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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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产权刘辉 著《农田水利产权:契约缔结与治理绩效》基于农田水利静态产权差异与动态产权演变,尝试运用“经济人”假设和“社会人”假设及二者的融合,构建农田水利“产权结构一契约缔结一治理模式”这一“三位一体”的经济范式;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为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科学依据。该书的目标读者是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及志向远大的高年级本科生,政策官员和研究人员也能从书中受益。只要具有基本的西方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博弈论的知识背景,就足以读懂该书。 -
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杜江涌 著本书约15万字,共6章:一、遗产范围制度研究,二、法定继承制度研究,三、遗嘱继承制度研究,四、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五、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研究,六、与继承制度相关的问题探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演进与新旧法对照王利明,石冠彬 著第十三届首*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实施在即,如何准确适用《民法典》,落实《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为了准确适用《民法典》,我们有必要了解《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从而准确把握立法原意;也有必要对《民法典》相较先前立法的立场转变了然于胸,在掌握新规则的基础上妥当处理新旧法的衔接问题。本书收录了民法典编撰中的立法演进过程和民法典草案演变对照,以对照、标注的方式,全面清晰展示了民法典立法进程,其中“立法演进”部分有助于学者研究,“新旧法对照”部分有助于理论与实务工作,集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于一体,是了解《民法典》立法进程、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以及从事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好帮手。 -
农民工维权与服务体系研究叶鹏飞 著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与服务需求的满足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进入21世纪后,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日渐提高,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群体组织化的趋势也愈发明显,这不仅凸显了农民工权利保护和服务提供的重要性,也对新时代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出新的课题。 在农民工组织化维权和服务过程中,经历了从个体到集体的模式转变,实现了从维权到服务的内容拓展。农民工维权与服务实践要聚集多方资源,形成包括党和国家、工会组织和农民工自身的多元资源体系,相互构建、相互整合,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法律出版社 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共计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明确了生物安全的重要地位和原则,规定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夯实地方生物安全防控责任,如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规定地方政府统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 ●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规定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健全了各类具体风险防范和应对制度。针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生物安全风险,分设专章作出针对性规定。此外,还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从严设定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法律出版社 著●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出口管制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确保管制物项全覆盖,除传统的军民两用物项、军品、核外,还参考对外贸易分类标准,将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均纳入管制物项 ●明确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确保管制主体和行为全覆盖,从我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均受本法约束 ●根据法律,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法律还对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许可制度,*终用户和*终用途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法律出版社 著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重新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法律出版社 著●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3万元。 为解决举证难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促进转化运用 唤醒“沉睡”专利 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了开放许可声明及其生效的程序要件、被许可人获得开放许可的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路径,以期通过政府公共服务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本次专利法修改特别强调,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以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推广应用;明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规定其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并明确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职责。 ●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法律出版社 著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权*与尊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 ●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该法还明确,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新修改的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著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亮点二: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亮点三: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方面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亮点四:强化学校“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