,因为本章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是危及公共安全的。最后,确立的罪名应当使该罪易区别于其他罪,例如刑法第126条用“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就比“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罪”更便于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犯罪相区别。四、确立选择性罪名的原则。选择性罪名应当以行为对象的相关性或者行为对象的相似性为标准来确定,即在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行为特征要相关联;在犯罪行为特征相同时,犯罪对象要具有相似性。例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可以作选择性罪名处理,但是,不能将“走私伪造的货币罪”也与之并列作为选择性罪名处理。因为,伪造的货币与武器弹药并无相似性。我们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刑法中的新罪名共180多个,考虑到“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仅限于军人,普通的公安、司法机关不管辖,所以本书对此没有论述。《刑法新罪名通论》,作为我们学习研究新刑法的第二阶段研究成果,力求体现“新”(选题新、观点新)“全”(资料全、论述全)“准”(命名准、解释准)“实”(重实例、重实用)的特点。 -
民事诉讼与审判法律规范全集马原暂缺简介... -
《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施行以来,我国又出台不少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书以《劳动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基础,以该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为主干,同时结合近几年出台的大量劳动规章和行政解释,全面系统地阐述该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和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实践中热点、疑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及其有关实务问题。既凝结了理论研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又反映出执法实务中的具体解决办法,综合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理论界、实务界的有关专家撰写,系我国系统研究与阐释该法的最新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