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商标行政执法与商标品牌战略实务梁立敏 著这是一本商标应用于管理实务图书。本书主要针对商标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实际操作层面,就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违法行为及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等方面,如何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规定,执法实践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针对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中的问题,就商标行政指导、商标品牌发展战略,也提出了一些方法建议。有理论,但不拘泥于纯粹理论的论述,用执法人员和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看得懂的语言阐述观点,同时,运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公布的已经生效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对于指导商标实践,具有比较好的指引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做好《民法典》的海外宣传介绍,是推进我国法律制度对外宣传和交流、讲好中国立法故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更好地将《民法典》介绍给世界,是增进中国和外国国家地区法律体系间交流的重要方式。因此,全国人*常委会和法工委领导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对外宣介和翻译工作。本书是《民法典》的官方英译本,由全国人*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建翻译专家组进行翻译和审定。本书向世界诠释了新时代的中国民事方法,与世界分享中国法治建设新成果。 -
青少年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青少年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有关青少年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整理编辑了《青少年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时间截至2021年4月底),目的是让全社会知晓和了解我国青少年权益维护方面的新规范,为广大青少年工作者提供全面、准确、便捷的工具书,也可作为增强青少年工作法治化的学习和培训用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出版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宣布修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响应国家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法》的工作需要,配合应急管理部中心工作,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类图书选题策划方案。 -
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围绕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问答的形式呈现大众关切的89个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难点问题,收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新典型案例及指导案例,并收录了安全生产相关配套规定以及修订前后的法条对照文本,是学习适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制度的实用法律读本。 -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共6章、31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一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二是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一般单位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日常管理、报告可疑情况、配合专门机关工作、应对处置突发情况等义务。 三是明确重点单位在履行一般单位责任基础上,还应当承担重点责任,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制度。 其中,充分考虑有关单位开展涉外、涉密工作等安全防范需要,针对性地明确了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加强日常防范管理、做好出国(境)安全防范、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等要求。四是突出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反间谍安全防范专门责任进行了规定。 2.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工作 一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方式。这些方式包括: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以及其他指导方式。同时,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等工作机制和要求。 二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表彰奖励有关规定。为鼓励、引导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义务,自觉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规定明确,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细化了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形。 3.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一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的情形。因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或者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二是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工作说明,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在此基础上,规定还细化了技术防范检查检测的具体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对检查反馈作了要求。 4.单位未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存在问题的单位,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国家安全机关执法监督方面的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本书围绕2021年*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编写,通过表格的形式按照条文顺序,将2014年与2021年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同时,对重点法律条文作适用解读,并增加相对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关联索引,以加深读者对主体法的理解。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特设附录部分,收录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节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共有16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外交基本政策和原则立场。 我国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精神,《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重申了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原则立场,郑重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二)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上述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上述范围内的个人、组织都有可能被确定为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三)反制措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四)反制工作机制。 做好反外国制裁工作,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共同配合。因此,《反外国制裁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五)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反外国制裁法》从三个方面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违法行为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法律出版社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1年6月1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法律中明确,国家在海南岛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确立“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贸易监管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完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强化产权保护,适用专门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在税收制度方面,按照简税制、零关税、低税率的原则,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时、封关后简化税制的要求,免征关税的情形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实行所得税优惠。
