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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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精解集成谭淼 著《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的创新在于体例,即开创了一种独特的“点对点”式注释体例。本书把司法解释精心拆分为一个个小的意义单元,然后将其与刑法概念按照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一一对应起来,从而形成了“点对点”式注释关系。这一独特新颖的注释体例妥善处理好了刑法典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主从关系,从而使两者真正融合成一个以刑法典为主体的严密的知识之网,实现了刑法存量知识的体系化和系统化。该书历经十七年的精雕细琢已日臻成熟。 -
大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傅显扬 著二十一世纪初期以来,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兴起并迅猛发展,成为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的新型经济形态。我国数字经济总量已占到了GDP总量的三分之一。本书是“知竞文库”中的一本,是针对数字经济中的大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专著。本书对大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问题、理论与实践正当性、基本样态与认定标准、现实困境、规制体系构建以及未来展望进行了分析研究,对相关研究与司法实践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
影响性诉讼案件环境因素研究孟欣然 著本书各章结构安排如下:除绪论外,正文部分包括六章,外加结语。其中,第一、二章是对影响性诉讼案件中环境因素及司法场域的客观描述,第三、四章对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现象进行分析和解释,第五、六章在上述考察的基础上界定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限度。第一章描述影响性诉讼案件环境因素的构成,第二章呈现环境因素介入影响性诉讼案件后司法场域的面貌,第三章对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内在动因和外部条件进行分析,第四章揭示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内在逻辑,第五章探讨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负面效果,第六章处理司法运行系统封闭性和开放性的协调关系。 -
市级立法的权能、实践与优化杨惠琪 著本书以我国立法法修改为背景,从规范、历史、理论三个视角出发,尝试阐明市级立法主体扩容机理,证成立法主体扩容必要价值。同时,在呈现立法权配置理论的基础上,对现有立法体制下市级立法权配置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且,收集梳理了近五年市级立法成果,以实证分析方法,系统剖析了当下市级立法隐患所在。经论证,本书认为未来需要以优化权力配置、约束权力行使、加强社会监督及参与等联动形式,实现对市级立法的进一步优化。 -
民事诉讼法学毕玉谦 著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针对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发展的研究文章合集。其中,以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电子数据基础理论、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比较法视野、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化、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收集、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存取、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庭审证据调查、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适 用 导 引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为了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共计8章80条,对仲裁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关系等做了规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仲裁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担任仲裁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仲裁法主要内容和仲裁实践中的问题主要有: 一、关于仲裁范围 关于仲裁的范围,仲裁法依照仲裁的性质,根据以下原则加以规定: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第二,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做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因此,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由于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有自己的特点,因此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目前我国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法律对此加以调整和规范。 二、关于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 仲裁的优点之一是解决纠纷及时,因此国际上一般都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过去,我国对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于仲裁员队伍初建,经验还不足,原经济合同法曾采取一裁两审的制度。后来制定的著作权法等法律中,有关仲裁的规定已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以及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的积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统一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关于自愿原则 自愿是仲裁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实际上就放弃了向法院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如果不采取双方协议仲裁的原则,必然会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已强调了仲裁须双方自愿的原则。仲裁法根据自愿原则,作了以下规定: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第三,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四,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法是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第一,仲裁委员会要和行政机关分开。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第二,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仲裁法对需要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第三,原则上按地区设立统一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名册上按专业划分,便利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同时,不排除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某个方面的仲裁委员会,如现在已有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第四,仲裁委员会不分级别,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规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纠纷,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为了搞好仲裁,关键需要一支素质良好的仲裁员储备。仲裁法对仲裁员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仲裁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五、关于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仲裁不予干涉,但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一是撤销裁决。不予执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因此,仲裁法对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做了规定。具有什么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仲裁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规范。 为了配合仲裁法的实施,国务院陆续公布实施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此外还印发了《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供依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研究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法律出版社 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资产范围。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税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本书涵盖财税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本书涵盖上市公司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本书涵盖公安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新法律文件。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书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为确保内容准确,所有文件无注释加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