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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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中医药产业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邓勇 著大健康时代的到来,为中药行业在新销售和消费模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消费电子化的加剧,传统医药流通企业的经营模式在急剧发生转变。 互联网使中药零售交易模式和需求产生变化并有弯道超车的机会。 OTO 模式融合了线上线下优势,回归了商业的本质,在中药零售电子化的发展中不容忽视。 中药 OTO 模式及其入口是移动互联网医疗革命中,实现价值链闭环不可缺的部分。 “互联网+大数据”可以为医疗机构管理者提供更广泛的应用, 如提升就医问诊效率、碎片化时间利用率等。 “互联网+智慧医疗”既能够提高诊治效率和看病速度,又能够尽量减少误差。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运用移动网络、大数据等创新医疗服务模式,逐步建立跨地区跨医院的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 依靠互联网技术,全面打造“大健康+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体系的中医药全产业链。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中医药”成为一个热点,相关领域开始呈现爆发增长。 中医 O2O、中医在线诊疗、中医健康管理、中药电商、中医教育、中医智能设备,以及中医信息化等多种模式涌现。 另外,以甘草医生、金华佗、小鹿医馆、中医聪宝、找药材网、叮当云中医等为代表的几十家中医 O2O 平台、中医 APP、中医健康服务平台问世,更是推动了“互联网+中医药”的发展模式。 很多中医院也已有自己的移动医疗客户端,为患者提供预约、缴费和咨询的一体式服务,人们也从中亲身感受到了方便、快捷、省时、省力之效果。 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中医药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带来的便利,使得“互联网+”中医药的融合不再是遥不可及。 -
政府采购领域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李胜利 著本书是李胜利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该书对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审视,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律文件的梳理,相关法律政策目标的比较,以及实践中发生的有关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出该领域发生的垄断问题的复杂性、法律适用的多样性,并通过对海外相关理论与制度实践的比较研究,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本书以政府采购法为出发点,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中的垄断及现状、存在的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之后还对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垄断和经营者的垄断作了重点讨论,并就政府采购行为中的垄断行为的治理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第1款做出修改。取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 修改后,本款的内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共10章、共74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重点内容为: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 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
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规章规范性文件精解孙茂利 编本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分类,划分为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和其他共计六编,每编细分为若干小类。本书着重收录了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在重点文件后收录了理解与适用的文章,对文件的出台背景、立法精神、核心内容做了全面细致的解读,对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适用问题作了解答和指导。本书对于具体查阅和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律文件,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取消该法设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取消许可后,仍需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教育法修改,关乎“国之大计”!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是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法律明确,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还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改了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并删除了第六十条。取消了广告发布登记及农药、兽药广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做出修改,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取消行政审批后,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涉及永久占用和临时使用草原的,通过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和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等其他审批事项审查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